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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3 條(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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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
  2. 2.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
  3. 3.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3條規定,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如 LINE 對話、錄音、影片)準用文書證據規定,得提出書面並證明與原件相符。

Q · LINE 對話、錄音、影片可以當法庭證據嗎?

可以。截圖列印並證明與原始紀錄一致即可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一項,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LINE 對話、錄音、行車紀錄器影片等)準用文書證據規定。第二項允許在提出原件有事實上困難時,僅提出呈現內容之書面(列印、光碟)並證明與原件相符;第三項則授權法院於必要時命提出人說明技術內容。最穩妥的做法是事先做公證保全,或當庭以原始裝置供法官核對。

深度解讀

LINE 對話紀錄算不算法庭上的「文書」?行車紀錄器的影片呢?錄音檔呢?這些東西既不是紙,也不是墨水,但它們記載的資訊跟傳統文書完全一樣,甚至更完整。363條就是把法庭的文書證據規則延伸到數位時代的那座橋。第一項說:只要某個物件的功能跟文書一樣(記載資訊、能被閱讀理解),所有文書證據的規定通通準用。第二項更實際:如果原件是數位格式(存在手機裡、伺服器上、雲端裡),你不需要把整台伺服器搬到法庭,只要提出列印的書面,並證明內容跟原件一致就行。法官如果看不懂你提出的技術資料,第三項允許法院命你口頭說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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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規定:「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