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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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須以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再由法院送達他造,程序始回復進行。
Q · 訴訟中當事人過世,要怎麼讓案子繼續?
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而訴訟當然停止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承受訴訟人(通常為繼承人或新法定代理人)須以書狀向原本審理案件的受訴法院聲明承受,法院再將該書狀送達他造。三個步驟缺一不可:寫書狀、遞交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口頭向法官表示不符本條程式要求;他造亦得依第 175 條主動聲明承受。
白話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突然過世了。他是原告。你以為案子會自動繼續?不會。它會凍在那裡,像暫停鍵被按下一樣,沒有人動它就永遠不動。176 條告訴你怎麼按下「繼續」:寫一份書狀,交給正在審理的法院,法院會把這份書狀送給對方。就這樣,三個步驟,少一個都不行。沒有口頭告知法官這回事,沒有打電話給書記官就算數這回事。你必須白紙黑字、正式遞狀。很多繼承人不知道這個程序,案子就這樣停著,停到時效快過、停到證據散失、停到對方偷偷脫產完畢。一張書狀能救回整個局面,但前提是你知道要寫這張書狀。
法律定性
聲明承受訴訟程序,指民事訴訟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等事由當然停止後,由有資格之承受人以書狀向受訴法院表明接續進行訴訟,並經法院送達他造而使程序回復進行的法定程式。其核心特徵為書面主義與法院送達主義,承受與否之發動權交由當事人而非法院主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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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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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過世留下一個官司,我不想接手可以嗎?▾
如果你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知悉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也一起拋棄。但若已辦限定繼承或沒拋棄,你就是繼承人,理論上有義務承受。不聲明承受不等於案子消失,只是停在那裡,對方可主動聲明把你拉進來。拋棄繼承的三個月期限若要走,須在期限內辦完。
Q2書狀要怎麼寫?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要請律師。書狀標題寫「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載明案號、股別、原當事人姓名、死亡日期、你的姓名與關係、承受意旨,附死亡證明與戶籍謄本即可,各法院網站多有制式範本。書狀上務必寫清楚送達地址與電話,法院依第 176 條送達他造,地址錯誤後續文書你都收不到。
Q3承受訴訟是什麼?▾
訴訟因當事人死亡等事由當然停止後,由承受人以書狀向受訴法院聲明接續進行的程序。
Q4什麼是受訴法院?▾
現正繫屬審理該案件的法院,不是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Q5訴訟當然停止跟轉移有什麼不同?▾
停止只是暫停不前進,不會自動把當事人地位轉給繼承人,須主動聲明承受。
Q6誰有資格聲明承受訴訟?▾
繼承人、新法定代理人等承受訴訟人,他造也可依第175條聲明。
Q7承受訴訟怎麼聲明?▾
撰寫承受訴訟書狀 → 附死亡證明與繼承系統表 → 遞交受訴法院 → 法院送達他造。
Q8承受訴訟書狀怎麼寫?▾
載明案號、股別、原當事人與死亡日期、承受人身分與關係、承受意旨,附證明文件並寫清楚送達地址。
Q9承受訴訟要附哪些文件?▾
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證明承受資格的文件。
Q10承受訴訟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一定,書狀格式簡單可自行撰寫,法院網站多有制式範本。
Q11書狀聲明 vs 口頭聲明哪個有效?▾
書狀聲明合法;口頭嚴格認定不符第176條程式,可能須補正。
Q12我主動承受 vs 等對方承受差在哪?▾
他造依第175條也可主動承受;你主動可儘快恢復程序,避免財產持續被假扣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書狀聲明(合法) | 口頭聲明(有風險) |
|---|---|---|
| 聲明方式 | 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 | 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 |
| 程式效力 | 符合第 176 條,程序得回復 | 嚴格認定不符程式,可能須補正 |
| 送達對方 | 由法院送達他造 | 無書狀可送達,效力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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