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4 條(勘驗之聲請)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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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聲請勘驗須於聲請書表明勘驗標的物與應勘驗事項,未具體表明者法院得駁回。
Q · 聲請法院到現場勘驗,聲請書要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聲請勘驗時必須在書狀中表明兩件事:一是「勘驗之標的物」(要看的具體物件或地點,例如A棟5樓浴室地板),二是「應勘驗之事項」(要確認的具體事實,例如防水層是否破損、滲水範圍多大)。只寫「請去現場看看」不符合本條要求,法院得認定聲請不合程式而駁回。
白話解讀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去確認事實的程序:到現場看房屋裂縫、聽噪音分貝、檢查產品瑕疵。但你不能只跟法官說「請去現場看看」。364條要求你在聲請書裡清楚寫出兩件事:勘驗什麼東西(標的物),以及要看什麼(應勘驗的事項)。「去看那棟房子」不夠,「去看A棟三樓北側外牆是否有貫穿性裂縫,以及裂縫寬度是否超過0.3公釐」才是法院要的格式。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法官的時間是稀缺資源。模糊的聲請等於浪費法院的勘驗資源,甚至可能被駁回。精確的聲請則讓法官到現場後能直接鎖定目標,勘驗筆錄的記載也會更有利於你的主張。
法律定性
勘驗之聲請,指當事人請求法院以感官(看、聽、嗅、觸)直接調查證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應於聲請中具體表明「勘驗之標的物」與「應勘驗之事項」的程序行為。前者界定調查對象,後者界定調查範圍,二者構成法院判斷是否准許勘驗及如何製作勘驗筆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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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勘驗的聲請書怎麼寫?▾
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分兩段寫:勘驗標的物(具體物件、地址、樓層、位置)與應勘驗事項(條列每個要確認的事實)。
Q2只寫「請法官到現場看」可以嗎?▾
不行。未具體表明標的物與應勘驗事項,法院得認定聲請不合程式而駁回。
Q3勘驗費用誰出?▾
由聲請人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負擔,含法官、書記官差旅費與鑑定人費用;地點在外縣市時法院得囑託當地法院代為勘驗。
Q4法官可以拒絕勘驗聲請嗎?▾
可以。若認為與爭點無關或有更簡便的證據方法(如照片、鑑定報告),法院得駁回勘驗聲請。
Q5什麼是勘驗之標的物?▾
勘驗所指向的具體對象,可以是物件、場所或人身狀態,必須在聲請書精確指明。
Q6什麼是應勘驗之事項?▾
聲請人請法官於勘驗時應逐項確認的具體事實範圍,例如裂縫寬度、滲水面積、噪音分貝。
Q7勘驗筆錄是什麼、有效力嗎?▾
勘驗筆錄是法官親自感知事實的紀錄,具證據效力;聲請寫得具體,筆錄就越有利。
Q8勘驗怎麼向法院聲請?▾
撰寫聲請書 → 表明標的物 → 條列應勘驗事項 → 排除替代證據 → 必要時併聲請命鑑定人 → 向法院提出。
Q9勘驗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聲請人先墊付(差旅費、鑑定人費,數千至數萬元),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Q10怎麼提高勘驗聲請獲准機率?▾
先說明照片或鑑定報告無法替代,讓法官理解勘驗是唯一有效調查手段。
Q11怎麼讓勘驗結果更有證據力?▾
依第365條同時聲請命鑑定人(如工程師、環境技師)同行,產出專業勘驗筆錄。
Q12勘驗 vs 鑑定差在哪?▾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感知,鑑定是借鑑定人專業判斷;複雜案件常二者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勘驗(§364) | 鑑定 | 書證 |
|---|---|---|---|
| 證據方法 | 法官親自以感官感知事實 | 由具專業之鑑定人判斷 | 以文書內容證明事實 |
| 聲請要件 | 表明標的物及應勘驗事項 | 表明鑑定事項與待證事實 | 提出文書或聲請命他造提出 |
| 適用情境 | 現場狀態、物之外觀(裂縫、噪音) | 需專業知識之判斷(醫療、工程) | 契約、帳冊、書信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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