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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律聯字第 93040 號
要旨
各法院審理外國人涉訟事件,其委任狀之審核,以 (九三) 院台廳民一字第○六○三七號函示
主旨
司法院就各法院審理外國人涉訟事件,其委任狀之審核,以 (九三) 院台廳民一字第○六○三七號函示在案,檢送該函影本乙份,敬請轉所屬會員知照。
說明
依司法院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九三) 院台廳民一字第○六○三七號函辦理。
附件 一: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九三) 院台廳民一字第○六○三七號主 旨:各法院審理外國人涉訟事件,就其委任狀 (或授權書) 之審核,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就外國人涉訟,其委任狀 (或授權書) 之審核,本院曾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 (九一)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九五九七號函,請各法院依該函意旨辦理 (如附件) 。
二、就外國人涉訟之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 (或授權) 為真正,而他造就真正之文書,未具合理懷疑事由而故意爭執其真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一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 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 二:司法院 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九一) 院台廳民一字第二廷九七號主 旨:各級法院審理或辦理外國人涉訟事件,就其委任狀 (或授權書) 及抵押權證明文件之審核,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就外國人涉訟,委任臺灣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之委任狀 (或授權書)之審核,應與審理本國人事件持相同之態度,如依卷證資料已足認其委任 (或授權) 為真正,而他造亦不爭執,即無須要求其委任狀 (或授權書) 應經認證手續。
二、當事人已提出抵押權證明文件之影本,而法院認應提出原本者,無論該當事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如已陳明該證明文件之原本附於他案卷宗,應即調閱該卷宗或請該承辦法官或法院協助查證其影本是否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