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 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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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閱卷
II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III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IV 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V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VI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合法聽審權 知悉權
ouyang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VI : 民事閱卷規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