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30017997 號
要旨
家事事件乃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自以不公開為原則,故當事人不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主旨
有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詢,當事人等可否聲請交付家事事件法庭錄音光碟相關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貴院 103 年 6 月 25 日院欽文仁字第 1030004011 號函。
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家事事件法第 9 條、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附表 1 編號 6、本院92 年 8 月 29 日(92)院台廳司一字第 22280 號函等參照)。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