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4 條(勘驗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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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聲請勘驗須於聲請書表明勘驗標的物與應勘驗事項,未具體表明者法院得駁回。
Q · 聲請法院到現場勘驗,聲請書要寫什麼?
要寫明勘驗標的物與應勘驗事項兩件事
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聲請勘驗時必須在書狀中表明兩件事:一是「勘驗之標的物」(要看的具體物件或地點,例如A棟5樓浴室地板),二是「應勘驗之事項」(要確認的具體事實,例如防水層是否破損、滲水範圍多大)。只寫「請去現場看看」不符合本條要求,法院得認定聲請不合程式而駁回。
深度解讀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去確認事實的程序:到現場看房屋裂縫、聽噪音分貝、檢查產品瑕疵。但你不能只跟法官說「請去現場看看」。364條要求你在聲請書裡清楚寫出兩件事:勘驗什麼東西(標的物),以及要看什麼(應勘驗的事項)。「去看那棟房子」不夠,「去看A棟三樓北側外牆是否有貫穿性裂縫,以及裂縫寬度是否超過0.3公釐」才是法院要的格式。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法官的時間是稀缺資源。模糊的聲請等於浪費法院的勘驗資源,甚至可能被駁回。精確的聲請則讓法官到現場後能直接鎖定目標,勘驗筆錄的記載也會更有利於你的主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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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