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準備書狀)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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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定,簡易訴訟當事人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不經法院轉送。
Q · 簡易訴訟的書狀要交給法院還是寄給對方?
依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簡易訴訟中當事人若提出對造須事先準備才能回應的事實或證據,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自己」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寄給對方,不經法院轉送。正本另交法院。若以言詞陳述,則由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他造。漏寄繕本者,該部分主張可能被法官命補正或限制使用。
白話解讀
有一個畫面在簡易訴訟庭上幾乎每週上演:當事人很認真遞上準備書狀,法官看了一眼問:「繕本寄給對方了嗎?」當事人一臉茫然:「我以為法院會送?」不會。第431條的規定是,在簡易訴訟裡,如果你想主張某個事實或提出某個證據,而且這件事對方沒有事先準備就不能當庭回應,你必須在開庭前提出書狀,並且「自己」用繕本(書狀的完整副本)或影本直接寄給對方,不是交給法院再由法院轉送。這個「直接送達」是當事人自己的義務。不知道這件事的人,書狀交給法院就走人,到了開庭日,對方說「沒收到」,法官可能要求延期、甚至限制你的主張使用。簡易程序原本就是要快,要快的代價就是,當事人自己要當郵差。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準備書狀送達規範:當事人就對造非經事先準備不能陳述的事實或證據,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其特色在於將通常程序中「經法院轉送」的步驟,改為當事人之間直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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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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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把書狀只交給法院沒寄對方,會怎樣?▾
法官很可能命你補正,或把這些內容視為未合法提出,請對方當場回應(對方多半會要求改期)。最壞情況是新主張被認定為突襲性攻擊,法官依誠信原則限制其使用。實務上書狀寄對方用掛號並保留回執,這張回執是合法送達的唯一證明。
Q2收到對方寄來的書狀,不是法院送的,算正式嗎?▾
算。第431條規定當事人在簡易訴訟中的準備書狀和答辯狀就是這樣互寄,不經法院。你收到後有閱讀並準備回應的義務。若要回應,寫答辯狀同樣用繕本直接寄回對方,同時交給法院。收到後保留信封與郵戳,作為何時收到的時點證據。
Q3準備書狀一定要用書面嗎?▾
不一定。只有對造非事先準備不能陳述的新事實、新證據、新主張才需書面提出;庭上臨時的補充、簡單請求可口頭陳述,由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他造。
Q4民事訴訟法431條是什麼?▾
規範簡易訴訟準備書狀與答辯狀的送達方式,要求當事人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不經法院轉送。
Q5什麼是繕本直接通知?▾
由當事人自己把書狀完整副本送達對方,而非交法院再轉送,即實務所稱『直送』。
Q6準備書狀和答辯狀差在哪?▾
提出主張者寫準備書狀、回應者寫答辯狀,兩者在第431條同樣須繕本直送他造。
Q7哪些事項才需要寫成書狀?▾
只有對造非事先準備不能陳述的新事實、新證據、新主張,瑣碎或臨時事項可口頭由書記官作筆錄。
Q8簡易訴訟準備書狀怎麼送達對方?▾
影印繕本→開庭前合理時間掛號寄對造並留回執→正本交法院。
Q9繕本要在開庭前幾天寄?▾
法條僅要求期日前合理時間,實務建議開庭前7日以上以免對方主張準備不及。
Q10對造有多人時怎麼處理繕本?▾
依對造人數各備一份繕本分別送達,不能只寄一人。
Q11怎麼證明我有合法送達對方?▾
用掛號寄並保留寄件回執,回執影本可附於狀後交法院,是合法送達的關鍵證明。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書狀送達差在哪?▾
兩者主要書狀都由當事人互寄,第431條把此義務明文化於簡易程序並要求繕本直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簡易程序準備書狀(§431) | 法院文書(裁判書/通知) |
|---|---|---|
| 誰負責送達 | 當事人自行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 由法院依職權送達 |
| 送達失敗風險 | 由當事人自負,漏寄可能被限制使用主張 | 由法院承擔送達合法性 |
| 言詞陳述處理 | 由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他造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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