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5 條(調查證據筆錄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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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規定,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時應送交該受訴法院。
Q · 保全證據做完的筆錄會放在哪個法院?
原則由保全法院保管,本案繫屬他法院時送交該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調查證據筆錄原則上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若本案訴訟繫屬於其他法院,該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也就是說,本案尚未起訴前,去原保全的法院調筆錄;本案已起訴在他法院審理時,筆錄會跟著案子移交到受訴法院,當事人應向受訴法院聲請調閱。
深度解讀
證據保全完成後,那份筆錄跑去哪裡?這個問題聽起來很瑣碎,但它決定了你日後調閱證據的路徑。原則很簡單:誰辦的誰保管。保全證據可能在本案訴訟還沒開始前就先做了(所以叫「保全」),這時候還沒有受訴法院,自然由做這件事的法院保管。但等到本案訴訟真的開打,如果是在別的法院審理,那份筆錄就要跟著案子走,送到受訴法院去。這樣法官才能第一手看到當初的調查結果,而不是只看到一個「某某法院有保全筆錄」的片面轉述。很多當事人以為保全證據完就沒事了,其實筆錄的「移轉」是另一個關鍵環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證據名詞
- 繫屬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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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