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3 條(原本之提出及繕本證據力之斷定)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3 條規定,法院得命提出文書原本;不從命或不能提出時,由法院依自由心證斷定影本的證據力。
Q · 合約只剩影本、原本不見了,法院還會採信嗎?
會。法院可依自由心證判斷影本證據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3 條,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文書原本;若當事人不從命提出或確實不能提出,法院不會自動否定影本,而是依自由心證斷定該繕本或影本的證據力。關鍵在於:原本為何不在(遺失、毀損、天災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有其他佐證(匯款紀錄、訊息、證人)印證影本內容。能合理解釋加上佐證鏈,影本仍可能被採信。
深度解讀
合約原本在那場水災裡泡爛了。你翻遍整個家只找到一份當初存在雲端的影本列印。走進法庭的那一刻你覺得自己輸定了。但 353 條告訴你一件事:原本交不出來不等於證據歸零。法院可以命你提出原本(第一項),但如果你不從命令或者確實無法提出,法院會用「自由心證」來判斷這份影本值多少分(第二項)。自由心證不是隨便亂判,法官會綜合考量:你為什麼交不出原本?理由合不合理?影本的內容有沒有其他佐證可以印證?對方有沒有提出影本造假的具體質疑?如果你能合理解釋原本滅失的原因,又有其他證據佐證影本內容,法官有可能認定影本的證據力等同或接近原本。反過來,如果你說不清楚原本去哪了,又拿不出任何佐證,法官很可能大幅降低影本的證據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