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筆錄之朗讀閱覽)
- 1.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 2.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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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定,關係人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對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當場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亦須附記。
Q · 開庭時筆錄記錯,可以當場要求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關係人得聲請於法庭朗讀或令其閱覽筆錄,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對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若書記官認異議不當而不更正,仍應將異議附記於筆錄,留下日後上訴挑戰筆錄正確性的書面痕跡。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說了什麼,最後只剩筆錄裡那幾行字。書記官在鍵盤上敲出來的文字,就是法官寫判決時的材料。如果你說了三十分鐘的話,書記官記了五行,而且其中兩行記錯了,那麼在法律上,你只「說了」那五行,包括錯的那兩行。這條給你一個保命的機會:你可以聲請在法庭上當場朗讀或閱覽筆錄的內容。聽到或看到之後,如果你覺得記錯了,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如果書記官認為你的異議沒道理,他可以不改,但必須把你的異議記在筆錄裡。這等於留下一個「我不同意這段紀錄」的書面痕跡,日後上訴時可以拿來挑戰筆錄的正確性。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範筆錄之朗讀與閱覽請求權:關係人就言詞辯論筆錄所記第 2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並得就記載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者應將異議附記筆錄,構成當事人確認程序紀錄正確性的核心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訴 216 條是什麼?▾
賦予關係人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並對記載提出異議的程序權利。
Q2開庭筆錄記錯可以要求改嗎?▾
可以。當庭提出異議後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不更正也須將異議附記筆錄。
Q3什麼是筆錄朗讀或閱覽?▾
由書記官在法庭上向關係人朗讀筆錄內容,或讓關係人當場看筆錄記載。
Q4異議被書記官拒絕怎麼辦?▾
書記官得拒絕更正,但依第二項應將你的異議附記於筆錄,成為上訴憑據。
Q5開庭沒看筆錄事後發現錯了怎麼辦?▾
可依第 240 條聲請更正,但法院須調錄音核對,程序與成本大幅增加。
Q6筆錄是逐字記錄嗎?▾
不是。書記官記的是要旨摘要,與你原話之間本就有落差,須當場確認。
Q7民訴 216 條的朗讀有時間限制嗎?▾
無明文時效,但實務上應於該次庭期結束前提出,離庭後須改走更正程序。
Q8調解筆錄也適用嗎?▾
調解、強制執行等程序的筆錄同樣重要,記載內容直接影響日後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當庭聲請朗讀閱覽(第216條) | 事後聲請更正(第240條) |
|---|---|---|
| 提出時點 | 該次庭期內當場 | 收到筆錄影本後 |
| 更正難度 | 低,當場三十秒處理 | 高,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 |
| 法院態度 | 有機會即時更正 | 傾向認你當場有機會卻未確認 |
| 留痕效果 | 異議附記筆錄,上訴可用 | 須另形成書面,舉證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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