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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3-1 條(言詞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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