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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0 條(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2.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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