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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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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2. 2.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3. 3.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交出受命提出的文書,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命強制處分取出。

Q · 對方不是當事人卻握著關鍵文件不交,能怎麼辦?

可聲請法院裁罰三萬並命強制處分取出

依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一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等於法院可派執行人員將文書取出。第三人不服得抗告,但罰鍰裁定於抗告中停止執行,強制處分裁定則不停止。

深度解讀

你知道那份能替你翻盤的合約副本在前房東手上,你知道那份交易紀錄在你的會計師辦公室裡。你甚至已經說服法院發命令要他交出來了。但他就是不給。然後呢?很多人卡死在這一步,以為法院的命令只是「拜託」。不是。349 條就是法院手上的兩張牌:第一張,罰鍰,三萬元以下,直接裁定。第二張更狠,強制處分,法院可以裁定強制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把文件「搶」出來。而且這兩張牌可以同時打。第三人不服可以抗告,但罰鍰的裁定在抗告期間停止執行,強制處分的裁定卻不停。換句話說,文件該交還是得交,罰款可以慢慢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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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