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57-1 條(就真正文書故意爭執之處罰)
- 1.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2.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該文書為真正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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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規定,對真正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可撤銷。
Q · 對方明知道我手上的文書是真的卻硬否認,可以罰他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當事人或代理人就「真正之文書」故意爭執其真正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要件有三:文書確實為真、對方主觀上故意爭執、目的在妨礙程序。但若對方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文書為真正,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罰鍰;該裁定亦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白話解讀
訴訟裡有一招叫「拖」:對方明知道你手上的合約是真的,但就是否認,逼你花時間花錢去做筆跡鑑定、找證人、聲請調查。這招在以前幾乎零成本,反正否認又不犯法。第357條之1就是為了終結這種無賴打法而生的。法院如果認定你明明知道文書是真的卻故意否認,可以直接罰你最高三萬元。三萬元本身不多,但這筆罰鍰的真正殺傷力不在金額,而在它傳遞的訊號:法官已經認定你在說謊。一旦法官對你的誠信有了負面評價,接下來的每一個爭點,你的說詞都會被打折。不過立法者也留了一扇後門:如果你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認錯、承認文書真正,法院可以撤銷罰鍰。這是鼓勵你及時止損,回到真實陳述的軌道上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57條之1是私文書真實義務的制裁規定,針對當事人或代理人「明知文書真正卻故意爭執」的行為,賦予法院裁定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的權限,並設有抗告及二審前承認可撤銷的緩衝機制,用以平衡防禦權與訴訟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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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57條之1罰多少?▾
最高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處罰。
Q2什麼情況會被依357條之1處罰?▾
文書確實為真、當事人或代理人主觀上故意爭執其真正時才會。
Q3被罰了還能救嗎?▾
可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或在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文書真正爭取撤銷。
Q4律師也會被罰嗎?▾
會。條文明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律師故意否認真文書照樣可能受罰。
Q5怎麼聲請處罰對方?▾
先完成舉證確認文書真正,再具狀向法院說明對方故意爭執的事證。
Q6正當否認也會被罰嗎?▾
不會。本條處罰的是「明知真正卻故意否認」,正當行使防禦權不在其內。
Q7罰鍰會影響我的官司嗎?▾
金額不大,但法官裁罰前已認定你故意說謊,會連帶影響其他爭點的心證。
Q8承認文書真正的時間到什麼時候?▾
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法院得審酌撤銷原罰鍰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是否受罰 | 關鍵差異 | 依據 |
|---|---|---|---|
| 正當否認文書真正 | 不受罰 | 對文書真偽有合理懷疑,行使正當防禦權 | 民訴第357條防禦權 |
| 明知真正而故意爭執 | 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 主觀上明知文書為真卻否認,意在拖延 | 民訴第357條之1 |
| 不知或不記憶 | 不受罰 | 誠實表明不知或不記憶,非故意爭執 | 民訴第358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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