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18 條(書狀內引用證據)
- 1.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書。
- 2.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非其所執之文書或其他證物者,應表明執有人姓名及住居所或保管之機關;引用證人者,應表明該證人姓名及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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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要求書狀引用文書須附原本、繕本或影本,引用他人持有的文書須表明持有人,引用證人須載明姓名住址。
Q · 書狀裡寫『依合約第五條』卻沒附合約,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當事人在書狀引用自己持有的文書,必須附上原本、繕本或影本;只引用其中一段可以附節本,但要摘錄該段與所載日期、名押印記。引用非自己持有的文書,要表明持有人姓名、住居所或保管機關;引用證人要表明姓名與住居所。未依規定附具或表明,主張可能被認定欠缺依據,審判長並得依第 121 條命補正。
白話解讀
法院不是你的筆友,你寫了什麼主張就要附上對應的證據,不能只說「我有合約」卻不把合約交出來。這條規定得很清楚:你手上有的文書,要附原本、繕本或影本;只引用其中一段,可以只交節本,但必須摘錄該部分的日期和簽名蓋章。如果那份文件對方本來就知道,或者多到抄不完,你可以只寫明是哪份文件。關鍵在第二項:如果你引用的文書不在你手上,你必須告訴法院誰拿著它、住哪裡、哪個機關保管。引用證人也一樣,姓名和住址一個都不能少。很多自己打官司的人敗在這裡:書狀洋洋灑灑寫了五頁,但該附的沒附、該指明的沒指明,法官看到的只是一堆空口白話。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規範當事人於書狀引用文書與證物時的附具義務:引用自己持有的文書應添具原本、繕本或影本,僅引用一部分得提節本並摘錄該段及所載年月日與名押印記;引用非自己持有的文書或證物,應表明執有人姓名住居所或保管機關;引用證人應表明其姓名及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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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118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書狀引用文書與證物的附具義務,引用文書要附原本或影本、引用證人要表明姓名住址。
Q2書狀引用合約要附原本還是影本?▾
原本、繕本或影本都可以;只引用一段可附節本,但要摘錄該段日期與名押印記。原本建議開庭時帶去備查。
Q3引用的文件不在我手上怎麼辦?▾
要在書狀表明執有人姓名、住居所或保管機關,後續可聲請法院命其提出(第 342 條以下)。
Q4只截圖 LINE 對話可以嗎?▾
可以,截圖是影本的一種,但要顯示完整對話雙方身分與時間戳;若對話在對方手機,要寫明該紀錄由對方持有。
Q5公文太長一定要全部印嗎?▾
若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得僅表明該文書;最穩做法是附節本摘錄重點並標明全文出處。
Q6書狀沒附該附的文件會被駁回嗎?▾
不會立即駁回,但審判長得依第 121 條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可能被視為不合程式而生不利後果。
Q7引用證人只寫名字夠嗎?▾
不夠,必須同時表明住居所,法院才有依據對該證人發傳票。
Q8書狀附件要印幾份?▾
依第 119 條,書狀及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的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適用情形 | 附具方式 | 備註 |
|---|---|---|---|
| 原本 | 文書真實性可能受爭執、法院要求核對 | 提出文件正本 | 證據力最強,影本爭執時需提出 |
| 繕本/影本 | 一般引用自己持有的文書 | 附文件複本附卷 | 最常見方式,原本宜備查 |
| 節本 | 文件過長或僅引用一部分 | 摘錄相關段落及日期、名押印記 | 減輕負擔,建議備全文 |
| 表明 | 他造所知、浩繁難備錄、或非自己持有 | 表明文書名稱或持有人姓名住居所、保管機關 | 為後續文書提出命令鋪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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