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0 條(鑑別筆跡之方法與違背書寫命令之效果)
- 1.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 2.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 3.因供核對所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0條讓法院在無筆跡樣本時,可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作為筆跡鑑定的比對基準。
Q · 對方拿出我沒簽過的文件,但我手上沒有他的筆跡可以比對,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60條,當沒有現成筆跡可供比對時,法院得指定一段文字,命該文書的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製造比對樣本交鑑定人核對。若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書寫,準用第345條(當事人)或第349條(第三人)的效果:法院可認定他造關於文書真偽的主張為正當,第三人並可裁定罰鍰。
白話解讀
對方拿了一份合約說你簽過,但你從來沒看過那份文件。筆跡鑑定是你翻盤的關鍵,可是如果你手上根本沒有對方平時的筆跡樣本怎麼辦?這條就是法院替你準備的後手。法官可以當庭指定一段文字,命令那個聲稱寫了這份文書的人現場書寫。不是抄他自己挑的字,是法官指定的字,避免他故意變換筆跡。如果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寫?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你這邊關於文書真偽的主張是正確的(準用第345條),如果是第三人拒寫,還可以裁定罰鍰(準用第349條)。簡單講:你拒絕寫,法院就當你心虛。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0條為書證真偽爭議中的筆跡核對程序規範。當缺乏既有筆跡可供比對時,法院得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以製造比對樣本;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準用拒不提出文書的制裁效果,並將供核對所寫文字附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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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360條是什麼?▾
規範無適當筆跡可比對時,法院得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供核對的程序。
Q2對方拒絕當庭書寫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準用第345條或第349條,法院可認定他造文書真偽主張為正當,第三人並可罰鍰。
Q3法院會指定什麼文字讓人寫?▾
通常指定與爭議文書相同或相似的字詞,提高鑑別度;聲請時可主動建議挑最有特徵的字眼。
Q4當庭寫的字會還我嗎?▾
不會。供核對所寫文字依第三項附於筆錄,成為卷宗一部分,上訴審也看得到。
Q5故意把字寫醜能矇混嗎?▾
難。鑑定人比對的不只字形,還有筆壓、運筆習慣、字距,刻意偽裝反而留下破綻。
Q6什麼情況才算有正當理由拒寫?▾
如手部受傷無法書寫、文書非本案爭點等;單純不想寫不算正當理由。
Q7這條跟第359條差在哪?▾
359條是用既有筆跡核對,360條是在沒有既有筆跡時由法院命當庭書寫製造樣本。
Q8什麼時候可以聲請?▾
無特定時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聲請;越早聲請越好,避免對方練習偽裝筆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適用條文 | 做法 | 拒寫者身分 | 制裁依據 | 效果 |
|---|---|---|---|---|---|
| 有既有筆跡可比對 | 第359條 | 用現成筆跡交鑑定人核對 | — | — | — |
| 無適當筆跡可比對 | 第360條 | 法院指定文字命當庭書寫製造樣本 | — | — | — |
| — | — | — | 當事人(作成名義人) | 準用第345條 | 認定他造文書真偽主張為正當 |
| — | — | — | 第三人 | 準用第349條 | 得裁定罰鍰並得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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