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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29 條(言詞起訴之送達與就審期間)

  1. 1.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
  2. 2.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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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以言詞起訴時須將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且就審期間至少五日,急迫情形例外。

Q · 對方用講的告我,法院通知我開庭前要留幾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429條,以言詞起訴時,法院須把書記官作成的起訴筆錄與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對方主張什麼。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讓被告有時間答辯、蒐證、諮詢律師;僅在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時才能短於五日。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用「講」的方式到法院起訴(依第428條),法院不能只把「有人告你」這件事告訴被告就算了。本條規定了兩件對被告很關鍵的事:第一,必須把書記官做的起訴筆錄和開庭通知書「一起」送達被告,被告才知道原告到底主張了什麼。第二,從送達到開庭之間,至少要留5天(急迫情形除外),讓被告有時間準備答辯、找資料、甚至諮詢律師。這5天叫「就審期間」,是被告程序保障的最低底線。很多人以為簡易程序就是「很快」,但「快」不能快到連對方都來不及反應。這條就是在速度和公平之間劃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29條為簡易程序的送達與就審期間規範。第一項要求以言詞起訴者,法院應將起訴筆錄與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被告,確保被告知悉完整指控;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作為被告防禦準備的最低時間保障,急迫情形得例外縮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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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收到法院寄來的「言詞起訴筆錄」是什麼?可以不理嗎?

那是對造到法院用講的起訴時,書記官記錄下來的完整內容,法律效力等同正式起訴狀,不能不理。依本條,法院把它連同開庭通知一起寄給你,就是要你看清楚對方主張什麼、何時到庭。不到場法院可依第433條之3一造辯論判決,等於缺席審判會輸。

Q2開庭通知只給我3天準備時間,這樣合法嗎?

原則上不合法。本條第二項規定就審期間至少五日,例外是法院認定有急迫情形並載明理由。若通知書未載明急迫理由卻短於五日,可在開庭時聲明程序異議並請求延展期日,異議須當庭主張並要求記入筆錄。

Q3就審期間是什麼意思?

從開庭通知書送達被告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的法定準備時間,本條規定簡易程序至少五日。

Q4言詞起訴筆錄是什麼?

當事人到法院以言詞起訴時,由書記官記錄下來的完整內容,法律效力等同起訴狀。

Q5什麼叫急迫情形?

法院得縮短就審期間的例外事由,例如假扣押、假處分進入言詞辯論,並應於通知書載明理由。

Q6就審期間和上訴期間差在哪?

就審期間是開庭前的準備時間(本條至少五日),上訴期間是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的期間,兩者起算與目的不同。

Q7收到言詞起訴筆錄要做什麼?

當天拍照存檔記下收件日 → 細讀對方主張 → 算就審期間 → 五日內準備答辯與證據。

Q8就審期間五日怎麼算?

自通知書實際送達被告當天起算,到言詞辯論期日之間須至少有五日。

Q9開庭通知不滿五日怎麼主張?

當庭聲明程序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或於開庭前聲請延展期日並說明理由。

Q10怎麼證明就審期間不足?

以掛號回執或送達證書上的送達日,對照開庭通知書記載的開庭日,差距未滿五日即可主張。

Q11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就審期間差多少?

簡易程序本條至少五日,通常程序依第251條至少十日,簡易程序砍半換取速度。

Q12就審期間不足是程序瑕疵還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屬程序瑕疵,被告未及時聲明異議而為實質答辯,依第197條可能視為放棄抗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簡易程序(§429)通常程序(§251)
就審期間下限至少5日至少10日
起訴方式得以言詞起訴(§428)原則書狀起訴
送達內容起訴筆錄+開庭通知書一併送達起訴狀繕本+通知
例外縮短急迫情形得短於5日得縮短但須裁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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