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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文書之證據力-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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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2. 2.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按指印或經法院、公證人認證,推定為真正,舉證推翻的責任落在主張造假的對方。

Q · 對方在合約上簽了名卻說不是他簽的,我要怎麼辦?

依民訴358條主張推定真正,舉證推翻的責任在對方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一項,私文書只要有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按指印,或經法院、公證人認證,即推定為真正。提出文書的你不需要證明它是真的,主張它是偽造的對方必須負舉證責任(例如聲請筆跡鑑定)。若對方在法庭上以「不知道」「不記得有簽過」搪塞,依第二項法院可審酌情形自行斷定應否推定真正。

深度解讀

你的簽名,在法律上比你以為的重得多。一份私文書只要有你本人或代理人的簽名、蓋章、按指印,或經過法院或公證人認證,法律就「推定為真正」。推定真正的意思是:提出這份文書的人不需要另外證明它是真的,對方要主張它是假的,舉證責任在對方。一個簽名,就能把第357條那個「你要自己證明文書是真的」的沉重包袱,整個甩到對方身上。但第二項埋了一個機關:有些人被自己的簽名將了一軍之後,會在法庭上說「我不知道」或「我不記得有簽過」。這招以前很好用,因為法官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民國89年修法後,法官可以「審酌情形」自行判斷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要不要信。白話說:法官有權決定你的「我忘了」是真的忘了還是裝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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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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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