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5 條(調查證據筆錄之保管)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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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規定,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時應送交該受訴法院。
Q · 保全證據做完的筆錄會放在哪個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調查證據筆錄原則上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若本案訴訟繫屬於其他法院,該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也就是說,本案尚未起訴前,去原保全的法院調筆錄;本案已起訴在他法院審理時,筆錄會跟著案子移交到受訴法院,當事人應向受訴法院聲請調閱。
白話解讀
證據保全完成後,那份筆錄跑去哪裡?這個問題聽起來很瑣碎,但它決定了你日後調閱證據的路徑。原則很簡單:誰辦的誰保管。保全證據可能在本案訴訟還沒開始前就先做了(所以叫「保全」),這時候還沒有受訴法院,自然由做這件事的法院保管。但等到本案訴訟真的開打,如果是在別的法院審理,那份筆錄就要跟著案子走,送到受訴法院去。這樣法官才能第一手看到當初的調查結果,而不是只看到一個「某某法院有保全筆錄」的片面轉述。很多當事人以為保全證據完就沒事了,其實筆錄的「移轉」是另一個關鍵環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為保全證據程序的筆錄保管規範,確立「誰命保全、誰保管」的原則,並設定例外:當本案訴訟繫屬於他法院時,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使審理法官得以直接審酌保全時所固定的證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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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全證據的筆錄由誰保管?▾
原則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時,應送交該受訴法院。
Q2本案還沒起訴,要去哪個法院調保全筆錄?▾
去當初辦理保全證據的法院聲請閱卷或調卷。
Q3本案已起訴在別的法院,保全筆錄會自動過去嗎?▾
依本條應送交受訴法院,但實務上偶有延誤,建議主動具狀請求調取。
Q4保全證據筆錄會保存多久?▾
至本案訴訟確定後,依各法院檔案管理辦法定期保存,仍有年限。
Q5怎麼確認保全筆錄已送到受訴法院?▾
向受訴法院提出閱卷或調卷聲請並附原保全案號,留下書面紀錄。
Q6律師接手案件時為何要先確認筆錄在哪?▾
保管法院決定閱卷路徑與時程,直接影響開庭前的證據準備。
Q7保全筆錄沒送到受訴法院會怎樣?▾
承審法官手上可能沒有關鍵證據,需具狀請求函調原保全法院送交。
Q8第 375 條與第 375 條之 1 有什麼關聯?▾
本條規範筆錄保管移轉,375 條之 1 規範筆錄移交後得聲請再為訊問的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筆錄保管法院 | 調閱對象 |
|---|---|---|
| 本案訴訟尚未繫屬 | 命保全證據之法院 | 原保全法院 |
| 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 | 受訴法院(應送交) | 受訴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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