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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準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2. 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3. 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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