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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資一字第 110001856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0 年 06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63 卷 7 期 123-124 頁

要旨

公告司法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關於民事訴訟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部分

主旨

公告本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 公告事項: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附件。

附件

司法院公告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一、民事訴訟法及商業事件審理法所定之文書、書面、簽名或蓋章,除當事人、代理人所提第一、二審民事訴訟程序之文書及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14 條、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第 3 條所定之書狀、文書、附屬文件及訴訟文書外,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二、前述當事人、代理人所提第一、二審民事訴訟程序之文書,係指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不包括下列各款文書: (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第六編督促程序(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書狀除外)、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 (二)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商業事件除外)。 (三)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3 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商業事件除外)。 (四)聲請證據保全(商業事件除外)、停止執行之書狀。 (五)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商業事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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