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資三字第 11312000832 號
要旨
公告司法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主旨
公告本院「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及第 9 條。
公告事項:本院 110 年 6 月 25 日院台資一字第 1100018562 號公告關於民事訴訟法部分,及 105 年 7 月 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50017621 號公告,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修正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項目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文書、書面、簽名或蓋章,除當事人、代理人所提第一、二審民事訴訟程序之文書外,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
二、前述當事人、代理人所提第一、二審民事訴訟程序之文書,係指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書狀、聲請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異議狀等書狀,不包括下列各款文書: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金融機構或電信事業依「督促程序使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書狀除外)、第七編保全程序、第八編公示催告程序之文書。
(二)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
(三)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242條第 3 項所定法院得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之文書。(四)聲請證據保全、停止執行之書狀。
(五)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具結文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院台資一字第 1100018562 號公告,關於民事訴訟法部分,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民國 105 年 7 月 6 日院台資一字第 1050017621 號公告,自 113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