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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60 條(鑑別筆跡之方法與違背書寫命令之效果)

  1. 1.無適當之筆跡可供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
  2. 2.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
  3. 3.因供核對所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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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0條讓法院在無筆跡樣本時,可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作為筆跡鑑定的比對基準。

Q · 對方拿出我沒簽過的文件,但我手上沒有他的筆跡可以比對,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360條,當沒有現成筆跡可供比對時,法院得指定一段文字,命該文書的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製造比對樣本交鑑定人核對。若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書寫,準用第345條(當事人)或第349條(第三人)的效果:法院可認定他造關於文書真偽的主張為正當,第三人並可裁定罰鍰。

白話解讀

對方拿了一份合約說你簽過,但你從來沒看過那份文件。筆跡鑑定是你翻盤的關鍵,可是如果你手上根本沒有對方平時的筆跡樣本怎麼辦?這條就是法院替你準備的後手。法官可以當庭指定一段文字,命令那個聲稱寫了這份文書的人現場書寫。不是抄他自己挑的字,是法官指定的字,避免他故意變換筆跡。如果他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寫?法院可以直接認定你這邊關於文書真偽的主張是正確的(準用第345條),如果是第三人拒寫,還可以裁定罰鍰(準用第349條)。簡單講:你拒絕寫,法院就當你心虛。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0條為書證真偽爭議中的筆跡核對程序規範。當缺乏既有筆跡可供比對時,法院得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以製造比對樣本;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準用拒不提出文書的制裁效果,並將供核對所寫文字附於筆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360條是什麼?

規範無適當筆跡可比對時,法院得指定文字命文書作成名義人當庭書寫供核對的程序。

Q2對方拒絕當庭書寫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拒絕者,準用第345條或第349條,法院可認定他造文書真偽主張為正當,第三人並可罰鍰。

Q3法院會指定什麼文字讓人寫?

通常指定與爭議文書相同或相似的字詞,提高鑑別度;聲請時可主動建議挑最有特徵的字眼。

Q4當庭寫的字會還我嗎?

不會。供核對所寫文字依第三項附於筆錄,成為卷宗一部分,上訴審也看得到。

Q5故意把字寫醜能矇混嗎?

難。鑑定人比對的不只字形,還有筆壓、運筆習慣、字距,刻意偽裝反而留下破綻。

Q6什麼情況才算有正當理由拒寫?

如手部受傷無法書寫、文書非本案爭點等;單純不想寫不算正當理由。

Q7這條跟第359條差在哪?

359條是用既有筆跡核對,360條是在沒有既有筆跡時由法院命當庭書寫製造樣本。

Q8什麼時候可以聲請?

無特定時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可聲請;越早聲請越好,避免對方練習偽裝筆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條文做法拒寫者身分制裁依據效果
有既有筆跡可比對第359條用現成筆跡交鑑定人核對
無適當筆跡可比對第360條法院指定文字命當庭書寫製造樣本
當事人(作成名義人)準用第345條認定他造文書真偽主張為正當
第三人準用第349條得裁定罰鍰並得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29条(筆跡等の対照・文書の成立の真否、作成名義人への書写命令)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60조(대조용 문자의 서사 명령)
🇩🇪 德國ZPO § 441(Beweis durch Schriftvergleichung, Abs. 3 Schreibanordn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87-298(vérification d'écriture, art. 291 corps d'écriture dicté)
🇺🇸 美國FRE 901(b)(2)-(3)(authentication by handwriting comparison / handwriting exempla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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