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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0 條(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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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須攜帶證物、偕同證人到場。

Q · 收到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上面那段攜帶證物的提醒是什麼意思?

依民事訴訟法第430條,簡易訴訟程序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必須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段文字不是客套,而是配合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原則——第一次開庭往往就是最後一次,沒帶到的證物與證人可能視同放棄。

白話解讀

你可能會在人生某一刻收到一張看起來很官方的法院通知書。金額不大,大概五十萬以下,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大部分人看到「簡易」兩個字就鬆了口氣:「應該不會太麻煩吧。」但這張通知書上有一段話,是法院給你的唯一警告: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不是客套,是倒數計時。簡易程序的設計原則是「一次辯論終結」,也就是第一次開庭很可能就是最後一次開庭。你以為還有下次可以補資料、找證人、請律師?沒有。你如果兩手空空去,法官當場就可能辯論終結、判決下來。很多房東押金糾紛、小額貨款糾紛、勞資薪資糾紛、網購糾紛走的都是這個程序,輸的人有一大半不是實體上輸,是程序上沒準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30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通知書記載義務規定:法院寄發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時,應明確表明本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記載當事人務必於開庭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以配合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的審理原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簡易訴訟程序通知書一定要寫什麼?

依民訴430條須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攜帶證物、偕同證人到場。

Q2收到簡易程序通知書怎麼辦?

立刻列出待證事實對應的證物與證人,開庭前三天提準備書狀,當天帶正本加影本。

Q3簡易程序跟通常程序差在哪?

簡易程序適用50萬以下、原則一次辯論終結,通常程序可多次開庭補件。

Q4通知書沒寫「簡易訴訟程序」怎麼辦?

可書面向法院確認程序類型,書記官偶有漏寫,會影響準備策略與上訴方式。

Q5開庭忘記帶證物還能補嗎?

簡易程序原則不行,常因第一次就辯論終結而失權,除非有不可歸責事由。

Q6簡易程序就審期間至少幾天?

依民訴429條至少5日,收到後立刻計算剩餘天數安排準備。

Q7簡易程序第二審上訴去哪裡?

向原地方法院合議庭上訴,不是高等法院,與通常程序不同。

Q8通知書上的攜帶提醒有法律效果嗎?

有,是法定記載並結合失權效,未準備的後果由當事人自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mpleordinarysmall_claim
適用金額50萬元以下(民訴427)原則不限10萬元以下
辯論次數原則一次辯論終結可多次開庭原則一次終結
補證機會第一次未提多失權可分次補件幾乎無補件空間
第二審管轄地方法院合議庭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合議庭且限法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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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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