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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76 條(聲明承受訴訟之程序)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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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須以書狀提出於受訴法院,再由法院送達他造,程序始回復進行。

Q · 訴訟中當事人過世,要怎麼讓案子繼續?

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而訴訟當然停止後,依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承受訴訟人(通常為繼承人或新法定代理人)須以書狀向原本審理案件的受訴法院聲明承受,法院再將該書狀送達他造。三個步驟缺一不可:寫書狀、遞交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口頭向法官表示不符本條程式要求;他造亦得依第 175 條主動聲明承受。

白話解讀

官司打到一半,你爸突然過世了。他是原告。你以為案子會自動繼續?不會。它會凍在那裡,像暫停鍵被按下一樣,沒有人動它就永遠不動。176 條告訴你怎麼按下「繼續」:寫一份書狀,交給正在審理的法院,法院會把這份書狀送給對方。就這樣,三個步驟,少一個都不行。沒有口頭告知法官這回事,沒有打電話給書記官就算數這回事。你必須白紙黑字、正式遞狀。很多繼承人不知道這個程序,案子就這樣停著,停到時效快過、停到證據散失、停到對方偷偷脫產完畢。一張書狀能救回整個局面,但前提是你知道要寫這張書狀。

法律定性

聲明承受訴訟程序,指民事訴訟因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等事由當然停止後,由有資格之承受人以書狀向受訴法院表明接續進行訴訟,並經法院送達他造而使程序回復進行的法定程式。其核心特徵為書面主義與法院送達主義,承受與否之發動權交由當事人而非法院主動為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承受訴訟一定要用書狀嗎?

是。民事訴訟法第 176 條明定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口頭聲明不符程式要求。

Q2書狀要交給哪個法院?

交給原本審理案件的受訴法院,不是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Q3書狀送達對方是誰負責?

由法院送達他造,承受人不需自行通知對方。

Q4誰可以聲明承受訴訟?

通常為繼承人、新法定代理人等承受訴訟人;他造也可依第 175 條聲明。

Q5承受訴訟有時間限制嗎?

第 175 條要求得為承受時應即聲明,拖延可能被認定延滯訴訟,且期間證據可能滅失。

Q6口頭跟法官說要接手算數嗎?

嚴格依本條程式不算,應補提書狀,否則可能被認程序不合法。

Q7書狀沒寫好法院會怎樣?

得依第 121 條命補正,補正前程序不會回復進行。

Q8對方過世我是被告,可以主動承受嗎?

可以。依第 175 條他造亦得聲明承受,避免案件懸置對自己不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書狀聲明(合法)口頭聲明(有風險)
聲明方式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開庭時口頭向法官表示
程式效力符合第 176 條,程序得回復嚴格認定不符程式,可能須補正
送達對方由法院送達他造無書狀可送達,效力存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24条(訴訟手続の中断及び受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33조·제241조(소송절차의 수계)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150条(当事人死亡待继承人表明参加之诉讼中止与承继)
🇩🇪 德國ZPO § 250(Form der Aufnahme:durch Zustellung eines Schriftsatze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73(reprise d'instance)
🇺🇸 美國Fed. R. Civ. P. 25(a)(substitution upon death of a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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