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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6-2 條(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2. 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3.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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