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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36簡易程序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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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2. 2.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簡化的是審判規模而非程序保障。

Q · 簡易訴訟只有一個法官,程序會不會比較草率?

不會。獨任只縮規模,程序保障全準用通常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簡易訴訟程序由一位獨任法官審理,不採三人合議。但第二項明定,除簡易程序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則一律準用——證據法則、法官迴避、送達、言詞辯論程序一項不少。簡化的是審判的規模與速度,不是程序保障的密度。

白話解讀

走進簡易庭,你會看到審判席上只坐了一個法官,不是三個。這不是因為另外兩位遲到了,而是法律明確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一個法官、一次開庭、一份判決,這是簡易程序能夠快速運作的結構基礎。但只有一個法官不代表程序可以隨便來。436條第二項說得明白:除了簡易訴訟章節另有特別規定的部分,通常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則都照用。證據法則、迴避制度、送達規定、言詞辯論程序,一個不少。簡易的是程序的「速度」和「規模」,不是程序的「嚴謹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實行基礎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不採合議制;其二,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一律準用,使簡易程序在縮減審判規模的同時,仍維持與通常程序相同的程序保障密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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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程序跟通常程序到底差在哪裡?

主要差三點:一,法官人數(簡易獨任 vs 通常合議三人);二,判決書可簡化(434 條);三,上訴路徑不同(簡易上訴到地院合議庭,通常上訴到高等法院)。但證據規則、辯論程序、法官迴避等核心程序保障完全相同。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其實是上訴路徑,簡易程序二審就是終審的機率遠高於通常程序,因為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的門檻極高(436 條之 2)。

Q2獨任法官有偏見怎麼辦?

436 條第二項準用通常程序的迴避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以下)。如果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聲請迴避,由同法院其他法官裁定。要注意「法官的心證對我不利」不是迴避事由;迴避要求的是客觀上可被驗證的偏頗風險,例如法官是對方親屬,或曾在同一案件擔任調解委員後又擔任審判法官。

Q3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且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一律準用。

Q4什麼是簡易程序的獨任法官?

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裁判的審判組織,相對於通常程序的三人合議庭,同一位法官從頭審到尾。

Q5「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是什麼意思?

除簡易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通常程序的證據、迴避、送達、辯論等規則全部比照援用,一項不少。

Q6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差在哪?

差在法官人數、判決書可簡化、上訴路徑不同;但核心程序保障完全相同,簡化的是規模不是嚴謹度。

Q7簡易程序要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確認客觀偏頗事由 → 備齊證據 → 依準用第 33 條以下向法院書面聲請 → 由同法院其他法官裁定。

Q8簡易程序的判決怎麼上訴?

依第 436 條之 1,向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提起上訴,由三位法官審理。

Q9怎麼判斷我的案子會走簡易程序?

依第 427 條,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等特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Q10簡易程序開庭要準備什麼?

與通常程序相同:準備書狀、證據、證人,舉證責任不因金額小而放寬。

Q11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哪個對我有利?

金額小、想快速的案件簡易較省時,但二審常即終審;爭點複雜、想保留上訴空間者通常程序較有利。

Q12簡易程序 vs 小額程序差在哪?

小額程序(10 萬元以下)比簡易更簡化、判決理由可更精簡;簡易程序保留較完整準用通常程序的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implifiedordinary
法官人數獨任法官 1 人合議庭 3 人
判決書記載得簡化(第 434 條)完整記載
上訴審法院同地方法院合議庭(第 436 條之 1)高等法院
再上訴門檻極高,二審常為終審(第 436 條之 2)較低
證據與辯論規則準用通常程序,完全相同通常程序原規則
法官迴避準用通常程序,完全適用完全適用

simplified

法官人數
獨任法官 1 人
判決書記載
得簡化(第 434 條)
上訴審法院
同地方法院合議庭(第 436 條之 1)
再上訴門檻
極高,二審常為終審(第 436 條之 2)
證據與辯論規則
準用通常程序,完全相同
法官迴避
準用通常程序,完全適用

ordinary

法官人數
合議庭 3 人
判決書記載
完整記載
上訴審法院
高等法院
再上訴門檻
較低
證據與辯論規則
通常程序原規則
法官迴避
完全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70条(簡易裁判所の訴訟手続,単独審理)
韓國소액사건심판법(小額事件審判法,단독판사 간이절차)
中國民事诉讼法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独任审判)
德國ZPO § 495a(vereinfachtes Verfahren bei geringem Streitwert,Amtsgericht 單獨審理)
法國Procédure orale à juge unique(tribunal de proximité / juge des contentieux de la protection)
美國Small Claims Court(各州簡化單一法官程序,無統一聯邦條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裁判者。   三、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不合法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0570109 全文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推事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第二項不修正。

(0190913 制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推事,參與裁判者。   三、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不合法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或送達後,得捨棄上訴權。   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0570109 全文修正)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推事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0880115 修正)

一、第一項之「推事」修正為「法官」。   二、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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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