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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900044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公證人就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或「會議簽到簿」所為之認證,由於「會議紀錄」所載出席人員等內容係屬過往經驗所為之文字敘述,未經公證人實際體驗,且私文書之認證亦僅為形式上審查,故無證明「會議紀錄」所記載內容為真實及「會議簽到簿」簽到者確有出席之效力

主旨

有關 貴部函詢法院依公證法規定就私文書之認證方式及其效果疑義乙案,本院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2 月 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3766 號函。

二、按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公證法第 10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認證」係公證人就請求人請求認證之文書,證明私文書之簽名為請求人自為或承認為其簽名;是請求人請求公證人就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予以認證者,公證人應依公證法第 107 條準用第 73 條之規定,令請求人提出經主管機關所發載明祭祀公業名稱及管理人之相關文件、派下全員證明書、派下現員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並予核對身分後,分別就前開私文書上之簽章審認其是否真正;如請求人僅就前開「會議紀錄」請求認證,則公證人應使請求人及會議紀錄作成者或授權他人當面於會議紀錄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若請求人請求就「會議簽到簿」認證,公證人應使全體簽到者或授權他人當面於會議簽到簿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前開公證人所為認證,均僅在證明該等私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而已,此與公證人所為公證須依公證人所聽取之陳述、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方法所得之結果不同(公證法第 80 條規定參照)。由於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所載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及決議事項等內容係屬過往經驗所為之文字敘述,既未經公證人實際體驗,且認證私文書亦僅為形式上審查,故公證人就「會議紀錄」或「會議簽到簿」所為認證,並無證明該會議紀錄所記載之內容為真實及會議簽到簿簽到之人確有出席會議之效力。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經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此所謂推定為真正乃指推定該私文書形式上為真正(即私文書係作成名義人所作者),至於私文書所載內容是否為真正,則不在推定範圍之內,且此項推定僅係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故得以反證推翻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臺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臺中地區公證人公會、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900044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公證人就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會議紀錄」或「會議簽到簿」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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