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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30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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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須攜帶證物、偕同證人到場。

Q · 收到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上面那段攜帶證物的提醒是什麼意思?

要照辦。通知書依法須載明適用簡易程序並提醒攜帶證物與證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0條,簡易訴訟程序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必須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段文字不是客套,而是配合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原則——第一次開庭往往就是最後一次,沒帶到的證物與證人可能視同放棄。

白話解讀

你可能會在人生某一刻收到一張看起來很官方的法院通知書。金額不大,大概五十萬以下,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大部分人看到「簡易」兩個字就鬆了口氣:「應該不會太麻煩吧。」但這張通知書上有一段話,是法院給你的唯一警告: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不是客套,是倒數計時。簡易程序的設計原則是「一次辯論終結」,也就是第一次開庭很可能就是最後一次開庭。你以為還有下次可以補資料、找證人、請律師?沒有。你如果兩手空空去,法官當場就可能辯論終結、判決下來。很多房東押金糾紛、小額貨款糾紛、勞資薪資糾紛、網購糾紛走的都是這個程序,輸的人有一大半不是實體上輸,是程序上沒準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0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通知書記載義務規定:法院寄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時,應明確表明本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必於開庭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配合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的審理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我看不懂,簡易程序跟一般程序差在哪?

簡易程序適用於50萬以下民事糾紛(民訴427),設計原則是一次辯論終結,第一次開庭通常就是最後一次。通知書上會寫「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提醒你這是決戰日。若漏寫可書面向法院確認,會影響準備策略與上訴方式(簡易程序第二審是地方法院合議庭)。

Q2開庭當天忘記帶某個證據,之後還能補嗎?

簡易程序原則上不行。簡易程序通常第一次就辯論終結,沒帶就沒機會補,除非能證明該證據事後才知或不可歸責於己。若真忘帶,當場向法官聲請再開辯論並具體說明,比事後書面申請有用。

Q3收到簡易程序通知書怎麼辦?

立刻列出待證事實對應的證物與證人,依民訴431條於開庭前三天提出準備書狀與證物目錄,當天攜帶證物正本加影本,並提前聯絡證人確認出席時間。

Q4簡易訴訟程序通知書要寫什麼?

依民訴430條須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Q5民事訴訟法430條是什麼?

規範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的法定記載義務,是配合一次辯論終結原則對當事人的書面警告。

Q6什麼叫一次辯論終結?

簡易程序原則上第一次言詞辯論即終結審理,當事人須一次提出全部攻防方法與證據。

Q7失權效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未於法定時點提出證據或主張,喪失日後提出機會,未帶的證物可能視同放棄。

Q8收到簡易程序通知書怎麼準備?

列待證事實對應證物證人→開庭前三天提準備書狀→當天帶正本影本與證人到場。

Q9簡易程序開庭忘記帶證據怎麼辦?

當場向法官聲請再開辯論並具體說明上次未帶原因,比事後書面申請有用。

Q10簡易程序就審期間怎麼算?

依民訴429條至少5日,收到通知書立刻計算剩餘天數,不足可書面聲請延展但准許率低。

Q11怎麼證明開庭時主張的事實?

用契約、收據、LINE對話、存證信函等文件加證人,準備書狀附證物目錄一次提出。

Q12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差在哪?

簡易適用50萬以下、原則一次辯論終結、第二審在地院合議庭;通常可多次開庭、第二審在高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mpleordinarysmall_claim
適用金額50萬元以下(民訴427)原則不限10萬元以下
辯論次數原則一次辯論終結可多次開庭原則一次終結
補證機會第一次未提多失權可分次補件幾乎無補件空間
第二審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合議庭且限法令見解

simple

適用金額
50萬元以下(民訴427)
辯論次數
原則一次辯論終結
補證機會
第一次未提多失權
第二審管轄
地方法院合議庭

ordinary

適用金額
原則不限
辯論次數
可多次開庭
補證機會
可分次補件
第二審管轄
高等法院

small_claim

適用金額
10萬元以下
辯論次數
原則一次終結
補證機會
幾乎無補件空間
第二審管轄
地方法院合議庭且限法令見解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除別有規定外,第二編第一章之規定,於第二審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傳喚,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或進行調解。   前項情形,其起訴或聲請調解應記載於言詞辯論或調解程序筆錄。

(0570109 全文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0190913 制定)

除別有規定外,第二編第一章之規定,於第二審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傳喚,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或進行調解。   前項情形,其起訴或聲請調解應記載於言詞辯論或調解程序筆錄。

(0570109 全文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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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