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準備書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