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0 條(通知書應為特別之表明)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30條規定,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應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須攜帶證物、偕同證人到場。
Q · 收到簡易程序開庭通知書,上面那段攜帶證物的提醒是什麼意思?
要照辦。通知書依法須載明適用簡易程序並提醒攜帶證物與證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0條,簡易訴訟程序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必須表明適用簡易程序,並記載當事人應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段文字不是客套,而是配合簡易程序「一次辯論終結」原則——第一次開庭往往就是最後一次,沒帶到的證物與證人可能視同放棄。
深度解讀
你可能會在人生某一刻收到一張看起來很官方的法院通知書。金額不大,大概五十萬以下,屬於簡易訴訟程序。大部分人看到「簡易」兩個字就鬆了口氣:「應該不會太麻煩吧。」但這張通知書上有一段話,是法院給你的唯一警告:當事人務於期日攜帶所用證物及偕同所舉證人到場。這不是客套,是倒數計時。簡易程序的設計原則是「一次辯論終結」,也就是第一次開庭很可能就是最後一次開庭。你以為還有下次可以補資料、找證人、請律師?沒有。你如果兩手空空去,法官當場就可能辯論終結、判決下來。很多房東押金糾紛、小額貨款糾紛、勞資薪資糾紛、網購糾紛走的都是這個程序,輸的人有一大半不是實體上輸,是程序上沒準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簡易訴訟程序名詞
- 攜帶名詞
- 證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