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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20他造對附屬文件原本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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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2. 2.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第120條讓他造得閱覽對方附屬文件原本;原本未提出者,法院應命其五日內提出,他造接通知後三日內可閱覽並拍照。

Q · 對方只給合約影本,我能要求看原本嗎?

能。依民訴第120條可聲請法院命對方提出原本

依民事訴訟法第120條,對方提出於法院的附屬文件原本你可直接請求閱覽;對方手上還沒交出的原本,你可聲請法院命其於五日內提出,提出後你有三日可閱覽、抄錄或拍照。這是查核影本是否遭竄改的正式途徑,對方逾期不提出將嚴重損害該文書的證據力。

白話解讀

對方在書狀裡引用了一份合約,但只附了影本給你,你怎麼知道影本是不是被改過的?這條給你一把鑰匙:你有權要求看原本。而且不只是對方已經交給法院的附件原本可以直接請求閱覽,連對方手上還沒交出來的原本,你也可以聲請法院命他在五天內交出來。法院通知你之後,你有三天可以去看、去抄、去拍照。這三天加五天的時間框架很緊,但它的設計邏輯是:訴訟不能因為一方拖延閱覽就停擺。如果你懷疑對方的影本動過手腳,這條是你驗證真偽的唯一正式管道。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範附屬文件原本的閱覽程序:他造對已提出於法院的原本得直接請求閱覽,對尚在當事人手中的原本得聲請法院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閱覽並製作繕本或影本,是書狀附件真實性的核對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閱覽原本的時候可以帶手機拍照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他造可以製作繕本或影本,拍照就是製作影本的一種方式,但實務上要遵守法院的閱卷規定,有些法院會要求在指定區域拍攝。閱覽時帶一份手上的影本當場比對、標記差異,三天期限過了就沒有第二次機會。

Q2對方不交原本怎麼辦?

法院是應命其提出,用的是應不是得,屬強制性。對方不遵期提出,法官會將這個事實納入心證考量,雖不等於直接認定影本是假的,但會嚴重損害該文書的證據力。若該文書是案件關鍵證據,可在言詞辯論時提醒法官被告經命提出原本而未提出,讓這件事正式記入筆錄。

Q3民事訴訟法120條閱覽原本是什麼?

他造對對方附屬文件原本的閱覽權:已提出者直接閱覽,未提出者可聲請法院命其五日內提出。

Q4附屬文件原本指什麼?

書狀內引用並作為附件的文書原件,例如合約、收據、估價報告的正本,相對於影本而言。

Q5閱覽原本和聲請調查證據差在哪?

前者是書狀程序中對附件原本的核對權,後者是證據調查程序,目的與要件不同。

Q6什麼叫文書形式真正性?

文書確由名義人作成、內容未遭竄改的性質,原則由提出之一造舉證。

Q7怎麼聲請看對方的文件原本?

具狀向法院聲請命對方提出原本(引用第120條第一項後段),法院應命五日內提出並通知你。

Q8閱覽原本要在幾天內完成?

接到法院通知起三日內,須親自到院閱覽、抄錄或拍照,屬法定期間不宜遲延。

Q9閱覽原本時可以拍照或影印嗎?

可以,第二項明定得製作繕本或影本,拍照屬其一,但須遵守各法院閱卷規定。

Q10對方逾期不提出原本怎麼處理?

請求將經命提出而未提出記入筆錄,法官會納入心證,該文書證據力大打折扣。

Q11原本已提出 vs 未提出,程序差在哪?

已提出者可直接請求閱覽;未提出者須先聲請法院命其五日內提出。

Q12第120條 vs 第352條文書真正之證明差在哪?

120條是閱覽核對的程序入口,352條是核對後質疑真偽的證明依據,前後銜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actioncourt_roletime_limit
原本已提出於法院直接請求閱覽無須裁定,逕予閱覽接通知後三日內閱覽
原本仍在當事人手中聲請法院命提出法院應命其五日內提出並通知他造對方五日提出+他造三日閱覽

action

原本已提出於法院
直接請求閱覽
原本仍在當事人手中
聲請法院命提出

court_role

原本已提出於法院
無須裁定,逕予閱覽
原本仍在當事人手中
法院應命其五日內提出並通知他造

time_limit

原本已提出於法院
接通知後三日內閱覽
原本仍在當事人手中
對方五日提出+他造三日閱覽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書記科。   前項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經他造催告,應於五日內提出於書記科,並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作製繕本。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

(0920114 修正)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或影本。

立法理由「繕本」下增列「影本」。

(0190913 制定)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於書記科。   前項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經他造催告,應於五日內提出於書記科,並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作製繕本。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日內提出,並於提出後通知他造。   他造接到前項通知後,得於三日內閱覽原本,並製作繕本。

(0920114 修正)

「繕本」下增列「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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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於法院之附屬文件原本,他造得請求閱覽;所執原本未經提出者,法院因他造之聲請,應命其於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