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21 條(書狀欠缺之補正)
- 1.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 2.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
- 3.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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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於期限內補正者視同最初提出。
Q · 書狀被法院退回命補正,是不是案件不受理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書狀不合程式或有欠缺時,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而非直接駁回。當事人在期限內補正完成者,依第三項視同最初提出,起訴日或上訴日回溯到原遞狀那天。但若逾期才補,書狀不再享有回溯效力,程序效果從補正日重新起算,時效或上訴期間可能因此逾期。
白話解讀
第一次自己寫書狀遞到法院的人,幾乎沒有人第一次就寫對的。格式不對、該繳的費用沒繳、該附的文件沒附、該寫的事項漏了。這條就是你的安全網:審判長不能因為你的書狀不完美就直接把它丟進垃圾桶,他必須給你一段期間讓你補正。書狀可以先發還讓你帶回去改;如果你住在法院所在地,還可以被要求直接到場補正。而第三項是這條最關鍵的一句話:你在期間內補正完成,法律效果回溯到你最初遞狀的那一天。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的訴訟時效在遞狀當天到期,而你的書狀有瑕疵被命補正,只要你在期間內補好,時效就算被你擋住了。
法律定性
書狀補正指當事人提出之書狀不合法定程式或有其他欠缺時,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 121 條定期間命其補正之程序機制;當事人於期間內完成補正者,補正後之書狀視同最初提出,具回溯效力,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喪失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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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書狀補正期限是幾天?▾
由審判長在補正裁定中個案指定,通常五至十日,有正當理由可具狀聲請延長。
Q2法院命補正是不是代表案件被駁回?▾
不是。命補正是給你修正機會,駁回才是案件在法律上不成立,兩者完全不同。
Q3起訴狀被退回還能再遞嗎?▾
可以。發還是為了讓你改後重遞,但只有在期間內補正才享有視同最初提出的回溯效力。
Q4裁判費算錯少繳,補繳後起訴日算哪天?▾
在補正期限內補繳者,依第三項起訴日回溯到最初遞狀當天,時效得以踩線保住。
Q5上訴狀有瑕疵被命補正,會不會變成上訴逾期?▾
在補正期限內補好者,上訴日仍算原遞狀日,上訴合法;逾期才補則喪失回溯效力。
Q6補正期限來不及怎麼辦?▾
在期限屆滿前具狀說明理由並聲請延長,先補能補的部分再聲請延期,比放著不動好。
Q7住在法院所在地會被叫去當面補正嗎?▾
可能。當事人住居法院所在地者,審判長得命其到場補正,由書記官當面指正反而更快。
Q8逾期沒補正一定會被駁回起訴嗎?▾
要看欠缺什麼。未繳裁判費等可能裁定駁回起訴;有些僅使書狀不被視為完整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命補正(民訴121) | 駁回起訴(民訴249) |
|---|---|---|
| 性質 | 給予修正機會的程序通知 | 案件不合法或不成立的終局裁定 |
| 時間效力 | 期限內補正視同最初提出,回溯保住時效 | 訴訟繫屬消滅,需重新起訴 |
| 當事人應對 | 依期限逐項補正或聲請延期 | 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
| 逾期後果 | 喪失回溯效力,效果從補正日重新起算 | 已是終局處置,僅能救濟或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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