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36 條(簡易程序之實行)
- 1.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 2.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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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並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簡化的是審判規模而非程序保障。
Q · 簡易訴訟只有一個法官,程序會不會比較草率?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簡易訴訟程序由一位獨任法官審理,不採三人合議。但第二項明定,除簡易程序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則一律準用——證據法則、法官迴避、送達、言詞辯論程序一項不少。簡化的是審判的規模與速度,不是程序保障的密度。
白話解讀
走進簡易庭,你會看到審判席上只坐了一個法官,不是三個。這不是因為另外兩位遲到了,而是法律明確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一個法官、一次開庭、一份判決,這是簡易程序能夠快速運作的結構基礎。但只有一個法官不代表程序可以隨便來。436條第二項說得明白:除了簡易訴訟章節另有特別規定的部分,通常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則都照用。證據法則、迴避制度、送達規定、言詞辯論程序,一個不少。簡易的是程序的「速度」和「規模」,不是程序的「嚴謹度」。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為簡易訴訟程序的實行基礎規範,確立兩項原則:其一,簡易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不採合議制;其二,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一律準用,使簡易程序在縮減審判規模的同時,仍維持與通常程序相同的程序保障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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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簡易程序跟通常程序到底差在哪裡?▾
主要差三點:一,法官人數(簡易獨任 vs 通常合議三人);二,判決書可簡化(434 條);三,上訴路徑不同(簡易上訴到地院合議庭,通常上訴到高等法院)。但證據規則、辯論程序、法官迴避等核心程序保障完全相同。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其實是上訴路徑,簡易程序二審就是終審的機率遠高於通常程序,因為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的門檻極高(436 條之 2)。
Q2獨任法官有偏見怎麼辦?▾
436 條第二項準用通常程序的迴避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3 條以下)。如果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可聲請迴避,由同法院其他法官裁定。要注意「法官的心證對我不利」不是迴避事由;迴避要求的是客觀上可被驗證的偏頗風險,例如法官是對方親屬,或曾在同一案件擔任調解委員後又擔任審判法官。
Q3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是什麼?▾
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且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一律準用。
Q4什麼是簡易程序的獨任法官?▾
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裁判的審判組織,相對於通常程序的三人合議庭,同一位法官從頭審到尾。
Q5「準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是什麼意思?▾
除簡易章節另有特別規定外,通常程序的證據、迴避、送達、辯論等規則全部比照援用,一項不少。
Q6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差在哪?▾
差在法官人數、判決書可簡化、上訴路徑不同;但核心程序保障完全相同,簡化的是規模不是嚴謹度。
Q7簡易程序要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確認客觀偏頗事由 → 備齊證據 → 依準用第 33 條以下向法院書面聲請 → 由同法院其他法官裁定。
Q8簡易程序的判決怎麼上訴?▾
依第 436 條之 1,向同一地方法院的合議庭提起上訴,由三位法官審理。
Q9怎麼判斷我的案子會走簡易程序?▾
依第 427 條,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等特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Q10簡易程序開庭要準備什麼?▾
與通常程序相同:準備書狀、證據、證人,舉證責任不因金額小而放寬。
Q11簡易程序 vs 通常程序哪個對我有利?▾
金額小、想快速的案件簡易較省時,但二審常即終審;爭點複雜、想保留上訴空間者通常程序較有利。
Q12簡易程序 vs 小額程序差在哪?▾
小額程序(10 萬元以下)比簡易更簡化、判決理由可更精簡;簡易程序保留較完整準用通常程序的結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implified | ordinary |
|---|---|---|
| 法官人數 | 獨任法官 1 人 | 合議庭 3 人 |
| 判決書記載 | 得簡化(第 434 條) | 完整記載 |
| 上訴審法院 | 同地方法院合議庭(第 436 條之 1) | 高等法院 |
| 再上訴門檻 | 極高,二審常為終審(第 436 條之 2) | 較低 |
| 證據與辯論規則 | 準用通常程序,完全相同 | 通常程序原規則 |
| 法官迴避 | 準用通常程序,完全適用 | 完全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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