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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64 條(勘驗之聲請)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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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聲請勘驗須於聲請書表明勘驗標的物與應勘驗事項,未具體表明者法院得駁回。

Q · 聲請法院到現場勘驗,聲請書要寫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聲請勘驗時必須在書狀中表明兩件事:一是「勘驗之標的物」(要看的具體物件或地點,例如A棟5樓浴室地板),二是「應勘驗之事項」(要確認的具體事實,例如防水層是否破損、滲水範圍多大)。只寫「請去現場看看」不符合本條要求,法院得認定聲請不合程式而駁回。

白話解讀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去確認事實的程序:到現場看房屋裂縫、聽噪音分貝、檢查產品瑕疵。但你不能只跟法官說「請去現場看看」。364條要求你在聲請書裡清楚寫出兩件事:勘驗什麼東西(標的物),以及要看什麼(應勘驗的事項)。「去看那棟房子」不夠,「去看A棟三樓北側外牆是否有貫穿性裂縫,以及裂縫寬度是否超過0.3公釐」才是法院要的格式。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法官的時間是稀缺資源。模糊的聲請等於浪費法院的勘驗資源,甚至可能被駁回。精確的聲請則讓法官到現場後能直接鎖定目標,勘驗筆錄的記載也會更有利於你的主張。

法律定性

勘驗之聲請,指當事人請求法院以感官(看、聽、嗅、觸)直接調查證據時,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應於聲請中具體表明「勘驗之標的物」與「應勘驗之事項」的程序行為。前者界定調查對象,後者界定調查範圍,二者構成法院判斷是否准許勘驗及如何製作勘驗筆錄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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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勘驗的聲請書怎麼寫?

依民事訴訟法第364條分兩段寫:勘驗標的物(具體物件、地址、樓層、位置)與應勘驗事項(條列每個要確認的事實)。

Q2只寫「請法官到現場看」可以嗎?

不行。未具體表明標的物與應勘驗事項,法院得認定聲請不合程式而駁回。

Q3勘驗費用誰出?

由聲請人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負擔,含法官、書記官差旅費與鑑定人費用;地點在外縣市時法院得囑託當地法院代為勘驗。

Q4法官可以拒絕勘驗聲請嗎?

可以。若認為與爭點無關或有更簡便的證據方法(如照片、鑑定報告),法院得駁回勘驗聲請。

Q5什麼是勘驗之標的物?

勘驗所指向的具體對象,可以是物件、場所或人身狀態,必須在聲請書精確指明。

Q6什麼是應勘驗之事項?

聲請人請法官於勘驗時應逐項確認的具體事實範圍,例如裂縫寬度、滲水面積、噪音分貝。

Q7勘驗筆錄是什麼、有效力嗎?

勘驗筆錄是法官親自感知事實的紀錄,具證據效力;聲請寫得具體,筆錄就越有利。

Q8勘驗怎麼向法院聲請?

撰寫聲請書 → 表明標的物 → 條列應勘驗事項 → 排除替代證據 → 必要時併聲請命鑑定人 → 向法院提出。

Q9勘驗費用怎麼算、誰負擔?

聲請人先墊付(差旅費、鑑定人費,數千至數萬元),最終由敗訴方負擔。

Q10怎麼提高勘驗聲請獲准機率?

先說明照片或鑑定報告無法替代,讓法官理解勘驗是唯一有效調查手段。

Q11怎麼讓勘驗結果更有證據力?

依第365條同時聲請命鑑定人(如工程師、環境技師)同行,產出專業勘驗筆錄。

Q12勘驗 vs 鑑定差在哪?

勘驗是法官親自用感官感知,鑑定是借鑑定人專業判斷;複雜案件常二者併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勘驗(§364)鑑定書證
證據方法法官親自以感官感知事實由具專業之鑑定人判斷以文書內容證明事實
聲請要件表明標的物及應勘驗事項表明鑑定事項與待證事實提出文書或聲請命他造提出
適用情境現場狀態、物之外觀(裂縫、噪音)需專業知識之判斷(醫療、工程)契約、帳冊、書信等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2条・233条(検証の申出・検証の目的等の提示)
🇩🇪 德國ZPO § 371(Beweis durch Augenschein — Bezeichnung des Augenscheinsgegenstand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79-183 et 249(vérifications personnelles du juge / transport sur les lieux / constatations)
🇺🇸 美國FRCP Rule 34(Inspection of land or tangible th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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