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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書記官處分之送達及異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2.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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