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文書之發還及保管)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須發還的文書原本,法院留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後歸還;疑為偽造變造者,訴訟終結前由法院保管。
Q · 把文件正本交給法院後拿得回來嗎?
原則歸還原本,疑為偽造或變造時才由法院扣押保管
依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提出的文書原本如須發還,法院會將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後把原本還給你,歸還是原則。例外在第2項:原本如疑為偽造或變造,於訴訟未終結前應由法院保管,但若依法應交付其他機關(如檢方偵辦偽造文書)則移交該機關。扣押是高門檻例外,不是法官想扣就扣。
深度解讀
訴訟中你被要求提出一份文件的原本當證據。那份可能是你唯一的房屋買賣契約、唯一的保單正本、唯一的遺囑。你心裡七上八下:交出去之後拿得回來嗎?萬一弄丟了怎麼辦?本條就是這個問題的答案。法院會把你的原本影印一份(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在卷宗裡,然後把原本還你。但有一個例外讓人緊張:如果法院懷疑你提出的文書是偽造或變造的,原本不會還你。整個訴訟結束之前,法院會把它扣住保管。這既是為了保全證據不被你銷毀,也是為了日後可能的刑事偽造文書追訴留下物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