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簡易程序之實行)

  1. 1.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2. 2.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簡化的是審判規模而非程序保障。

Q · 簡易訴訟只有一個法官,程序會不會比較草率?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簡易訴訟程序由一位獨任法官審理,不採三人合議。但第二項明定,除簡易程序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則一律準用——證據法則、法官迴避、送達、言詞辯論程序一項不少。簡化的是審判的規模與速度,不是程序保障的密度。

白話解讀

走進簡易庭,你會看到審判席上只坐了一個法官,不是三個。這不是因為另外兩位遲到了,而是法律明確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一個法官、一次開庭、一份判決,這是簡易程序能夠快速運作的結構基礎。但只有一個法官不代表程序可以隨便來。436條第二項說得明白:除了簡易訴訟章節另有特別規定的部分,通常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則都照用。證據法則、迴避制度、送達規定、言詞辯論程序,一個不少。簡易的是程序的「速度」和「規模」,不是程序的「嚴謹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實行基礎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不採合議制;其二,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一律準用,使簡易程序在縮減審判規模的同時,仍維持與通常程序相同的程序保障密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且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通常訴訟程序。

Q2簡易程序為什麼只有一個法官?

獨任制是簡易程序快速運作的結構基礎,一人從頭審到尾,不必對三位法官重複說明。

Q3簡易程序跟通常程序差在哪?

差在法官人數、判決書可簡化、上訴路徑不同,但證據與辯論等核心程序保障完全相同。

Q4簡易程序也能聲請法官迴避嗎?

可以。第二項準用通常程序迴避規定,有正當理由認法官偏頗仍得聲請。

Q5簡易程序的判決可以上訴嗎?

可以,依第 436 條之 1 上訴至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審理。

Q6獨任法官審判品質會比較差嗎?

不一定。獨任的優勢在一致性與全案掌握,與合議制各有強項。

Q7什麼案件會走簡易程序?

依第 427 條,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等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Q8簡易程序的舉證責任有放寬嗎?

沒有。舉證責任、證據能力、自認效力均準用通常程序,不因金額小而通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mplifiedordinary
法官人數獨任法官 1 人合議庭 3 人
判決書記載得簡化(第 434 條)完整記載
上訴審法院同地方法院合議庭(第 436 條之 1)高等法院
再上訴門檻極高,二審常為終審(第 436 條之 2)較低
證據與辯論規則準用通常程序,完全相同通常程序原規則
法官迴避準用通常程序,完全適用完全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70条(簡易裁判所の訴訟手続,単独審理)
🇰🇷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小額事件審判法,단독판사 간이절차)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
🇩🇪 德國ZPO § 495a(vereinfachtes Verfahren bei geringem Streitwert,Amtsgericht 單獨審理)
🇫🇷 法國Procédure orale à juge unique(tribunal de proximité / juge des contentieux de la protection)
🇺🇸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各州簡化單一法官程序,無統一聯邦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