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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書狀欠缺之補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2.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
  3.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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