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服法院書記官處分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裁定審查。
Q · 書記官算錯裁判費或送錯文書,我可以反對嗎?
可以,收到後十日內向法院提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法院書記官的處分(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方式、閱卷准駁等)必須通知關係人;不服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以裁定重新審查。注意這是十日不變期間,逾期書記官處分即確定,無法再爭執。異議由法官裁定,不是書記官自審。
法院裡不是只有法官會做影響你的決定。書記官也會。訴訟費用的計算、文書的送達方式、案卷的閱覽許可,這些日常行政事項都是書記官處理的。問題是:書記官做錯了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把小刀:在送達或通知後十日內,你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用裁定來重新審查。注意,是法院裁定,不是書記官自己改。這代表有一個法官會重新看這件事。十天,不長不短,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期限存在。書記官算錯你的裁判費、把文書送到你的舊地址、拒絕讓你閱卷,這些都可以異議。十天一過,書記官的處分就確定了,你就只能接受。
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範法院書記官處分的通知與救濟:書記官就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卷宗閱覽等行政事項所為之處分,應通知關係人;關係人不服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使非審判機關的處分受司法監督。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會。異議是法律明文賦予你的權利(本條第2項),且由法官以裁定處理,不是書記官自己審查自己,制度上就是設計來讓你挑戰書記官決定的。異議狀用「聲明異議狀」當標題,寫清楚案號和不服的具體處分內容即可,不需引用法條。
原則上過了就是處分確定。但若處分有顯然錯誤,法院可能依職權更正;若送達根本不合法,十日尚未起算。寄存送達的起算日是寄存日加十天,不是實際領取那天,確認送達是否合法是翻盤的最後機會。
不同。書記官的處分用「異議」救濟、法官的裁定用「抗告」救濟,二者不容混淆,門走錯會被駁回。判斷關鍵是先確認做決定的主體是書記官還是法官。
書記官就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方式、卷宗閱覽准駁等行政事項所為的決定,須通知關係人,不服可異議。
規範書記官處分的通知義務與十日異議救濟,由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在途期間可扣除但不得就期間本身聲請回復原狀。
異議救濟書記官處分、抗告救濟法官裁定。判斷關鍵是做決定的主體是書記官還是法官。
確認收受日 → 十日內撰寫聲明異議狀(案號、處分內容、不服理由、正確主張)→ 遞交所屬法院。
標題用「聲明異議狀」,載明案號、不服的具體處分內容與正確主張,不需引用法條,法院自知依據第 240 條。
自送達或受通知次日起算十日;寄存送達自寄存日加十天起算,不是實際領取日。
聲明異議成本幾近於零,遞一份書狀即可,但糾正裁判費錯誤可能省下數千到數萬。
看做決定的主體:書記官處分用異議、法官裁定用抗告,二者期間都是十日但對象與審查機關不同。
| 項目 | 書記官處分(異議) | 法官裁定(抗告) |
|---|---|---|
| 救濟對象 | 法院書記官之處分 | 法官所為之裁定 |
| 救濟方法 | 聲明異議 | 提起抗告 |
| 期間 | 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不變期間) | 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 |
| 審查者 | 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 | 上級法院審查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五、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六、訴訟事件已發生訴訟拘束者。 七、該訴訟標的曾經確定判決或和解者。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立法理由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原條文未規定其得提出異議之期間。為使處分早日確定,避免久懸,故修正第二項,明定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五、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六、訴訟事件已發生訴訟拘束者。 七、該訴訟標的曾經確定判決或和解者。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原條文未規定其得提出異議之期間。為使處分早日確定,避免久懸,故修正第二項,明定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