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6-2 條(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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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規定,保全證據程序終結逾30日本案仍未繫屬,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解除文書物件留置,並命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Q · 保全證據做完後一直不起訴會怎樣?
逾30日不起訴,對方可聲請解除留置並命你負擔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超過30日仍未起訴(本案尚未繫屬),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兩件事:一是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被扣住的原件放回去),二是命保全證據的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30日從「程序終結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筆錄那天。對裁定不服可抗告。
深度解讀
保全證據聽起來像是穩賺不賠的操作:先把證據固定下來,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告。但這條告訴你,這個「之後」有一個倒計時器:30天。保全證據程序結束後,如果你在30天內沒有正式起訴,對方(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去跟法院說:「他都不告了,我的東西被法院扣著不還,請法院處理。」法院就會裁定解除文書和物件的留置,也就是你好不容易保全下來的那些東西,法院可以決定不再替你保管了。更痛的是,對方還可以聲請讓你負擔整個保全證據的程序費用。你花了錢、花了時間去保全證據,結果因為沒有在時限內行動,不但證據可能被放回去,還要自己掏腰包付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證據名詞
- 本案名詞
- 繫屬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抗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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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