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
- 1.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 2.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以言詞起訴時須將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且就審期間至少五日,急迫情形例外。
Q · 對方用講的告我,法院通知我開庭前要留幾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429條,以言詞起訴時,法院須把書記官作成的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對方主張什麼。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讓被告有時間答辯、蒐證、諮詢律師;僅在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時才能短於五日。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用「講」的方式到法院起訴(依第428條),法院不能只把「有人告你」這件事告訴被告就算了。本條規定了兩件對被告很關鍵的事:第一,必須把書記官做的起訴筆錄和開庭通知書「一起」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原告到底主張了什麼。第二,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5天(急迫情形除外),讓被告有時間準備答辯、找資料、甚至諮詢律師。這5天叫「就審期間」,是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很多人以為簡易程序就是「很快」,但「快」不能快到連對方都來不及反應。這條就是在速度和公平之間劃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29條為簡易程序的送達與就審期間規範。第一項要求以言詞起訴者,法院應將起訴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確保被告知悉完整指控;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作為被告防禦準備的最低時間保障,急迫情形得例外縮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就審期間是什麼意思?▾
從通知書送達被告到開庭日之間的準備時間,本條規定簡易程序至少五日。
Q2言詞起訴的筆錄是什麼?▾
對方到法院用講的起訴時,書記官記錄下來的完整內容,法律效力等同起訴狀。
Q3開庭通知只給三天合法嗎?▾
原則不合法,本條第二項要求至少五日,除非法院載明有急迫情形。
Q4收到言詞起訴筆錄可以不理嗎?▾
不行,不到場法院可依第433條之3一造辯論判決,等於缺席審判會輸。
Q5就審期間從哪天起算?▾
從通知書實際送達被告當天起算,不是原告起訴那天。
Q6急迫情形是誰認定的?▾
由法院認定並應於通知書載明理由,例如假扣押、假處分進入言詞辯論。
Q7就審期間不足五日怎麼辦?▾
可當庭聲明程序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或聲請延展期日。
Q8簡易程序和通常程序就審期間差多少?▾
簡易程序至少五日,通常程序依第251條至少十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簡易程序(§429) | 通常程序(§251) |
|---|---|---|
| 就審期間下限 | 至少5日 | 至少10日 |
| 起訴方式 | 得以言詞起訴(§428) | 原則書狀起訴 |
| 送達內容 | 起訴筆錄+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 | 起訴狀繕本+通知 |
| 例外縮短 | 急迫情形得短於5日 | 得縮短但須裁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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