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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9 條(文書真偽之辨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文書之真偽,得依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2. 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3. 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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