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民事訴訟法 第 375-1 條(聲請再為訊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