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文書之證據力-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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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按指印或經法院、公證人認證,推定為真正,舉證推翻的責任落在主張造假的對方。
Q · 對方在合約上簽了名卻說不是他簽的,我要怎麼辦?
依民訴358條主張推定真正,舉證推翻的責任在對方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一項,私文書只要有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按指印,或經法院、公證人認證,即推定為真正。提出文書的你不需要證明它是真的,主張它是偽造的對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例如聲請筆跡鑑定)。若對方在法庭上以「不知道」「不記得有簽過」搪塞,依第二項法院可審酌情形自行斷定應否推定真正。
深度解讀
你的簽名,在法律上比你以為的重得多。一份私文書只要有你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按指印,或經過法院或公證人認證,法律就「推定為真正」。推定真正的意思是:提出這份文書的人不需要另外證明它是真的,對方要主張它是假的,舉證責任在對方。一個簽名,就能把第357條那個「你要自己證明文書是真的」的沉重包袱,整個甩到對方身上。但第二項埋了一個機關:有些人被自己的簽名將了一軍之後,會在法庭上說「我不知道」或「我不記得有簽過」。這招以前很好用,因為法官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民國89年修法後,法官可以「審酌情形」自行判斷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要不要信。白話說:法官有權決定你的「我忘了」是真的忘了還是裝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私文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 審酌名詞
- 民法 第 3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2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28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359 條條文
- 公證法 第 46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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