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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文書之發還及保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
  2. 提出之文書原本,如疑為偽造變造者,於訴訟未終結前,應由法院保管之。但應交付其他機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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