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 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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