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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書狀欠缺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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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2. 2.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
  3. 3.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於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最初提出。

Q · 書狀被法院退回命補正,是不是案件不受理了?

不是。命補正不是駁回,期限內補好就有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書狀不合程式或有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當事人在期限內補正完成者,依第三項視同最初提出,起訴日或上訴日回溯到原遞狀那天。但若逾期才補,書狀不再享有回溯效力,程序效果從補正日重新起算,時效或上訴期間可能因此逾期。

深度解讀

第一次自己寫書狀遞到法院的人,幾乎沒有人第一次就寫對的。格式不對、該繳的費用沒繳、該附的文件沒附、該寫的事項漏了。這條就是你的安全網:審判長不能因為你的書狀不完美就直接把它丟進垃圾桶,他必須給你一段期間讓你補正。書狀可以先發還讓你帶回去改;如果你住在法院所在地,還可以被要求直接到場補正。而第三項是這條最關鍵的一句話:你在期間內補正完成,法律效果回溯到你最初遞狀的那一天。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的訴訟時效在遞狀當天到期,而你的書狀有瑕疵被命補正,只要你在期間內補好,時效就算被你擋住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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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