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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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以言詞起訴時須將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且就審期間至少五日,急迫情形例外。
Q · 對方用講的告我,法院通知我開庭前要留幾天?
至少五日,急迫情形除外
依民事訴訟法第429條,以言詞起訴時,法院須把書記官作成的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對方主張什麼。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讓被告有時間答辯、蒐證、諮詢律師;僅在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時才能短於五日。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用「講」的方式到法院起訴(依第428條),法院不能只把「有人告你」這件事告訴被告就算了。本條規定了兩件對被告很關鍵的事:第一,必須把書記官做的起訴筆錄和開庭通知書「一起」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原告到底主張了什麼。第二,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5天(急迫情形除外),讓被告有時間準備答辯、找資料、甚至諮詢律師。這5天叫「就審期間」,是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很多人以為簡易程序就是「很快」,但「快」不能快到連對方都來不及反應。這條就是在速度和公平之間劃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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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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