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協議筆錄)
- 1.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 2.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 3.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 4.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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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規定,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成立的協議,經法院記入筆錄且含一定給付者,得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Q · 保全證據時跟對方談妥的事,有沒有強制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的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協議記明筆錄;若協議內容包含一定之給付(誰該給誰什麼),這份筆錄即得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持筆錄正本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走一次完整訴訟。協議成立後10日內,法院會將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保全證據只是「先把證據存起來」,等到正式打官司再用。但這條藏了一個連許多律師都低估的快車道:如果你在保全證據的過程中,跟對方當場就把爭議談妥了,法院會把這份協議記進筆錄,而且只要協議內容包含「誰該給誰什麼」,這份筆錄直接等於執行名義,也就是說你可以拿著它去強制執行,完全不用再走一次完整的訴訟。這代表什麼?你本來只是來拍個現場照片、保存個文件,結果順便把整件事在法庭上了結了。對方不履行?你不用起訴,直接拿這份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這是從證據保全直通終局解決的捷徑,而大部分當事人走進那個法庭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這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是保全證據程序中的協議筆錄規定:本案尚未繫屬時,於保全證據期日到場的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法院應記明筆錄;協議含一定給付者,該筆錄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使證據保全程序兼具起訴前爭端解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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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全證據時跟對方講好的事有強制力嗎?▾
口頭講好沒有效力,必須經法院記入筆錄,且含一定給付內容時才取得執行名義。
Q2什麼是協議筆錄的執行名義效力?▾
含給付內容的協議筆錄等同判決,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持正本聲請強制執行,免再起訴。
Q3對方在保全證據程序答應賠錢後反悔怎麼辦?▾
若已記入筆錄且含具體給付,反悔無用,可直接強制執行;僅口頭承諾則需另行起訴。
Q4協議筆錄正本什麼時候會送到?▾
協議成立後10日內,法院應將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收到後應確認金額與期限無誤。
Q5被聲請保全證據的一方該不該主動談協議?▾
若證據對己不利,在勘驗結果固定前主動提協議,金額通常比判決低且不留判決紀錄。
Q6協議只就事實或證據成立,也有執行力嗎?▾
只有協議內容包含一定之給付時才有執行名義;單純就事實或證據的協議不生執行力。
Q7保全證據協議後一定要起訴嗎?▾
不必。協議含給付者直接成執行名義;但若未達協議,30日內未起訴法院得解除留置(376條之2)。
Q8協議筆錄寫錯數字可以更正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212至219條筆錄規定,發現記載錯誤應於送達後儘速聲請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保全證據協議筆錄(376-1) | 訴訟上和解(380) | 確定判決 |
|---|---|---|---|
| 成立程序 | 保全證據期日、本案未繫屬 | 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期日 | 經完整審理後判決確定 |
| 是否須起訴 | 不需起訴即可成立 | 已起訴繫屬中 | 須完整訴訟 |
| 執行力要件 | 協議含一定給付即得為執行名義 |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 當然有執行力 |
| 時間與成本 | 最快一個下午結案,省訴訟費用 | 已投入部分訴訟成本 | 耗時最長、成本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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