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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58 條(文書之證據力-私文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2. 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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