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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5252 號
要旨
於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宜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証,始得推定為真正
全文內容
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中介事務,則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宜經該會驗證,始得推定為真正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三號判決參照) 。來函所述臺灣○○地方法院係已故公證人黃○○之遺產管理人,茲邵○○、劉○○二人檢附黃君在大陸之胞弟黃○○、黃○○出具之委託書及在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向該院申請繼承遺產乙案,所提出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及公證書,如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似尚難遽採為邵○○、劉○○受有合法委任及黃○○、黃○○確係黃○○繼承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