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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57-1 條(就真正文書故意爭執之處罰)

  1. 1.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3.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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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規定,對真正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可撤銷。

Q · 對方明知道我手上的文書是真的卻硬否認,可以罰他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有三:文書確實為真、對方主觀上故意爭執、目的在妨礙程序。但若對方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文書為真正,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罰鍰;該裁定亦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訴訟裡有一招叫「拖」:對方明知道你手上的合約是真的,但就是否認,逼你花時間花錢去做筆跡鑑定、找證人、聲請調查。這招在以前幾乎零成本,反正否認又不犯法。第357條之1就是為了終結這種無賴打法而生的。法院如果認定你明明知道文書是真的卻故意否認,可以直接罰你最高三萬元。三萬元本身不多,但這筆罰鍰的真正殺傷力不在金額,而在它傳遞的訊號:法官已經認定你在說謊。一旦法官對你的誠信有了負面評價,接下來的每一個爭點,你的說詞都會被打折。不過立法者也留了一扇後門:如果你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認錯、承認文書真正,法院可以撤銷罰鍰。這是鼓勵你及時止損,回到真實陳述的軌道上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是私文書真實義務的制裁規定,針對當事人或代理人「明知文書真正卻故意爭執」的行為,賦予法院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的權限,並設有抗告及二審前承認可撤銷的緩衝機制,用以平衡防禦權與訴訟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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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罰三萬真的會影響官司結果嗎?

三萬元本身對訴訟結果沒有直接影響,但法官做出罰鍰裁定的前提是認定你故意否認真正文書,代表法官已對你的誠信打了問號。依民訴第222條法官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當法官認為你會在文書真偽上說謊,其他爭點的可信度也會連帶受損。實務上法官不輕易動用本條,一旦動了,通常代表對該當事人訴訟態度已相當不滿。

Q2律師叫我否認,結果被罰了,律師要賠我嗎?

若律師在未充分確認事實下建議你否認文書真正導致被裁罰,律師可能構成執行業務過失,你可向其請求損害賠償,但你也有如實告知的責任。本條明定「代理人」也可受罰,所以律師本身也可能是被處罰對象。實務提示:選律師時問他對文書真正策略的態度,可看出風格是穩健或冒險。

Q3被依357條之1裁罰後還有救嗎?

有。罰鍰裁定得為抗告,且抗告中停止執行,你有時間準備;另外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越早承認,對後續爭點心證的影響越小。實務提示:止損的時間窗口通常有數月到一年,但每拖一天法官印象分就掉一點。

Q4民事訴訟法357條之1是什麼?

針對明知文書真正卻故意爭執的行為,賦予法院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的私文書真實義務制裁規定。

Q5什麼叫故意爭執文書真正?

當事人或代理人主觀上明知文書確為真正,仍在法庭上否認其真正以妨礙程序,須有『故意』要件。

Q6357條之1罰鍰是刑罰嗎?

不是。罰鍰是法院維護訴訟秩序的程序制裁,非刑罰、不留前科,但會影響法官對你的誠信評價。

Q7真實義務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就其陳述應為真實及完全的義務,故意虛偽爭執即違反,357條之1是此義務在文書場合的具體制裁。

Q8怎麼聲請法院依357條之1處罰對方?

先完成舉證確認文書真正,再具狀向繫屬法院敘明對方明知卻故意爭執的事證,聲請裁定處罰。

Q9被依357條之1罰了怎麼救濟?

對罰鍰裁定提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或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文書真正爭取撤銷。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故意』爭執?

舉出文書上其不爭執的簽名、他案曾承認同一文書、或其行為顯示明知真正等客觀事證。

Q11我不確定文書是不是真的,該怎麼回應?

依民訴358條第2項表明『不知或不記憶』,不要直接否認,可避免落入故意爭執的處罰。

Q12357條之1 vs 249條之1差在哪?

357條之1罰『故意爭執真正文書』,249條之1罰『惡意或不當目的之起訴』,兩者都是程序濫用罰鍰但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是否受罰關鍵差異依據
正當否認文書真正不受罰對文書真偽有合理懷疑,行使正當防禦權民訴第357條防禦權
明知真正而故意爭執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主觀上明知文書為真卻否認,意在拖延民訴第357條之1
不知或不記憶不受罰誠實表明不知或不記憶,非故意爭執民訴第358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30条(文書の成立の真正を争った当事者等に対する過料)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63조(문서성립의 부인에 대한 제재 - 과태료)
🇨🇳 中國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对伪造毁灭证据等行为罚款,無就文書真正爭執之直接對應,僅功能近似)
🇩🇪 德國ZPO § 138(Wahrheitspflicht der Parteien;無同等罰鍰,以真實義務為功能對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32-1(amende civile pour procédure dilatoire ou abusive)
🇺🇸 美國FRCP Rule 37(c)(2)(expenses for failure to admit genuineness of a document)+ Rul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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