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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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須以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再由法院送達他造,程序始回復進行。
Q · 訴訟中當事人過世,要怎麼讓案子繼續?
向受訴法院遞交承受訴訟書狀,由法院送達對方
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而訴訟當然停止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承受訴訟人(通常為繼承人或新法定代理人)須以書狀向原本審理案件的受訴法院聲明承受,法院再將該書狀送達他造。三個步驟缺一不可:寫書狀、遞交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口頭向法官表示不符本條程式要求;他造亦得依第 175 條主動聲明承受。
深度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突然過世了。他是原告。你以為案子會自動繼續?不會。它會凍在那裡,像暫停鍵被按下一樣,沒有人動它就永遠不動。176 條告訴你怎麼按下「繼續」:寫一份書狀,交給正在審理的法院,法院會把這份書狀送給對方。就這樣,三個步驟,少一個都不行。沒有口頭告知法官這回事,沒有打電話給書記官就算數這回事。你必須白紙黑字、正式遞狀。很多繼承人不知道這個程序,案子就這樣停著,停到時效快過、停到證據散失、停到對方偷偷脫產完畢。一張書狀能救回整個局面,但前提是你知道要寫這張書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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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