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5-1 條(聲請再為訊問)
當事人就已於保全證據程序訊問之證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聲請再為訊問時,法院應為訊問。但法院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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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民訴第 375 條之 1,保全證據已訊問的證人,當事人於言詞辯論聲請再訊問時,法院原則應為訊問,認不必要才駁回。
Q · 保全證據時問過的證人,本案還能要求重問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之 1,當事人就保全證據程序中已訊問過的證人,可在本案言詞辯論時聲請再為訊問,法院原則上「應為訊問」,只有認為不必要時才例外駁回。這條保障的是保全時不在場、從未親自詰問證人的一造,能補正其對質詰問權。
白話解讀
證人在保全證據程序中已經被訊問過一次了,為什麼本案開打時還可以再訊問?這條就是在回答這個問題。核心邏輯是:保全證據有時候是在對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做的(見第374條),等於對方那一造從來沒機會面對這個證人、親自發問。直接審理主義要求法官要親眼看證人表情、親耳聽當事人交叉詰問,所以法律開了這道門:只要你在言詞辯論時聲請,法院就「應該」再訊問一次,除非法院認為不必要才例外駁回。這個「應為訊問」的義務是原則,「認為不必要」的駁回是例外。很多當事人不知道這條存在,保全筆錄記載對自己不利時就放棄了,完全沒想到還有再訊問的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之 1 為保全證據與本案銜接的程序保障規範:證人雖已於保全證據程序受訊問,當事人仍得於言詞辯論時聲請再為訊問,法院原則應准許,以落實直接審理主義與對質詰問權,例外於認無必要時駁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訴 375 條之 1 是什麼?▾
保全證據問過的證人,本案可聲請再訊問,法院原則應准許。
Q2保全證據筆錄對我不利能翻盤嗎?▾
可聲請再為訊問當面詰問,這是補正詰問權的唯一程序路徑。
Q3再訊問聲請什麼時候提?▾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越早越好,第一次期日前最穩。
Q4法院可以駁回再訊問嗎?▾
可以,但須有具體『不必要』理由,否則抗告成功率高。
Q5對方聲請再訊問我能反對嗎?▾
原則無法阻擋,這是對方未行使詰問權的保障。
Q6再訊問要付費用嗎?▾
證人日旅費等依民訴一般規定,與是否再訊問無關。
Q7保全筆錄有沒有證據能力跟再訊問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筆錄能否採用與你有無親自詰問是兩件事。
Q8被駁回再訊問怎麼辦?▾
針對該裁定抗告,具體指出駁回理由不充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 | scenario_b | difference |
|---|---|---|---|
| 保全時是否到場 | 未到場(從未詰問) | 已到場並詰問 | 前者再訊問正當性強、法院幾乎應准;後者正當性較弱 |
| 法院義務 | 原則『應為訊問』 | 例外『認為不必要』駁回 | 駁回須具體理由,非法院恣意 |
| 救濟 | 准許→進行詰問 | 駁回→得抗告 | 抗告迫使法官重新審視或於判決加嚴評價該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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