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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協議筆錄)

  1. 1.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2. 2.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3. 3.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4. 4.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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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規定,保全證據程序中兩造成立的協議,經法院記入筆錄且含一定給付者,得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Q · 保全證據時跟對方談妥的事,有沒有強制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的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協議記明筆錄;若協議內容包含一定之給付(誰該給誰什麼),這份筆錄即得作為執行名義。對方不履行時,可直接持筆錄正本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走一次完整訴訟。協議成立後10日內,法院會將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保全證據只是「先把證據存起來」,等到正式打官司再用。但這條藏了一個連許多律師都低估的快車道:如果你在保全證據的過程中,跟對方當場就把爭議談妥了,法院會把這份協議記進筆錄,而且只要協議內容包含「誰該給誰什麼」,這份筆錄直接等於執行名義,也就是說你可以拿著它去強制執行,完全不用再走一次完整的訴訟。這代表什麼?你本來只是來拍個現場照片、保存個文件,結果順便把整件事在法庭上了結了。對方不履行?你不用起訴,直接拿這份筆錄去聲請強制執行。這是從證據保全直通終局解決的捷徑,而大部分當事人走進那個法庭時根本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這張牌。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1是保全證據程序中的協議筆錄規定:本案尚未繫屬時,於保全證據期日到場的雙方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法院應記明筆錄;協議含一定給付者,該筆錄取得執行名義效力,使證據保全程序兼具起訴前爭端解決的功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全證據時跟對方講好的事有強制力嗎?

口頭講好沒有效力,必須經法院記入筆錄,且含一定給付內容時才取得執行名義。

Q2什麼是協議筆錄的執行名義效力?

含給付內容的協議筆錄等同判決,對方不履行可直接持正本聲請強制執行,免再起訴。

Q3對方在保全證據程序答應賠錢後反悔怎麼辦?

若已記入筆錄且含具體給付,反悔無用,可直接強制執行;僅口頭承諾則需另行起訴。

Q4協議筆錄正本什麼時候會送到?

協議成立後10日內,法院應將筆錄正本送達當事人,收到後應確認金額與期限無誤。

Q5被聲請保全證據的一方該不該主動談協議?

若證據對己不利,在勘驗結果固定前主動提協議,金額通常比判決低且不留判決紀錄。

Q6協議只就事實或證據成立,也有執行力嗎?

只有協議內容包含一定之給付時才有執行名義;單純就事實或證據的協議不生執行力。

Q7保全證據協議後一定要起訴嗎?

不必。協議含給付者直接成執行名義;但若未達協議,30日內未起訴法院得解除留置(376條之2)。

Q8協議筆錄寫錯數字可以更正嗎?

可以,本條準用第212至219條筆錄規定,發現記載錯誤應於送達後儘速聲請更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保全證據協議筆錄(376-1)訴訟上和解(380)確定判決
成立程序保全證據期日、本案未繫屬訴訟繫屬中言詞辯論期日經完整審理後判決確定
是否須起訴不需起訴即可成立已起訴繫屬中須完整訴訟
執行力要件協議含一定給付即得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當然有執行力
時間與成本最快一個下午結案,省訴訟費用已投入部分訴訟成本耗時最長、成本最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7条(和解調書=確定判決と同一の効力)+ 第234条以下(証拠保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20조(화해조서의 효력:확정판결과 동일한 효력)
🇩🇪 德國ZPO § 794 Abs. 1 Nr. 1(Prozessvergleich als Vollstreckungstite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 procès-verbal de conciliation (homologué) valant titre exécut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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