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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6-2 條(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

  1. 1.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2. 2.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3. 3.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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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規定,保全證據程序終結逾30日本案仍未繫屬,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解除文書物件留置,並命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Q · 保全證據做完後一直不起訴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超過30日仍未起訴(本案尚未繫屬),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兩件事:一是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被扣住的原件放回去),二是命保全證據的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30日從「程序終結日」起算,不是從你收到筆錄那天。對裁定不服可抗告。

白話解讀

保全證據聽起來像是穩賺不賠的操作:先把證據固定下來,之後再決定要不要告。但這條告訴你,這個「之後」有一個倒計時器:30天。保全證據程序結束後,如果你在30天內沒有正式起訴,對方(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可以去跟法院說:「他都不告了,我的東西被法院扣著不還,請法院處理。」法院就會裁定解除文書和物件的留置,也就是你好不容易保全下來的那些東西,法院可以決定不再替你保管了。更痛的是,對方還可以聲請讓你負擔整個保全證據的程序費用。你花了錢、花了時間去保全證據,結果因為沒有在時限內行動,不但證據可能被放回去,還要自己掏腰包付費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為保全證據程序的後續處置規範: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仍未繫屬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裁定解除文書物件之留置並命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以防止保全證據制度被用於長期拖延或騷擾相對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全證據後不起訴會怎樣?

逾30日本案未繫屬,對方可聲請解除留置並命你負擔程序費用。

Q230日從哪天開始算?

從保全證據程序終結日起算,不是收到筆錄那天。

Q3保全的證據會被銷毀嗎?

勘驗筆錄、照片等紀錄不會消失,但被扣住的原件可能被解除留置放回。

Q4被保全的一方能反制嗎?

可以,第31日對方仍未起訴即可聲請解除留置與費用負擔。

Q5解除留置裁定能抗告嗎?

能,本條第三項明定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Q6程序費用包含哪些?

鑑定費、勘驗費等保全證據程序本身費用,不含停工等衍生損失。

Q7超過30日才起訴還能告嗎?

可以,本案訴權不受影響,但要承擔被命負擔程序費用的風險。

Q8怎麼聲請解除留置?

以書狀向法院提出,載明程序終結日期與本案未繫屬之事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留置處置費用負擔
30日內已起訴(本案繫屬)留置維持,費用依第376條歸入訴訟費用一併處理依本案勝敗及訴訟費用負擔規定
逾30日仍未起訴(本案未繫屬)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解除留置或其他適當處置(第一項)法院得命保全證據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34条以下(証拠保全)— 無完全對應之30日未起訴解除規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5조 이하(증거보전)
🇩🇪 德國ZPO § 494a(Frist zur Klageerhebung nach selbständigem Beweis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5(mesures d'instruction in futurum)
🇺🇸 美國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27(Depositions to Perpetuate Testi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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