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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
  2.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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