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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準文書)

  1. 1.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2. 2.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3. 3.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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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3條規定,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如 LINE 對話、錄音、影片)準用文書證據規定,得提出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

Q · LINE 對話、錄音、影片可以當法庭證據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一項,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LINE 對話、錄音、行車紀錄器影片等)準用文書證據規定。第二項允許在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時,僅提出呈現內容之書面(列印、光碟)並證明與原件相符;第三項則授權法院於必要時命提出人說明技術內容。最穩妥的做法是事先做公證保全,或當庭以原始裝置供法官核對。

白話解讀

LINE 對話紀錄算不算法庭上的「文書」?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呢?錄音檔呢?這些東西既不是紙,也不是墨水,但它們記載的資訊跟傳統文書完全一樣,甚至更完整。363條就是把法庭的文書證據規則延伸到數位時代的那座橋。第一項說:只要某個物件的功能跟文書一樣(記載資訊、能被閱讀理解),所有文書證據的規定通通準用。第二項更實際:如果原件是數位格式(存在手機裡、伺服器上、雲端裡),你不需要把整台伺服器搬到法庭,只要提出列印的書面,並證明內容跟原件一致就行。法官如果看不懂你提出的技術資料,第三項允許法院命你口頭說明。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為「準文書」之規定,將文書證據規則延伸至非文書但具相同記載效用之物件。其建立三層機制:第一項使錄音、影片、數位檔案等準用文書證據規定;第二項允許以呈現內容之書面替代原件並證明相符;第三項授權法院命提出人說明難以辨讀之技術內容,使數位時代的證據得以有效進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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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LINE 對話可以當法庭證據嗎?

可以,依民訴 363 條第一項準用文書證據規定,截圖列印並證明與手機原始紀錄一致即可。

Q2錄音可以當證據嗎?偷錄的算不算?

可以準用文書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法則較寬鬆,一方參與通話的錄音通常不排除證據能力,須附完整逐字稿。

Q3提出數位證據一定要交原本(手機)嗎?

不一定。第二項允許提出原件有困難時,僅提出呈現內容之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

Q4行車紀錄器影片要怎麼提出給法院?

截取關鍵畫面列印、燒錄光碟附上,依第二項提出,法院可依第三項命當庭播放說明。

Q5截圖被質疑修改過怎麼辦?

以原始裝置、伺服器備份或公證證明內容真實性;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是兩個層次。

Q6什麼是準文書?

指文書以外但與文書有相同記載效用之物件,如錄音、影片、數位檔案,準用文書證據規定。

Q7電子郵件列印版法院會採信嗎?

會。準用文書規定,建議搭配當庭登入信箱或事先電子郵件保全公證強化真實性。

Q8數位證據要怎麼保全才不會被推翻?

爭議發生當下立刻做電子郵件公證或網頁公證,公證書直接滿足第二項一致性要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1条(図面・写真・録音テープ・ビデオテープその他の物件への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74조(그 밖의 증거 - 도면·사진·녹음테이프·비디오테이프·자기디스크 등)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 德國ZPO § 371a / § 371(Beweiskraft elektronischer Dokumente / Augenschei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66(force probante de l'écrit électroniqu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1001 & 901(electronically stored information; authent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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