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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1 條(文書之發還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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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
  2. 2.提出之文書原本,如疑為偽造或變造者,於訴訟未終結前,應由法院保管之。但應交付其他機關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須發還的文書原本,法院留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後歸還;疑為偽造變造者,訴訟終結前由法院保管。

Q · 把文件正本交給法院後拿得回來嗎?

原則歸還原本,疑為偽造或變造時才由法院扣押保管

依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提出的文書原本如須發還,法院會將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後把原本還給你,歸還是原則。例外在第2項:原本如疑為偽造或變造,於訴訟未終結前應由法院保管,但若依法應交付其他機關(如檢方偵辦偽造文書)則移交該機關。扣押是高門檻例外,不是法官想扣就扣。

深度解讀

訴訟中你被要求提出一份文件的原本當證據。那份可能是你唯一的房屋買賣契約、唯一的保單正本、唯一的遺囑。你心裡七上八下:交出去之後拿得回來嗎?萬一弄丟了怎麼辦?本條就是這個問題的答案。法院會把你的原本影印一份(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在卷宗裡,然後把原本還你。但有一個例外讓人緊張:如果法院懷疑你提出的文書是偽造或變造的,原本不會還你。整個訴訟結束之前,法院會把它扣住保管。這既是為了保全證據不被你銷毀,也是為了日後可能的刑事偽造文書追訴留下物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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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1 條規定:「提出之文書原本須發還者,應將其繕本、影本或節本附卷。提出之文書原本,如疑為偽造或變造者,於訴訟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