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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492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於鄉村區通盤檢討核定通過公告日起二年期滿前申辦整體規劃開發,惟未及檢具相關文件,涉及法院公證與認證效力之異同及民事訴訟履約之訴性質等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臺中縣政府函為紀○先生等所有坐落該縣龍井鄉庄子段新庄子小段四地號等八筆土地 (編號第一區塊) 及同小段六三地號等十九筆土地 (編號第七區塊) 二案,於鄉村區通盤檢討核定通過公告日起二年期滿前向該府申辦整體規劃開發,惟未及檢具相關文件一併提出申請,涉及法院公證與認證效力之異同及民事訴訟履約之訴性質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一七○五八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九一)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九九七五號函略以:「依我國現行公證制度,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及具備一定要件下之公文書予以認證。所謂公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的證明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之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而認證,則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是在公證,為公證標的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為公證人所親自體驗,而在認證,公證人實際體驗者為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之真正。依來函所述本件紀○先生等所有坐落臺中縣龍井鄉新庄子段新庄子小段四地號等八筆土地 (編號第一區塊) 及同小段六三地號等十九筆土地 (編號第七區塊) 二案,應檢附之公共設施捐贈的同意書係由公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認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即推定為真正,至該認證書得否取代『臺灣省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作業補充規定』第六條第 (五) 項規定之法院公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該等規定之立法意旨依職權自行認定。又來函所函整體規劃開發案中,部分土地所有人原同意參加整體規劃開發,嗣後反悔拒絕完成法院公證程序,經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履約之訴,若獲勝訴,是否即視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一節,應視具體個案原告聲明請求法院裁判之內容而定,本院無法表示意見。」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九一) 秘台廳民三字第二九九七五號主 旨:關於臺中縣政府函詢紀○先生等所有坐落該縣龍井鄉新庄子段新庄子小段四地號等八筆土地 (編號第一區塊) 及同小段六三地號等十九筆土地 (編號第七區塊) 二案,於鄉村區通盤檢討核定通過公告日起二年期滿前向該府申辦整體規劃開發,惟未及檢具相關文件一併提出申請,涉及法院公證與認證書效力之異同及民事訴訟履約之訴性質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律決字第○九一○○四四一五九號函。

二 依我國現行公證制度,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係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及具備一定要件下之公文書予以認證。所謂公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有關私權之事實賦予公的證明力,證明該項法律行為作成或該項事實之存在。而認證,則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其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是在公證,為公證標的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為公證人所親自體驗,而在認證,公證人實際體驗者為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之真正。依來函所述本件紀○先生等所有坐落臺中縣龍井鄉新庄子段新庄子小段四地號等八筆土地 (編號第一區塊) 及同小段六三地號等十九筆土地 (編號第七區塊) 二案,應檢附之公共設施捐贈同意書係由公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認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即推定為真正,至該認證書得否取代「臺灣省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作業補充規定」第六條第 (五) 項規定之法院公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該等規定之辦法意旨依職權自行認定。又來函所詢整體規劃開發案中,部分土地所有人原同意參加整體規劃開發,嗣後反悔拒絕完成法院公證程序,經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履約之訴,若獲勝訴,是否即視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一節,應視具體個案原告聲明請求法院裁判之內容而定,本院無法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100492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於鄉村區通盤檢討核定通過公告日起二年期滿前申辦整體規劃開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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