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9 條(文書真偽之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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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文書真偽得以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核對程序適用勘驗規定。
Q · 對方否認簽名,法院能調別人手上的文件來比對嗎?
可以,法院能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文件比對筆跡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9 條第二項,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也就是說,你在銀行的開戶印鑑卡、在公司的簽到表、與他人簽過的合約,只要持有人手上有可供比對筆跡或印跡的文件,法院都有權調取。核對程序適用勘驗規定,法官可親自比對、命鑑定人鑑定或在法庭上當場核對。第三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可能依第 345 條被作不利認定。
深度解讀
所有否認、所有「那不是我簽的」,到最後都要面對同一道關卡:把字跡或印跡攤開來比。第359條是法院手上的驗證工具。當文書的真偽有爭議,法院可以調出其他確定是同一個人寫的文件,把筆跡擺在一起比對;印章也一樣,拿爭議文書上的印跡跟已知的印鑑紀錄對照。法院不只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比對用的文件,連第三人手上有可供核對的文書也可以被法院命令交出來。你的銀行開戶簽名卡、你在公司的簽到表、你跟房東簽的合約,任何有你筆跡的東西都可能被調出來。核對筆跡的程序適用勘驗的規定,意思是法官可以親自看、可以找鑑定人,也可以在法庭上當場比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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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