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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2.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3.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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