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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59 條(文書真偽之辨別)

  1. 1.文書之真偽,得依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2. 2.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3. 3.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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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9 條規定文書真偽得以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核對程序適用勘驗規定。

Q · 對方否認簽名,法院能調別人手上的文件來比對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9 條第二項,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也就是說,你在銀行的開戶印鑑卡、在公司的簽到表、與他人簽過的合約,只要持有人手上有可供比對筆跡或印跡的文件,法院都有權調取。核對程序適用勘驗規定,法官可親自比對、命鑑定人鑑定或在法庭上當場核對。第三人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可能依第 345 條被作不利認定。

白話解讀

所有否認、所有「那不是我簽的」,到最後都要面對同一道關卡:把字跡或印跡攤開來比。第359條是法院手上的驗證工具。當文書的真偽有爭議,法院可以調出其他確定是同一個人寫的文件,把筆跡擺在一起比對;印章也一樣,拿爭議文書上的印跡跟已知的印鑑紀錄對照。法院不只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比對用的文件,連第三人手上有可供核對的文書也可以被法院命令交出來。你的銀行開戶簽名卡、你在公司的簽到表、你跟房東簽的合約,任何有你筆跡的東西都可能被調出來。核對筆跡的程序適用勘驗的規定,意思是法官可以親自看、可以找鑑定人,也可以在法庭上當場比對。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59 條為文書真偽之證明方法規範,明定文書真偽得以核對筆跡或印跡證明;法院並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核對筆跡或印跡之程序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構成書證真偽爭執時的法定驗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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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筆跡鑑定準確嗎?要花多少錢?

法務部調查局與民間鑑定機構皆可做,費用約一萬到五萬元,準確度取決於比對樣本數量與品質,五份以上對照樣本可信度可達九成五。

Q2法院真的能叫銀行交出我的開戶簽名卡嗎?

可以。第 359 條第二項授權法院命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銀行、公司、機關手上的簽名或印鑑紀錄都在調取範圍。

Q3法官可以自己看筆跡判斷嗎?

可以。本條第三項準用勘驗規定,法官得親自核對,不一定要送鑑定,小案件常由法官當庭比對。

Q4對方拒絕提出比對文書會怎樣?

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得依第 345 條對其作不利認定,等同間接承認你主張的事實。

Q5核對筆跡跟命當場書寫差在哪?

核對筆跡是調既有文件比對,第 360 條的當場書寫則是命本人當庭書寫指定文字,後者偽裝難度更高。

Q6電子簽名也適用核對筆跡嗎?

親筆電子手寫簽名(如平板簽名)的核對邏輯適用,但純數位簽章無筆跡可比,須改用其他鑑定方式。

Q7比對樣本越多越準嗎?

是。單一樣本鑑定多只能得「相似」結論,五份以上同一人文件可接近確認程度,數量直接影響鑑定強度。

Q8聲請筆跡核對有時間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可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但鑑定常需數週至數月,越早聲請越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29条(筆跡等の対照による証明)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59조(필적 또는 인영의 대조)
🇨🇳 中國民事訴訟法(文書真偽透過司法鑑定/筆跡鑑定認定,鑑定意見為法定證據種類)
🇩🇪 德國ZPO § 441(Beweis der Echtheit durch Schriftvergleich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87 et s.(vérification d'écritur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901(b)(3)(authentication by compar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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