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訴訟文書之利用)
- 1.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 2.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 3.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 4.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 5.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 6.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須經許可,涉密得限制。
Q · 自己打官司,能去法院看對方提交的卷宗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一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不需委任律師。實務上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由書記官安排時間在指定閱覽室閱覽。第三人則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第二項);卷內若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不予准許(第三項)。
白話解讀
你正在打一場官司,對方律師引用了一份你從沒看過的文件,法官點頭表示在卷裡。你傻了:這份文件你連存在都不知道,怎麼反駁?問題出在你沒閱卷。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賦予當事人一項基礎武器:你有權去法院書記官那裡翻閱、抄錄、拍攝卷宗裡的每一份文件,也可以花點錢請法院印一份給你帶走。你的家人或利害關係人,經過你同意或自己釋明跟這案子有法律上的關係,也能向法院聲請閱卷。但這把鑰匙有一道鎖:如果卷裡的文件涉及某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法院可以拒絕讓你看,或限制你只能看一部分。這條的存在意義很簡單:訴訟是資訊戰,閱卷權決定了你能不能在同一張地圖上跟對方下棋。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為訴訟文書利用(閱卷權)之規範,賦予當事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及付與繕本影本之權利;第三人須經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裁定許可,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並設抗告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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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24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訴訟文書利用(閱卷權),當事人得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第三人須經許可,涉密得限制。
Q2閱卷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用。當事人本人即有閱卷權,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即可,律師非必要。
Q3閱卷要怎麼聲請?▾
向承辦股書記官聲請、約時段,帶身分證與案號到指定閱覽室閱覽、抄錄或拍攝。
Q4第三人可以閱卷嗎?▾
須當事人書面同意,或釋明自己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
Q5卷裡有我的隱私或商業秘密怎麼辦?▾
可依第三項聲請法院裁定限制或不予准許他人閱覽,避免重大損害。
Q6閱卷有沒有時間限制?▾
訴訟繫屬期間隨時可聲請,無特定期限,但建議每次開庭前一週完成。
Q7閱卷可以看到判決草稿嗎?▾
不行。裁判草案依第 243 條不在閱卷範圍內。
Q8強制執行也能閱卷嗎?▾
可以。強制執行法第 8 條準用本條,債務人亦有閱卷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rty_access | third_party_access | restricted |
|---|---|---|---|
| 聲請主體 | 當事人 | 第三人 | 涉密文書 |
| 前提要件 | 無須許可,逕向書記官聲請 |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法院裁定許可 | 有致重大損害之虞 |
| 法院介入 | 原則准許 | 須裁定許可 |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不予准許 |
| 救濟 | — | 對駁回裁定得抗告 | 限制裁定得抗告,原因消滅得聲請撤銷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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