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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65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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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2. 2.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規定準備書狀須記載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提出於法院,同時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Q · 準備書狀要交給法院還是自己寄給對方?

兩邊都要:交法院一份,繕本自己直接寄對方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準備書狀要記載你的攻擊或防禦方法、對他造主張的陳述,提出於法院,同時把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方。民國 89 年修法後法院不再代轉,改由當事人自己寄送;若對方爭執沒收到,依第二項由提出書狀的人釋明已通知,因此掛號回執是關鍵證明。

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的勝負,七成在開庭前就決定了。這條規定了開庭前那七成要怎麼做:你必須用書狀把你打算在法庭上用的攻擊方法(如果你是原告)或防禦方法(如果你是被告),以及你對對方主張的回應,全部寫出來交給法院,同時直接把繕本或影本通知對方。注意「直接通知他造」這六個字。民國 89 年修法之前,書狀是交給法院由法院轉交對方。修法後改成你自己直接寄給對方。這不只是省了法院的工,更重要的是速度:你的對手越早看到你的牌,他準備回應的時間越充分,法庭辯論的品質越高。但這也帶來一個舉證責任的翻轉:如果對方說「我沒收到」,是你要證明你寄了。

法律定性

準備書狀是當事人為準備言詞辯論,於開庭前以書狀記載所用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他造聲明與主張之陳述的訴訟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須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是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與適時提出主義的核心操作環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己打官司不請律師,準備書狀怎麼寫?

第 266 條列了具體要求:原告要寫請求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被告要寫答辯事實、理由、對原告主張的承認或否認。把主張的事實依時間順序寫清楚,每個事實對應證據列出,對方主張逐條回應。結構化比文筆重要十倍,能讓法官三分鐘看完爭點的書狀最有效。

Q2書狀繕本要怎麼「直接通知他造」?

最保險是掛號郵件寄到對方訴訟中載明的送達地址並保留回執;對方有律師代理時可寄事務所。內行人提示:別只用平信,對方一句沒收到你就要承擔釋明責任,掛號信不到三十元卻是第 265 條第二項下最便宜的保險。

Q3準備書狀是什麼?

開庭前用來記載攻擊或防禦方法、回應對方主張的訴訟書狀,要交法院並直接通知對方。

Q4準備書狀跟起訴狀差在哪?

起訴狀開啟訴訟、寫你要告什麼;準備書狀寫你打算怎麼打、用什麼證據與回應。

Q5什麼叫釋明已通知他造?

提出書狀的人要拿出證據(如掛號回執)讓法院相信確實已寄送對方,證明程度低於嚴格證明。

Q6準備書狀的攻擊防禦方法指什麼?

支持自己主張或反駁對方所用的事實、證據與法律理由,例如合約、對話紀錄、轉帳明細。

Q7準備書狀怎麼寫?

依第 266 條分三塊:主張的事實與理由、證據清單、對他造主張逐點承認或否認,結構化最重要。

Q8準備書狀繕本怎麼寄給對方?

掛號寄到對方送達地址並保留回執,對方有律師可寄事務所,切勿只用平信。

Q9準備書狀要附哪些證據?

所有書證影本——合約、收據、LINE 對話、銀行明細,一併提出並通知他造。

Q10對方說沒收到準備書狀怎麼處理?

依第 265 條第二項由你釋明已通知,提出掛號回執即可;無證明則可能須補行通知。

Q11準備書狀 vs 起訴狀哪個先?

起訴狀先開啟訴訟,準備書狀在辯論前的準備階段提出,兩者功能與時點都不同。

Q12準備書狀 vs 答辯狀差在哪?

答辯狀(第 267 條)是被告針對原告主張的回應書狀,是準備書狀的一種類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起訴狀(§244)準備書狀(§265)
功能開啟訴訟、特定訴訟標的與聲明準備言詞辯論、部署攻擊或防禦方法
提出時點訴訟開始時言詞辯論前的準備階段
通知方式由法院送達被告當事人自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未到爭議舉證由法院送達紀錄認定由提出書狀者釋明已通知(§265 II)

起訴狀(§244)

功能
開啟訴訟、特定訴訟標的與聲明
提出時點
訴訟開始時
通知方式
由法院送達被告
未到爭議舉證
由法院送達紀錄認定

準備書狀(§265)

功能
準備言詞辯論、部署攻擊或防禦方法
提出時點
言詞辯論前的準備階段
通知方式
當事人自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未到爭議舉證
由提出書狀者釋明已通知(§265 II)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61条(準備書面)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72조~제274조(준비서면의 제출 등)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8条(答辩状)及第136条(庭前证据交换)
德國ZPO § 129(Vorbereitende Schriftsätze)、§ 132(Fris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5 et 132(principe du contradictoire et communication des pièces)
美國FRCP Rule 5(service of pleadings)+ Rule 26(a)(required disclosur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231219 制定)

各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341130 修正)

各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890115 修正)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立法理由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已通知之事實,如其無法釋明時,即應補行通知,使他造得以充分準備言詞辯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190913 制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231219 制定)

各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341130 修正)

各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0890115 修正)

當事人如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已通知之事實,如其無法釋明時,即應補行通知,使他造得以充分準備言詞辯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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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