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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30 條(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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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須攜帶證物、偕同證人到場。

Q · 收到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上面那段攜帶證物的提醒是什麼意思?

要照辦。通知書依法須載明適用簡易程序並提醒攜帶證物與證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0條,簡易訴訟程序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必須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段文字不是客套,而是配合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原則——第一次開庭往往就是最後一次,沒帶到的證物與證人可能視同放棄。

深度解讀

你可能會在人生某一刻收到一張看起來很官方的法院通知書。金額不大,大概五十萬以下,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大部分人看到「簡易」兩個字就鬆了口氣:「應該不會太麻煩吧。」但這張通知書上有一段話,是法院給你的唯一警告: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不是客套,是倒數計時。簡易程序的設計原則是「一次辯論終結」,也就是第一次開庭很可能就是最後一次開庭。你以為還有下次可以補資料、找證人、請律師?沒有。你如果兩手空空去,法官當場就可能辯論終結、判決下來。很多房東押金糾紛、小額貨款糾紛、勞資薪資糾紛、網購糾紛走的都是這個程序,輸的人有一大半不是實體上輸,是程序上沒準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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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規定:「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