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
- 1.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 2.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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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服法院書記官處分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裁定審查。
Q · 書記官算錯裁判費或送錯文書,我可以反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法院書記官的處分(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方式、閱卷准駁等)必須通知關係人;不服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以裁定重新審查。注意這是十日不變期間,逾期書記官處分即確定,無法再爭執。異議由法官裁定,不是書記官自審。
白話解讀
法院裡不是只有法官會做影響你的決定。書記官也會。訴訟費用的計算、文書的送達方式、案卷的閱覽許可,這些日常行政事項都是書記官處理的。問題是:書記官做錯了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把小刀:在送達或通知後十日內,你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用裁定來重新審查。注意,是法院裁定,不是書記官自己改。這代表有一個法官會重新看這件事。十天,不長不短,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期限存在。書記官算錯你的裁判費、把文書送到你的舊地址、拒絕讓你閱卷,這些都可以異議。十天一過,書記官的處分就確定了,你就只能接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範法院書記官處分的通知與救濟:書記官就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卷宗閱覽等行政事項所為之處分,應通知關係人;關係人不服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使非審判機關的處分受司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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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記官的處分是什麼?▾
指書記官就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方式、卷宗閱覽准駁等行政事項所為的決定,須通知關係人。
Q2對書記官處分不服怎麼辦?▾
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以裁定審查。
Q3異議期限多久?▾
十日,自送達或受通知之次日起算,為不變期間。
Q4異議要寫什麼?▾
案號、處分內容、不服理由與正確主張,標題用「聲明異議狀」遞交所屬法院。
Q5異議由誰審查?▾
由書記官所屬法院的法官以裁定審查,不是書記官自己審查自己。
Q6對法院的異議裁定還能再救濟嗎?▾
對裁定不服者,原則上得依法提起抗告。
Q7十日過了還能補救嗎?▾
原則上處分確定;但若送達不合法則期間未起算,顯然錯誤法院亦得依職權更正。
Q8書記官處分和法官裁定救濟途徑一樣嗎?▾
不同。書記官處分用「異議」,法官裁定用「抗告」,門走錯會被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書記官處分(異議) | 法官裁定(抗告) |
|---|---|---|
| 救濟對象 | 法院書記官之處分 | 法官所為之裁定 |
| 救濟方法 | 聲明異議 | 提起抗告 |
| 期間 | 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不變期間) | 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 |
| 審查者 | 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 | 上級法院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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