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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240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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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2. 2.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不服法院書記官處分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裁定審查。

Q · 書記官算錯裁判費或送錯文書,我可以反對嗎?

可以,收到後十日內向法院提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法院書記官的處分(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方式、閱卷准駁等)必須通知關係人;不服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所屬法院以裁定重新審查。注意這是十日不變期間,逾期書記官處分即確定,無法再爭執。異議由法官裁定,不是書記官自審。

白話解讀

法院裡不是只有法官會做影響你的決定。書記官也會。訴訟費用的計算、文書的送達方式、案卷的閱覽許可,這些日常行政事項都是書記官處理的。問題是:書記官做錯了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把小刀:在送達或通知後十日內,你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用裁定來重新審查。注意,是法院裁定,不是書記官自己改。這代表有一個法官會重新看這件事。十天,不長不短,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有這個期限存在。書記官算錯你的裁判費、把文書送到你的舊地址、拒絕讓你閱卷,這些都可以異議。十天一過,書記官的處分就確定了,你就只能接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範法院書記官處分的通知與救濟:書記官就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卷宗閱覽等行政事項所為之處分,應通知關係人;關係人不服者,得於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使非審判機關的處分受司法監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書記官的處分提異議,法院會不會覺得我找麻煩?

不會。異議是法律明文賦予你的權利(本條第2項),且由法官以裁定處理,不是書記官自己審查自己,制度上就是設計來讓你挑戰書記官決定的。異議狀用「聲明異議狀」當標題,寫清楚案號和不服的具體處分內容即可,不需引用法條。

Q2十天期限過了才發現書記官算錯,完全沒辦法了嗎?

原則上過了就是處分確定。但若處分有顯然錯誤,法院可能依職權更正;若送達根本不合法,十日尚未起算。寄存送達的起算日是寄存日加十天,不是實際領取那天,確認送達是否合法是翻盤的最後機會。

Q3書記官處分和法官裁定的救濟途徑一樣嗎?

不同。書記官的處分用「異議」救濟、法官的裁定用「抗告」救濟,二者不容混淆,門走錯會被駁回。判斷關鍵是先確認做決定的主體是書記官還是法官。

Q4書記官的處分是什麼?

書記官就裁判費計算、文書送達方式、卷宗閱覽准駁等行政事項所為的決定,須通知關係人,不服可異議。

Q5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書記官處分的通知義務與十日異議救濟,由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

Q6什麼叫不變期間?

法律明定不得伸長縮短的期間,逾期權利消滅;在途期間可扣除但不得就期間本身聲請回復原狀。

Q7異議和抗告差在哪?

異議救濟書記官處分、抗告救濟法官裁定。判斷關鍵是做決定的主體是書記官還是法官。

Q8對書記官處分怎麼提異議?

確認收受日 → 十日內撰寫聲明異議狀(案號、處分內容、不服理由、正確主張)→ 遞交所屬法院。

Q9異議狀要怎麼寫?

標題用「聲明異議狀」,載明案號、不服的具體處分內容與正確主張,不需引用法條,法院自知依據第 240 條。

Q10異議的十日期限怎麼算?

自送達或受通知次日起算十日;寄存送達自寄存日加十天起算,不是實際領取日。

Q11提異議要花錢嗎?

聲明異議成本幾近於零,遞一份書狀即可,但糾正裁判費錯誤可能省下數千到數萬。

Q12書記官處分異議 vs 法官裁定抗告哪個適用?

看做決定的主體:書記官處分用異議、法官裁定用抗告,二者期間都是十日但對象與審查機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記官處分(異議)法官裁定(抗告)
救濟對象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法官所為之裁定
救濟方法聲明異議提起抗告
期間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不變期間)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
審查者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上級法院審查

書記官處分(異議)

救濟對象
法院書記官之處分
救濟方法
聲明異議
期間
送達或受通知後十日(不變期間)
審查者
所屬法院以裁定審查

法官裁定(抗告)

救濟對象
法官所為之裁定
救濟方法
提起抗告
期間
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
審查者
上級法院審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21条(裁判所書記官の処分に対する異議)
德國ZPO § 573(Erinnerung — 對 Urkundsbeamter/Rechtspfleger 處分之異議,概念對應,條號待核)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五、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六、訴訟事件已發生訴訟拘束者。   七、該訴訟標的曾經確定判決或和解者。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0920114 修正)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立法理由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原條文未規定其得提出異議之期間。為使處分早日確定,避免久懸,故修正第二項,明定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0190913 制定)

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   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   四、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五、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六、訴訟事件已發生訴訟拘束者。   七、該訴訟標的曾經確定判決或和解者。   前項裁定,得為即時抗告。

(0231219 制定)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0920114 修正)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原條文未規定其得提出異議之期間。為使處分早日確定,避免久懸,故修正第二項,明定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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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