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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協議筆錄)

  1. 1.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2. 2.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3. 3.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4. 4.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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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規定,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成立的協議,經法院記入筆錄且含一定給付者,得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Q · 保全證據時跟對方談妥的事,有沒有強制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的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協議記明筆錄;若協議內容包含一定之給付(誰該給誰什麼),這份筆錄即得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持筆錄正本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走一次完整訴訟。協議成立後10日內,法院會將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保全證據只是「先把證據存起來」,等到正式打官司再用。但這條藏了一個連許多律師都低估的快車道:如果你在保全證據的過程中,跟對方當場就把爭議談妥了,法院會把這份協議記進筆錄,而且只要協議內容包含「誰該給誰什麼」,這份筆錄直接等於執行名義,也就是說你可以拿著它去強制執行,完全不用再走一次完整的訴訟。這代表什麼?你本來只是來拍個現場照片、保存個文件,結果順便把整件事在法庭上了結了。對方不履行?你不用起訴,直接拿這份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這是從證據保全直通終局解決的捷徑,而大部分當事人走進那個法庭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這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是保全證據程序中的協議筆錄規定:本案尚未繫屬時,於保全證據期日到場的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法院應記明筆錄;協議含一定給付者,該筆錄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使證據保全程序兼具起訴前爭端解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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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全證據時跟對方講好的事,真的有強制力嗎?

要看怎麼「講好」。口頭說好沒有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記入筆錄,且協議內容包含一定之給付,這份筆錄才是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第2項)。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持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不用再起訴。內行人提示:協議記入筆錄後準用第212至219條規定,若發現筆錄內容有誤,應於送達後儘速聲請更正。

Q2對方在保全證據程序中答應賠錢但事後反悔怎麼辦?

若協議已記入筆錄且包含具體給付,對方反悔也沒用,可直接持筆錄正本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聲請強制執行。但若當時只是口頭答應未記入筆錄,則只能另行起訴主張。內行人提示:協議當下務必確認筆錄文字精確反映雙方意思,特別是金額、給付期限與違約條件。

Q3保全證據可以和解嗎?

可以。保全證據期日到場兩造成立協議時,法院應記明筆錄,含一定給付者直接取得執行名義。

Q4民事訴訟法376條之1是什麼?

規範保全證據程序中的協議筆錄,使程序兼具起訴前爭端解決與取得執行名義的功能。

Q5什麼是協議筆錄的執行名義效力?

含給付內容的協議筆錄等同確定判決,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持正本聲請強制執行,免再起訴。

Q6保全證據協議筆錄和訴訟上和解差在哪?

前者在本案未繫屬的保全證據期日成立、含給付即得執行;後者在訴訟繫屬中成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Q7保全證據怎麼順便達成可執行的協議?

聲請時備妥協議方案與估價資料 → 出席勘驗 → 達成共識請法官記明筆錄含給付項目 → 收受正本。

Q8協議筆錄不履行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持協議筆錄正本,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Q9協議筆錄寫錯數字怎麼更正?

本條準用第212至219條,發現筆錄記載錯誤應於送達後儘速向法院聲請更正。

Q10出席保全證據期日要準備什麼證明損害?

修繕報價單、醫療收據、第三方鑑定報告、估價單,現場攤開時最有談判籌碼。

Q11協議筆錄 vs 訴訟上和解哪個有利?

保全證據協議免起訴、最快一個下午結案;訴訟上和解須已繫屬但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視階段選擇。

Q12口頭協議和記入筆錄差在哪?

口頭協議無執行力、反悔需另行起訴;記入筆錄且含給付者直接成執行名義可強制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保全證據協議筆錄(376-1)訴訟上和解(380)確定判決
成立程序保全證據期日、本案未繫屬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期日經完整審理後判決確定
是否須起訴不需起訴即可成立已起訴繫屬中須完整訴訟
執行力要件協議含一定給付即得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當然有執行力
時間與成本最快一個下午結案,省訴訟費用已投入部分訴訟成本耗時最長、成本最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7条(和解調書=確定判決と同一の効力)+ 第234条以下(証拠保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화해조서의 효력:확정판결과 동일한 효력)
🇩🇪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Prozess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procès-verbal de conciliation (homologué) valant titre exécut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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