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規定,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時應送交該受訴法院。
Q · 保全證據做完的筆錄會放在哪個法院?
原則由保全法院保管,本案繫屬他法院時送交該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調查證據筆錄原則上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若本案訴訟繫屬於其他法院,該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也就是說,本案尚未起訴前,去原保全的法院調筆錄;本案已起訴在他法院審理時,筆錄會跟著案子移交到受訴法院,當事人應向受訴法院聲請調閱。
證據保全完成後,那份筆錄跑去哪裡?這個問題聽起來很瑣碎,但它決定了你日後調閱證據的路徑。原則很簡單:誰辦的誰保管。保全證據可能在本案訴訟還沒開始前就先做了(所以叫「保全」),這時候還沒有受訴法院,自然由做這件事的法院保管。但等到本案訴訟真的開打,如果是在別的法院審理,那份筆錄就要跟著案子走,送到受訴法院去。這樣法官才能第一手看到當初的調查結果,而不是只看到一個「某某法院有保全筆錄」的片面轉述。很多當事人以為保全證據完就沒事了,其實筆錄的「移轉」是另一個關鍵環節。
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為保全證據程序的筆錄保管規範,確立「誰命保全、誰保管」的原則,並設定例外:當本案訴訟繫屬於他法院時,調查證據筆錄應送交受訴法院,使審理法官得以直接審酌保全時所固定的證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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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訴後,向受訴法院提出閱卷聲請,附上原保全的案號和承辦法院資訊。如果閱不到,受訴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375 條主動函請原法院送交。實務上筆錄有時會延誤送達,建議在第一次庭期前以聲請狀正式請求調卷,留下書面紀錄避免事後爭執。
直到本案訴訟全部確定為止,之後依各法院檔案管理辦法保存。一般民事檔案保存年限較長,但仍有期限。如果這份筆錄未來可能再有用,建議在本案結束前向法院聲請調取筆錄影本自行保存,較有保障。
本案訴訟尚未繫屬時,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應向該原保全法院聲請閱卷或調卷;待本案起訴繫屬他法院後,再向受訴法院聲請。
原則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時,應送交該受訴法院,使審理法官得直接審酌證據結果。
規範保全證據調查筆錄的保管與移轉:保全法院為原則、受訴法院為例外,是當事人調卷的法定依據。
法院實施證據調查時記載調查經過與結果的正式文書,在保全證據程序中固定當下的證據狀態。
本案未繫屬由保全法院保管;本案繫屬他法院則須送交受訴法院,影響當事人去哪個法院閱卷調卷。
確認本案繫屬狀態→備齊原保全案號→向有保管權的法院具狀聲請閱卷或調卷→留存書面紀錄。
向受訴法院提出閱卷或調卷聲請並附原保全案號;未到位時請求法院依本條函調,留下書面請求紀錄。
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前具狀請求受訴法院調取保全證據筆錄,附原保全案號避免遲延。
依本案是否繫屬重新判斷:未繫屬找原保全法院,已繫屬找受訴法院,再重新具狀聲請。
保全筆錄需依本條送交併卷後才隨本案卷宗閱覽,不會自動出現在本案卷內。
| 情境 | 筆錄保管法院 | 調閱對象 |
|---|---|---|
| 本案訴訟尚未繫屬 | 命保全證據之法院 | 原保全法院 |
| 本案訴訟繫屬他法院 | 受訴法院(應送交) | 受訴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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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或中間之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者,法院亦得就其原因為中間判決。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各種獨立之攻擊防禦方法或中間之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者,法院亦得就其原因為中間判決。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調查證據筆錄,由命保全證據之法院保管。但訴訟繫屬他法院者,應送交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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