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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協議筆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2.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3.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4.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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