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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76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大陸「樂清縣大荊鎮西二村民委員會」出具之證明,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未嘗不可以為更正其戶籍上生父母姓名之依據

全文內容

本件來函所附大陸「樂清縣大荊鎮西二村民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參照本部七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法77. 律字第七○三一號致 貴部 (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樂清縣大荊鎮西二村民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未嘗不可以為更正其戶籍上生父母姓名之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76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5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大陸「樂清縣大荊鎮西二村民委員會」出具之證明,固非我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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