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3-1 條(言詞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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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錄音為輔助工具而非筆錄本身。
Q · 開庭時可以要求法院錄音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實務上多數法院已常態性錄音,但法律用語是「得」不是「應」,並非法定義務。當事人於言詞辯論開始前或開始時口頭聲請即可,聲請與否會記入筆錄,於筆錄記載有爭議時即可作為核對依據。
白話解讀
書記官是人不是機器,打字速度再快也跟不上法庭上你來我往的節奏。筆錄記載的是「辯論進行之要領」,不是逐字稿。這中間的落差,就是你的風險。這條在民國92年被加進來,允許法院用錄音或其他設備「輔助」製作筆錄。注意這個字:輔助。錄音本身不是筆錄,它是用來補強筆錄正確性的工具。但對你來說,這個工具的存在與否,可能決定了你能不能在筆錄記載有爭議時拿出鐵證。你有權聲請法院錄音,法院也可以主動決定錄。關鍵是:如果你不聲請,法院不一定會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為言詞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規範,賦予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筆錄之權限。錄音之定位為「輔助」筆錄正確性之工具,並非正式紀錄本身,其實施辦法授權司法院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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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是什麼?▾
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於92年增訂。
Q2開庭一定有錄音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非「應」,多數法院已常態錄音,但非法定義務,主動聲請較保險。
Q3錄音可以取代筆錄嗎?▾
不行。錄音是輔助工具,筆錄仍是正式紀錄,錄音用於筆錄有爭議時核對。
Q4怎麼聲請法院錄音?▾
於言詞辯論開始前或開始時口頭向審判長聲請即可,無須特別理由。
Q5筆錄記錯了怎麼辦?▾
可具狀聲請勘驗錄音內容,核對並請求更正筆錄記載。
Q6我可以自己用手機錄音嗎?▾
不行。未經許可在法庭錄音可能違反法庭秩序,應依本條聲請法院錄音。
Q7能拿到法院錄音副本嗎?▾
可聲請,但通常需具體理由(如筆錄有爭議),非隨時可取得。
Q8錄音資料會保存多久?▾
依司法院訂定之辦法有保存期限,故對筆錄有爭議應儘早聲請勘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urt_recording | transcript |
|---|---|---|
| 法律性質 | 輔助工具,非正式紀錄 | 正式紀錄,記載辯論進行要領 |
| 完整度 | 完整保留聲音內容 | 摘要記載,可能有落差 |
| 啟動方式 | 依聲請或依職權(得,非應) | 由書記官製作(應) |
| 爭議時用途 | 供勘驗核對筆錄 | 爭議標的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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