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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1. 1.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2. 2.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3. 3.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4. 4.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5. 5.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6. 6.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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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須經許可,涉密得限制。

Q · 自己打官司,能去法院看對方提交的卷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一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不需委任律師。實務上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由書記官安排時間在指定閱覽室閱覽。第三人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第二項);卷內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不予准許(第三項)。

白話解讀

你正在打一場官司,對方律師引用了一份你從沒看過的文件,法官點頭表示在卷裡。你傻了:這份文件你連存在都不知道,怎麼反駁?問題出在你沒閱卷。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賦予當事人一項基礎武器:你有權去法院書記官那裡翻閱、抄錄、拍攝卷宗裡的每一份文件,也可以花點錢請法院印一份給你帶走。你的家人或利害關係人,經過你同意或自己釋明跟這案子有法律上的關係,也能向法院聲請閱卷。但這把鑰匙有一道鎖:如果卷裡的文件涉及某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法院可以拒絕讓你看,或限制你只能看一部分。這條的存在意義很簡單:訴訟是資訊戰,閱卷權決定了你能不能在同一張地圖上跟對方下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為訴訟文書利用(閱卷權)之規範,賦予當事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及付與繕本影本之權利;第三人須經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裁定許可,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並設抗告救濟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24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訴訟文書利用(閱卷權),當事人得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須經許可,涉密得限制。

Q2閱卷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用。當事人本人即有閱卷權,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即可,律師非必要。

Q3閱卷要怎麼聲請?

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約時段,帶身分證與案號到指定閱覽室閱覽、抄錄或拍攝。

Q4第三人可以閱卷嗎?

須當事人書面同意,或釋明自己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

Q5卷裡有我的隱私或商業秘密怎麼辦?

可依第三項聲請法院裁定限制或不予准許他人閱覽,避免重大損害。

Q6閱卷有沒有時間限制?

訴訟繫屬期間隨時可聲請,無特定期限,但建議每次開庭前一週完成。

Q7閱卷可以看到判決草稿嗎?

不行。裁判草案依第 243 條不在閱卷範圍內。

Q8強制執行也能閱卷嗎?

可以。強制執行法第 8 條準用本條,債務人亦有閱卷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ty_accessthird_party_accessrestricted
聲請主體當事人第三人涉密文書
前提要件無須許可,逕向書記官聲請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法院裁定許可有致重大損害之虞
法院介入原則准許須裁定許可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不予准許
救濟對駁回裁定得抗告限制裁定得抗告,原因消滅得聲請撤銷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91条(訴訟記録の閲覧等)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62조(소송기록의 열람·복사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49条(当事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 德國ZPO § 299(Akteneinsi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40-1444(délivrance de copies par le greffe)
🇺🇸 美國Common law right of access to judicial records(Nixon v. Warner Communications, 1978); PACER electronic ac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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