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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準備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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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1條規定,簡易訴訟當事人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不經法院轉送。

Q · 簡易訴訟的書狀要交給法院還是寄給對方?

要自己把繕本寄給對方,不是交法院轉送

依民事訴訟法第431條,簡易訴訟中當事人若提出對造須事先準備才能回應的事實或證據,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自己」以繕本或影本直接寄給對方,不經法院轉送。正本另交法院。若以言詞陳述,則由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他造。漏寄繕本者,該部分主張可能被法官命補正或限制使用。

深度解讀

有一個畫面在簡易訴訟庭上幾乎每週上演:當事人很認真遞上準備書狀,法官看了一眼問:「繕本寄給對方了嗎?」當事人一臉茫然:「我以為法院會送?」不會。第431條的規定是,在簡易訴訟裡,如果你想主張某個事實或提出某個證據,而且這件事對方沒有事先準備就不能當庭回應,你必須在開庭前提出書狀,並且「自己」用繕本(書狀的完整副本)或影本直接寄給對方,不是交給法院再由法院轉送。這個「直接送達」是當事人自己的義務。不知道這件事的人,書狀交給法院就走人,到了開庭日,對方說「沒收到」,法官可能要求延期、甚至限制你的主張使用。簡易程序原本就是要快,要快的代價就是,當事人自己要當郵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證據名詞
  • 非名詞
  • 期日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答辯狀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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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1 條規定:「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