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筆錄之朗讀閱覽)
- 1.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 2.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定,關係人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對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當場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亦須附記。
Q · 開庭時筆錄記錯,可以當場要求改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關係人得聲請於法庭朗讀或令其閱覽筆錄,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對筆錄記載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若書記官認異議不當而不更正,仍應將異議附記於筆錄,留下日後上訴挑戰筆錄正確性的書面痕跡。
白話解讀
法庭上你說了什麼,最後只剩筆錄裡那幾行字。書記官在鍵盤上敲出來的文字,就是法官寫判決時的材料。如果你說了三十分鐘的話,書記官記了五行,而且其中兩行記錯了,那麼在法律上,你只「說了」那五行,包括錯的那兩行。這條給你一個保命的機會:你可以聲請在法庭上當場朗讀或閱覽筆錄的內容。聽到或看到之後,如果你覺得記錯了,可以當場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如果書記官認為你的異議沒道理,他可以不改,但必須把你的異議記在筆錄裡。這等於留下一個「我不同意這段紀錄」的書面痕跡,日後上訴時可以拿來挑戰筆錄的正確性。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範筆錄之朗讀與閱覽請求權:關係人就言詞辯論筆錄所記第 213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得依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並得就記載提出異議;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認異議不當者應將異議附記筆錄,構成當事人確認程序紀錄正確性的核心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時書記官記的跟我說的不一樣,我可以要求改嗎?▾
可以。依本條第二項,你提出異議後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注意是得不是應,書記官有裁量權;若認異議無理可不改,但你的異議必須附記於筆錄。提出時越具體越有效,例如「我說的是二十萬不是兩百萬」。
Q2如果我沒有當庭要求看筆錄,事後才發現錯了怎麼辦?▾
收到筆錄影本後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聲請更正,但程序較麻煩,法院通常會調取錄音核對;若已進入判決階段,只能在上訴中以筆錄記載與事實不符作為攻擊方法。事後更正成功率遠低於當場更正,養成當庭確認的習慣最省力。
Q3民事訴訟法216條是什麼?▾
賦予關係人聲請於法庭朗讀或閱覽筆錄、並對記載提出異議的程序權利,是當事人確認言詞辯論紀錄正確性的核心機制。
Q4筆錄朗讀和閱覽差在哪?▾
朗讀是書記官在法庭上讀出筆錄內容讓你聽,閱覽是讓你當場看筆錄記載,兩者都依聲請進行,目的都是當庭核對。
Q5什麼是筆錄附記?▾
書記官將朗讀閱覽事由、或當事人異議記載於筆錄之上,使其成為紀錄的一部分,留下程序痕跡。
Q6民訴216條的異議跟正式抗告差在哪?▾
216條異議是針對筆錄記載正確性的當庭請求,由書記官處理;抗告是對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濟程序,兩者層次不同。
Q7開庭筆錄記錯怎麼當場要求改?▾
向法庭聲請朗讀或閱覽筆錄,發現錯誤立即具體陳明,例如金額、語意,請求書記官更正或補充。
Q8怎麼確認筆錄沒記錯?▾
陳述告一段落即聲請閱覽,逐項核對主張、數字金額與語意有無被扭曲。
Q9事後發現筆錄錯了怎麼聲請更正?▾
收到筆錄影本後依第240條向法院聲請更正,法院通常調取錄音核對,程序與時間成本較高。
Q10異議被書記官拒絕怎麼留證據?▾
確認書記官依第二項將你的異議附記於筆錄,這段附記即是上訴時挑戰筆錄正確性的書面憑據。
Q11當庭異議 vs 事後聲請更正哪個有利?▾
當庭異議三十秒可即時更正且風險最低;事後更正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成功率與便利度都明顯較差。
Q12民訴216條 vs 刑訴筆錄閱覽差在哪?▾
民訴216條規範民事言詞辯論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1條以下另有刑事筆錄的對應規定,適用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當庭聲請朗讀閱覽(第216條) | 事後聲請更正(第240條) |
|---|---|---|
| 提出時點 | 該次庭期內當場 | 收到筆錄影本後 |
| 更正難度 | 低,當場三十秒處理 | 高,須另聲請、調錄音核對 |
| 法院態度 | 有機會即時更正 | 傾向認你當場有機會卻未確認 |
| 留痕效果 | 異議附記筆錄,上訴可用 | 須另形成書面,舉證較重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