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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0 條(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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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2. 2.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第120條讓他造得閱覽對方附屬文件原本;原本未提出者,法院應命其五日內提出,他造接通知後三日內可閱覽並拍照。

Q · 對方只給合約影本,我能要求看原本嗎?

能。依民訴第120條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原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20條,對方提出於法院的附屬文件原本你可直接請求閱覽;對方手上還沒交出的原本,你可聲請法院命其於五日內提出,提出後你有三日可閱覽、抄錄或拍照。這是查核影本是否遭竄改的正式途徑,對方逾期不提出將嚴重損害該文書的證據力。

深度解讀

對方在書狀裡引用了一份合約,但只附了影本給你,你怎麼知道影本是不是被改過的?這條給你一把鑰匙:你有權要求看原本。而且不只是對方已經交給法院的附件原本可以直接請求閱覽,連對方手上還沒交出來的原本,你也可以聲請法院命他在五天內交出來。法院通知你之後,你有三天可以去看、去抄、去拍照。這三天加五天的時間框架很緊,但它的設計邏輯是:訴訟不能因為一方拖延閱覽就停擺。如果你懷疑對方的影本動過手腳,這條是你驗證真偽的唯一正式管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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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