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0條讓法院在無筆跡樣本時,可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作為筆跡鑑定的比對基準。
Q · 對方拿出我沒簽過的文件,但我手上沒有他的筆跡可以比對,怎麼辦?
可以,法院能命對方當庭書寫供筆跡核對
依民事訴訟法第360條,當沒有現成筆跡可供比對時,法院得指定一段文字,命該文書的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製造比對樣本交鑑定人核對。若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書寫,準用第345條(當事人)或第349條(第三人)的效果:法院可認定他造關於文書真偽的主張為正當,第三人並可裁定罰鍰。
對方拿了一份合約說你簽過,但你從來沒看過那份文件。筆跡鑑定是你翻盤的關鍵,可是如果你手上根本沒有對方平時的筆跡樣本怎麼辦?這條就是法院替你準備的後手。法官可以當庭指定一段文字,命令那個聲稱寫了這份文書的人現場書寫。不是抄他自己挑的字,是法官指定的字,避免他故意變換筆跡。如果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寫?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你這邊關於文書真偽的主張是正確的(準用第345條),如果是第三人拒寫,還可以裁定罰鍰(準用第349條)。簡單講:你拒絕寫,法院就當你心虛。
民事訴訟法第360條為書證真偽爭議中的筆跡核對程序規範。當缺乏既有筆跡可供比對時,法院得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以製造比對樣本;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準用拒不提出文書的制裁效果,並將供核對所寫文字附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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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常會指定與爭議文書中出現的特定字詞相同或相似的文字,讓鑑定人能精準比對,也可能指定書寫方式模擬爭議文書條件。聲請時可主動建議挑爭議文書中最有特徵的字眼,提高鑑別度。
依第三項規定,當庭書寫的文字會附在筆錄裡成為卷宗一部分,不會發還,上訴審也看得到。若提供自己的私人文件供核對,記得提出時聲明要求發還原本,法院會依第361條留影本附卷後歸還。
規範無適當筆跡可比對時,法院得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供核對的證據調查程序。
形式上署名或被主張製作該爭議文書之人,他就是被命令書寫的對象。
依第三項附於筆錄成為卷宗一部分不發還;其他供核對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如手部受傷無法書寫、文書根本非本案爭點等;單純不願配合不算正當理由。
保全爭議文書 → 蒐集既有筆跡 → 依359條聲請核對並依360條聲請命當庭書寫,可建議指定字詞。
先保全對方平時書寫文件當基準,再聲請當庭書寫;建議法院指定爭議文書中最有特徵的字。
當庭引用第345條或第349條,請法院認定你的文書真偽主張為正當,比等鑑定報告快得多。
越早聲請越好避免他練習;鑑定人會看筆壓、運筆習慣、字距,偽裝反而留破綻。
359條用既有筆跡核對;360條是在沒有既有筆跡時由法院命當庭書寫製造樣本。
當事人準用345條(認定他造主張正當);第三人準用349條(得裁定罰鍰並得強制)。
| 情境 | 適用條文 | 做法 | 拒寫者身分 | 制裁依據 | 效果 |
|---|---|---|---|---|---|
| 有既有筆跡可比對 | 第359條 | 用現成筆跡交鑑定人核對 | — | — | — |
| 無適當筆跡可比對 | 第360條 | 法院指定文字命當庭書寫製造樣本 | — | — | — |
| — | — | — | 當事人(作成名義人) | 準用第345條 | 認定他造文書真偽主張為正當 |
| — | — | — | 第三人 | 準用第349條 | 得裁定罰鍰並得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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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因供核對所書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因供核對所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因供核對所書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因供核對所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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