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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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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2. 2.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3. 3.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4. 4.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5. 5.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6. 6.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須經許可,涉密得限制。

Q · 自己打官司,能去法院看對方提交的卷宗嗎?

可以,當事人本人即有閱卷權,免委任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一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不需委任律師。實務上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由書記官安排時間在指定閱覽室閱覽。第三人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第二項);卷內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不予准許(第三項)。

深度解讀

你正在打一場官司,對方律師引用了一份你從沒看過的文件,法官點頭表示在卷裡。你傻了:這份文件你連存在都不知道,怎麼反駁?問題出在你沒閱卷。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賦予當事人一項基礎武器:你有權去法院書記官那裡翻閱、抄錄、拍攝卷宗裡的每一份文件,也可以花點錢請法院印一份給你帶走。你的家人或利害關係人,經過你同意或自己釋明跟這案子有法律上的關係,也能向法院聲請閱卷。但這把鑰匙有一道鎖:如果卷裡的文件涉及某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法院可以拒絕讓你看,或限制你只能看一部分。這條的存在意義很簡單:訴訟是資訊戰,閱卷權決定了你能不能在同一張地圖上跟對方下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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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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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