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7-1 條(就真正文書故意爭執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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