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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筆錄之朗讀閱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2.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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