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書狀欠缺之補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
- 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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