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0 條(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 1.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 2.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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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第120條讓他造得閱覽對方附屬文件原本;原本未提出者,法院應命其五日內提出,他造接通知後三日內可閱覽並拍照。
Q · 對方只給合約影本,我能要求看原本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20條,對方提出於法院的附屬文件原本你可直接請求閱覽;對方手上還沒交出的原本,你可聲請法院命其於五日內提出,提出後你有三日可閱覽、抄錄或拍照。這是查核影本是否遭竄改的正式途徑,對方逾期不提出將嚴重損害該文書的證據力。
白話解讀
對方在書狀裡引用了一份合約,但只附了影本給你,你怎麼知道影本是不是被改過的?這條給你一把鑰匙:你有權要求看原本。而且不只是對方已經交給法院的附件原本可以直接請求閱覽,連對方手上還沒交出來的原本,你也可以聲請法院命他在五天內交出來。法院通知你之後,你有三天可以去看、去抄、去拍照。這三天加五天的時間框架很緊,但它的設計邏輯是:訴訟不能因為一方拖延閱覽就停擺。如果你懷疑對方的影本動過手腳,這條是你驗證真偽的唯一正式管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範附屬文件原本的閱覽程序:他造對已提出於法院的原本得直接請求閱覽,對尚在當事人手中的原本得聲請法院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閱覽並製作繕本或影本,是書狀附件真實性的核對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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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閱覽原本的時候可以帶手機拍照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他造可以製作繕本或影本,拍照就是製作影本的一種方式,但實務上要遵守法院的閱卷規定,有些法院會要求在指定區域拍攝。閱覽時帶一份手上的影本當場比對、標記差異,三天期限過了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Q2對方不交原本怎麼辦?▾
法院是應命其提出,用的是應不是得,屬強制性。對方不遵期提出,法官會將這個事實納入心證考量,雖不等於直接認定影本是假的,但會嚴重損害該文書的證據力。若該文書是案件關鍵證據,可在言詞辯論時提醒法官被告經命提出原本而未提出,讓這件事正式記入筆錄。
Q3民事訴訟法120條閱覽原本是什麼?▾
他造對對方附屬文件原本的閱覽權:已提出者直接閱覽,未提出者可聲請法院命其五日內提出。
Q4附屬文件原本指什麼?▾
書狀內引用並作為附件的文書原件,例如合約、收據、估價報告的正本,相對於影本而言。
Q5閱覽原本和聲請調查證據差在哪?▾
前者是書狀程序中對附件原本的核對權,後者是證據調查程序,目的與要件不同。
Q6什麼叫文書形式真正性?▾
文書確由名義人作成、內容未遭竄改的性質,原則由提出之一造舉證。
Q7怎麼聲請看對方的文件原本?▾
具狀向法院聲請命對方提出原本(引用第120條第一項後段),法院應命五日內提出並通知你。
Q8閱覽原本要在幾天內完成?▾
接到法院通知起三日內,須親自到院閱覽、抄錄或拍照,屬法定期間不宜遲延。
Q9閱覽原本時可以拍照或影印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得製作繕本或影本,拍照屬其一,但須遵守各法院閱卷規定。
Q10對方逾期不提出原本怎麼處理?▾
請求將經命提出而未提出記入筆錄,法官會納入心證,該文書證據力大打折扣。
Q11原本已提出 vs 未提出,程序差在哪?▾
已提出者可直接請求閱覽;未提出者須先聲請法院命其五日內提出。
Q12第120條 vs 第352條文書真正之證明差在哪?▾
120條是閱覽核對的程序入口,352條是核對後質疑真偽的證明依據,前後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action | court_role | time_limit |
|---|---|---|---|
| 原本已提出於法院 | 直接請求閱覽 | 無須裁定,逕予閱覽 | 接通知後三日內閱覽 |
| 原本仍在當事人手中 | 聲請法院命提出 | 法院應命其五日內提出並通知他造 | 對方五日提出+他造三日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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