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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書狀內引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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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書。
  2. 2.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要求書狀引用文書須附原本、繕本或影本,引用他人持有的文書須表明持有人,引用證人須載明姓名住址。

Q · 書狀裡寫『依合約第五條』卻沒附合約,會怎樣?

可能被當成沒有依據的空話。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當事人在書狀引用自己持有的文書,必須附上原本、繕本或影本;只引用其中一段可以附節本,但要摘錄該段與所載日期、名押印記。引用非自己持有的文書,要表明持有人姓名、住居所或保管機關;引用證人要表明姓名與住居所。未依規定附具或表明,主張可能被認定欠缺依據,審判長並得依第 121 條命補正。

深度解讀

法院不是你的筆友,你寫了什麼主張就要附上對應的證據,不能只說「我有合約」卻不把合約交出來。這條規定得很清楚:你手上有的文書,要附原本、繕本或影本;只引用其中一段,可以只交節本,但必須摘錄該部分的日期和簽名蓋章。如果那份文件對方本來就知道,或者多到抄不完,你可以只寫明是哪份文件。關鍵在第二項:如果你引用的文書不在你手上,你必須告訴法院誰拿著它、住哪裡、哪個機關保管。引用證人也一樣,姓名和住址一個都不能少。很多自己打官司的人敗在這裡:書狀洋洋灑灑寫了五頁,但該附的沒附、該指明的沒指明,法官看到的只是一堆空口白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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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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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