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24868 號
要旨
加油站用地未完成繼承登記,由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其僅係基於租賃或借貸等債之關係,而非設定地上權或典權,仍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一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此所謂處分,係指物權處分行為,亦即指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而言,而不包括買賣或租賃等債權行為在內 (王澤鑑著「民法物權 (1) 」 第九十四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二○頁、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二○二四判例參照) 。本件加油站用地未完成繼承登記,由繼承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其僅係基於租賃或借貸等債之關係,而非設定地上權或典權,揆諸上開民法規定,似無不合。
二 次按私文書經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固應推定為真正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參照) ;惟所謂認證,僅係證明該文書確為作成名義人所作 (參照公證法第四十六條以下規定) ,並不能因此即應認為經認證之事項係實質真正;亦即該文書之證明力如何,仍應由受理之法院或機關調查認定 (參見司法院編印「公證法律問題研究 (二) 」第三六四頁) 。本件來函所稱之全部繼承人親屬系表,似係由繼承人自行作成之私文書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參照) ,雖經法院認證,惟依前開說明,其證明力仍應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