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3-1 條(言詞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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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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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錄音為輔助工具而非筆錄本身。
Q · 開庭時可以要求法院錄音嗎?
可以,依民訴第213條之1聲請即可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實務上多數法院已常態性錄音,但法律用語是「得」不是「應」,並非法定義務。當事人於言詞辯論開始前或開始時口頭聲請即可,聲請與否會記入筆錄,於筆錄記載有爭議時即可作為核對依據。
深度解讀
書記官是人不是機器,打字速度再快也跟不上法庭上你來我往的節奏。筆錄記載的是「辯論進行之要領」,不是逐字稿。這中間的落差,就是你的風險。這條在民國92年被加進來,允許法院用錄音或其他設備「輔助」製作筆錄。注意這個字:輔助。錄音本身不是筆錄,它是用來補強筆錄正確性的工具。但對你來說,這個工具的存在與否,可能決定了你能不能在筆錄記載有爭議時拿出鐵證。你有權聲請法院錄音,法院也可以主動決定錄。關鍵是:如果你不聲請,法院不一定會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言詞辯論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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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