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以言詞起訴時須將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且就審期間至少五日,急迫情形例外。
Q · 對方用講的告我,法院通知我開庭前要留幾天?
至少五日,急迫情形除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29條,以言詞起訴時,法院須把書記官作成的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對方主張什麼。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讓被告有時間答辯、蒐證、諮詢律師;僅在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時才能短於五日。
如果你是用「講」的方式到法院起訴(依第428條),法院不能只把「有人告你」這件事告訴被告就算了。本條規定了兩件對被告很關鍵的事:第一,必須把書記官做的起訴筆錄和開庭通知書「一起」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原告到底主張了什麼。第二,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5天(急迫情形除外),讓被告有時間準備答辯、找資料、甚至諮詢律師。這5天叫「就審期間」,是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很多人以為簡易程序就是「很快」,但「快」不能快到連對方都來不及反應。這條就是在速度和公平之間劃的那條線。
民事訴訟法第429條為簡易程序的送達與就審期間規範。第一項要求以言詞起訴者,法院應將起訴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確保被告知悉完整指控;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作為被告防禦準備的最低時間保障,急迫情形得例外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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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對造到法院用講的起訴時,書記官記錄下來的完整內容,法律效力等同正式起訴狀,不能不理。依本條,法院把它連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你,就是要你看清楚對方主張什麼、何時到庭。不到場法院可依第433條之3一造辯論判決,等於缺席審判會輸。
原則上不合法。本條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例外是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並載明理由。若通知書未載明急迫理由卻短於五日,可在開庭時聲明程序異議並請求延展期日,異議須當庭主張並要求記入筆錄。
從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的法定準備時間,本條規定簡易程序至少五日。
當事人到法院以言詞起訴時,由書記官記錄下來的完整內容,法律效力等同起訴狀。
法院得縮短就審期間的例外事由,例如假扣押、假處分進入言詞辯論,並應於通知書載明理由。
就審期間是開庭前的準備時間(本條至少五日),上訴期間是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的期間,兩者起算與目的不同。
當天拍照存檔記下收件日 → 細讀對方主張 → 算就審期間 → 五日內準備答辯與證據。
自通知書實際送達被告當天起算,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須至少有五日。
當庭聲明程序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或於開庭前聲請延展期日並說明理由。
以掛號回執或送達證書上的送達日,對照開庭通知書記載的開庭日,差距未滿五日即可主張。
簡易程序本條至少五日,通常程序依第251條至少十日,簡易程序砍半換取速度。
屬程序瑕疵,被告未及時聲明異議而為實質答辯,依第197條可能視為放棄抗辯。
| 項目 | 簡易程序(§429) | 通常程序(§251) |
|---|---|---|
| 就審期間下限 | 至少5日 | 至少10日 |
| 起訴方式 | 得以言詞起訴(§428) | 原則書狀起訴 |
| 送達內容 | 起訴筆錄+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 | 起訴狀繕本+通知 |
| 例外縮短 | 急迫情形得短於5日 | 得縮短但須裁量說明 |
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第一審法院。 前項規定,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第一項末二字「他造」修正為「被告」。 二、第二項不修正。
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第一審法院。 前項規定,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他造。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將第一項末二字「他造」修正為「被告」。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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