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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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須經許可,涉密得限制。
Q · 自己打官司,能去法院看對方提交的卷宗嗎?
可以,當事人本人即有閱卷權,免委任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一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不需委任律師。實務上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由書記官安排時間在指定閱覽室閱覽。第三人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第二項);卷內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不予准許(第三項)。
深度解讀
你正在打一場官司,對方律師引用了一份你從沒看過的文件,法官點頭表示在卷裡。你傻了:這份文件你連存在都不知道,怎麼反駁?問題出在你沒閱卷。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賦予當事人一項基礎武器:你有權去法院書記官那裡翻閱、抄錄、拍攝卷宗裡的每一份文件,也可以花點錢請法院印一份給你帶走。你的家人或利害關係人,經過你同意或自己釋明跟這案子有法律上的關係,也能向法院聲請閱卷。但這把鑰匙有一道鎖:如果卷裡的文件涉及某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法院可以拒絕讓你看,或限制你只能看一部分。這條的存在意義很簡單:訴訟是資訊戰,閱卷權決定了你能不能在同一張地圖上跟對方下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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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書記官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閱卷規則法規
- 民事訴訟法 第 119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2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13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3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0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4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84 條條文
- 強制執行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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