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書狀內引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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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要求書狀引用文書須附原本、繕本或影本,引用他人持有的文書須表明持有人,引用證人須載明姓名住址。
Q · 書狀裡寫『依合約第五條』卻沒附合約,會怎樣?
可能被當成沒有依據的空話。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當事人在書狀引用自己持有的文書,必須附上原本、繕本或影本;只引用其中一段可以附節本,但要摘錄該段與所載日期、名押印記。引用非自己持有的文書,要表明持有人姓名、住居所或保管機關;引用證人要表明姓名與住居所。未依規定附具或表明,主張可能被認定欠缺依據,審判長並得依第 121 條命補正。
深度解讀
法院不是你的筆友,你寫了什麼主張就要附上對應的證據,不能只說「我有合約」卻不把合約交出來。這條規定得很清楚:你手上有的文書,要附原本、繕本或影本;只引用其中一段,可以只交節本,但必須摘錄該部分的日期和簽名蓋章。如果那份文件對方本來就知道,或者多到抄不完,你可以只寫明是哪份文件。關鍵在第二項:如果你引用的文書不在你手上,你必須告訴法院誰拿著它、住哪裡、哪個機關保管。引用證人也一樣,姓名和住址一個都不能少。很多自己打官司的人敗在這裡:書狀洋洋灑灑寫了五頁,但該附的沒附、該指明的沒指明,法官看到的只是一堆空口白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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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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