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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一字第 1050017623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公告司法院「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民事訴訟事件部分)」服務

主旨

公告本院「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民事訴訟事件部分)」(下稱本平台)服務。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

公告事項:一、司法院線上起訴及書狀傳送作業平台網址: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 ,提供各高等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民事訴訟程序(不含家事事件)書狀傳送服務。

二、前述民事訴訟程序書狀之範圍如下:當事人、代理人所提之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但(一)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第六編督促程序、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3 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規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民事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暨(二)有關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二章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保全證據、保全程序,不得使用本平台傳送。

三、使用本平台傳送書狀,於完成傳送至平台時,與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同。

四、當事人、代理人登入本平台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須向司法院提出申請,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五、當事人、代理人使用本平台傳送第二項之文書者,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及應簽名或蓋章者,依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規定,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民國 111 年 5 月 16 日院台資三字第 1110014971 號公告,有關「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及「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部分,自 111 年 6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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