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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09400090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

全文內容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4 日(91) 院台資一字第 10765 號函分行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27 日(91) 院台資一字第 16873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4 日

(九二) 院台資一字第 22722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26 日院台資一字第 0940009028 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以網際網路提供一、二審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供調閱之法院為各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各法院,與臺北、臺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筆錄除法院認定不提供閱覽者外,書記官應於開庭後五日內將其電子檔案上傳網路供調閱,逾期未上傳者,系統自動上傳。

四、調閱人以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為限。

五、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依法得聲請閱卷之案件為限。案件經送卷後,原審之電子筆錄即依規定銷毀不再提供調閱。

六、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帳號聲請單,並檢附身分證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管理處,由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帳號密碼。

七、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須使用第六點之調閱人專用帳號並輸入密碼,經確認符合第四點身份後,始得調閱之。

八、調閱人應向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廠商繳交服務費,費率由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另定之。

九、司法院資訊管理處須留存調閱紀錄,以備稽核。

十、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資一字第 09400090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修正「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