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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筆錄之朗讀閱覽)

  1. 1.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2. 2.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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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定,關係人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對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當場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亦須附記。

Q · 開庭時筆錄記錯,可以當場要求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關係人得聲請於法庭朗讀或令其閱覽筆錄,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對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若書記官認異議不當而不更正,仍應將異議附記於筆錄,留下日後上訴挑戰筆錄正確性的書面痕跡。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說了什麼,最後只剩筆錄裡那幾行字。書記官在鍵盤上敲出來的文字,就是法官寫判決時的材料。如果你說了三十分鐘的話,書記官記了五行,而且其中兩行記錯了,那麼在法律上,你只「說了」那五行,包括錯的那兩行。這條給你一個保命的機會:你可以聲請在法庭上當場朗讀或閱覽筆錄的內容。聽到或看到之後,如果你覺得記錯了,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如果書記官認為你的異議沒道理,他可以不改,但必須把你的異議記在筆錄裡。這等於留下一個「我不同意這段紀錄」的書面痕跡,日後上訴時可以拿來挑戰筆錄的正確性。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範筆錄之朗讀與閱覽請求權:關係人就言詞辯論筆錄所記第 2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並得就記載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者應將異議附記筆錄,構成當事人確認程序紀錄正確性的核心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訴 216 條是什麼?

賦予關係人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並對記載提出異議的程序權利。

Q2開庭筆錄記錯可以要求改嗎?

可以。當庭提出異議後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不更正也須將異議附記筆錄。

Q3什麼是筆錄朗讀或閱覽?

由書記官在法庭上向關係人朗讀筆錄內容,或讓關係人當場看筆錄記載。

Q4異議被書記官拒絕怎麼辦?

書記官得拒絕更正,但依第二項應將你的異議附記於筆錄,成為上訴憑據。

Q5開庭沒看筆錄事後發現錯了怎麼辦?

可依第 240 條聲請更正,但法院須調錄音核對,程序與成本大幅增加。

Q6筆錄是逐字記錄嗎?

不是。書記官記的是要旨摘要,與你原話之間本就有落差,須當場確認。

Q7民訴 216 條的朗讀有時間限制嗎?

無明文時效,但實務上應於該次庭期結束前提出,離庭後須改走更正程序。

Q8調解筆錄也適用嗎?

調解、強制執行等程序的筆錄同樣重要,記載內容直接影響日後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當庭聲請朗讀閱覽(第216條)事後聲請更正(第240條)
提出時點該次庭期內當場收到筆錄影本後
更正難度低,當場三十秒處理高,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
法院態度有機會即時更正傾向認你當場有機會卻未確認
留痕效果異議附記筆錄,上訴可用須另形成書面,舉證較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160 条(口頭弁論調書)+民事訴訟規則第 67・68 条(調書の記載・異議)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2조 이하(변론조서의 작성·정정)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法庭笔录的宣读、阅读与补正申请)
🇩🇪 德國ZPO § 160(Inhalt des Protokolls)、§ 162(Vorlesen und Genehmigung)、§ 164(Berichtigung des Protokolls)
🇺🇸 美國Fed. R. App. P. 10(e)(appellate record correction);庭審逐字稿由 court reporter 製作,無「當事人當庭就調書記載異議」之直接對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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