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協議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協議筆錄:未繫屬+保全程序期日到場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自律性爭點整理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II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III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IV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邱師:「訴訟契約」、「程序選擇權」的核心
快速簡化、促進集中審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