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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16筆錄之朗讀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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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2. 2.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定,關係人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對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當場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亦須附記。

Q · 開庭時筆錄記錯,可以當場要求改嗎?

可以,依民訴216條當庭聲請朗讀或閱覽並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關係人得聲請於法庭朗讀或令其閱覽筆錄,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對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若書記官認異議不當而不更正,仍應將異議附記於筆錄,留下日後上訴挑戰筆錄正確性的書面痕跡。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說了什麼,最後只剩筆錄裡那幾行字。書記官在鍵盤上敲出來的文字,就是法官寫判決時的材料。如果你說了三十分鐘的話,書記官記了五行,而且其中兩行記錯了,那麼在法律上,你只「說了」那五行,包括錯的那兩行。這條給你一個保命的機會:你可以聲請在法庭上當場朗讀或閱覽筆錄的內容。聽到或看到之後,如果你覺得記錯了,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如果書記官認為你的異議沒道理,他可以不改,但必須把你的異議記在筆錄裡。這等於留下一個「我不同意這段紀錄」的書面痕跡,日後上訴時可以拿來挑戰筆錄的正確性。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範筆錄之朗讀與閱覽請求權:關係人就言詞辯論筆錄所記第 2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並得就記載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者應將異議附記筆錄,構成當事人確認程序紀錄正確性的核心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時書記官記的跟我說的不一樣,我可以要求改嗎?

可以。依本條第二項,你提出異議後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注意是得不是應,書記官有裁量權;若認異議無理可不改,但你的異議必須附記於筆錄。提出時越具體越有效,例如「我說的是二十萬不是兩百萬」。

Q2如果我沒有當庭要求看筆錄,事後才發現錯了怎麼辦?

收到筆錄影本後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聲請更正,但程序較麻煩,法院通常會調取錄音核對;若已進入判決階段,只能在上訴中以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符作為攻擊方法。事後更正成功率遠低於當場更正,養成當庭確認的習慣最省力。

Q3民事訴訟法216條是什麼?

賦予關係人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並對記載提出異議的程序權利,是當事人確認言詞辯論紀錄正確性的核心機制。

Q4筆錄朗讀和閱覽差在哪?

朗讀是書記官在法庭上讀出筆錄內容讓你聽,閱覽是讓你當場看筆錄記載,兩者都依聲請進行,目的都是當庭核對。

Q5什麼是筆錄附記?

書記官將朗讀閱覽事由、或當事人異議記載於筆錄之上,使其成為紀錄的一部分,留下程序痕跡。

Q6民訴216條的異議跟正式抗告差在哪?

216條異議是針對筆錄記載正確性的當庭請求,由書記官處理;抗告是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兩者層次不同。

Q7開庭筆錄記錯怎麼當場要求改?

向法庭聲請朗讀或閱覽筆錄,發現錯誤立即具體陳明,例如金額、語意,請求書記官更正或補充。

Q8怎麼確認筆錄沒記錯?

陳述告一段落即聲請閱覽,逐項核對主張、數字金額與語意有無被扭曲。

Q9事後發現筆錄錯了怎麼聲請更正?

收到筆錄影本後依第240條向法院聲請更正,法院通常調取錄音核對,程序與時間成本較高。

Q10異議被書記官拒絕怎麼留證據?

確認書記官依第二項將你的異議附記於筆錄,這段附記即是上訴時挑戰筆錄正確性的書面憑據。

Q11當庭異議 vs 事後聲請更正哪個有利?

當庭異議三十秒可即時更正且風險最低;事後更正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成功率與便利度都明顯較差。

Q12民訴216條 vs 刑訴筆錄閱覽差在哪?

民訴216條規範民事言詞辯論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1條以下另有刑事筆錄的對應規定,適用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當庭聲請朗讀閱覽(第216條)事後聲請更正(第240條)
提出時點該次庭期內當場收到筆錄影本後
更正難度低,當場三十秒處理高,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
法院態度有機會即時更正傾向認你當場有機會卻未確認
留痕效果異議附記筆錄,上訴可用須另形成書面,舉證較重

當庭聲請朗讀閱覽(第216條)

提出時點
該次庭期內當場
更正難度
低,當場三十秒處理
法院態度
有機會即時更正
留痕效果
異議附記筆錄,上訴可用

事後聲請更正(第240條)

提出時點
收到筆錄影本後
更正難度
高,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
法院態度
傾向認你當場有機會卻未確認
留痕效果
須另形成書面,舉證較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160 条(口頭弁論調書)+民事訴訟規則第 67・68 条(調書の記載・異議)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52조 이하(변론조서의 작성·정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47 条(法庭笔录的宣读、阅读与补正申请)
德國ZPO § 160(Inhalt des Protokolls)、§ 162(Vorlesen und Genehmigung)、§ 164(Berichtigung des Protokolls)
美國Fed. R. App. P. 10(e)(appellate record correction);庭審逐字稿由 court reporter 製作,無「當事人當庭就調書記載異議」之直接對應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宣示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0231219 制定)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0570109 全文修正)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0190913 制定)

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   判決宣示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0231219 制定)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0570109 全文修正)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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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定:「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