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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3 條(原本之提出及繕本證據力之斷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
  2. 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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