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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85 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1. 1.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2. 2.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3. 3.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4. 4.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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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Q · 受命法官做的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僅能向受訴法院(本案合議庭)提出異議。異議準用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才能依本編規定再抗告。第三審繫屬中則向第三審法院提異議。

白話解讀

法院有三種法官角色:合議庭主審、受命法官(被合議庭指派處理特定程序事項的法官)、受託法官(被其他法院委託調查證據的法官)。他們做的裁定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合議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到上級法院;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個人做的裁定,不能抗告,只能向『受訴法院』(就是本案的合議庭)提『異議』。差別很重要:抗告跑上級法院,異議留原法院。搞錯方向寫錯書狀送錯地方,10天期限跑完才發現,你就永遠失去救濟機會。本條的邏輯是:合議制精神要求合議庭自己的裁定才直接受上級審查;個別法官做的程序指揮行為,應該先由合議庭做第一層檢視。第四項還特別照顧到第三審繫屬或二審不得上訴三審的情況,讓異議管道不會因為審級關係落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為準抗告(異議)之規範,明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僅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準用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始得再抗告,藉此維持合議制由合議庭先行自我審查的程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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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時候的法官是『受命法官』?怎麼分辨?

合議庭為程序效率指派其中一位法官負責特定環節(如準備程序、調查證據),這位被指派的就是受命法官。分辨方法:看開庭紀錄或裁定書,若僅一位法官主持且階段為準備程序或證據調查,通常即為受命法官。其個別裁定的救濟是向合議庭提異議,異議裁定再不服才能抗告。

Q2向原法院提異議和抗告到上級法院差很多嗎?

差很多。異議由原法院(受訴法院)自己重新審查,較尊重程序一體性;抗告由上級法院以更獨立角度審視。第485條刻意將個別法官裁定改為異議管道,使合議制先行自我監督。異議時可直接請求受訴法院撤銷受命法官之裁定,以合議制精神論點最具說服力。

Q3受命法官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依民訴第485條,受命或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Q4民事訴訟法485條的異議是什麼?

對受命/受託法官個別裁定不服時,向受訴法院聲明不服的救濟方法,準用抗告規定,又稱準抗告。

Q5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差在哪?

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指派處理特定程序事項的庭員;受託法官是受其他法院委託代為調查證據的法官。

Q6什麼叫向受訴法院提異議?

向審理本案的合議庭聲明不服,由其自己重新審查受命/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而非送上級法院。

Q7受命法官裁定不服怎麼辦?

先看裁定簽章與作成階段確認是個別法官裁定,再向受訴法院(不是上級法院)提出異議。

Q8異議怎麼提、送哪裡?

向受訴法院(本案合議庭)提出;第三審繫屬中向第三審法院提出,準用抗告之書狀程序。

Q9提異議有期間限制嗎?

準用抗告規定,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第487條),逾期喪失救濟機會。

Q10怎麼確認裁定是不是受命法官做的?

看裁定書下方法官簽章與作成階段:僅一位法官且屬準備程序或證據調查,多為受命/受託法官個別裁定。

Q11異議 vs 抗告差在哪?

異議由受訴法院自查、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受理機關、審查角度不同,異議裁定後還可再抗告。

Q12民訴485 vs 484 異議差在哪?

484是審判長/受命法官就財產權訴訟裁定之異議限制,485聚焦受命/受託法官裁定不得抗告改採異議的總則性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bjectionappeal
受理機關受訴法院(原合議庭)直接上級法院
適用對象受命/受託法官個別裁定合議庭(受訴法院)裁定
審查角度合議制內部自我審查上級法院獨立審查
期間準用抗告,送達後10日送達後10日(第487條)
後續救濟異議裁定得再抗告(第三項)限制再抗告(第48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29条(受命裁判官又は受託裁判官の裁判に対する異議の申立て)
🇩🇪 德國ZPO § 573(Erinnerung gegen Entscheidungen des beauftragten oder ersuchten Richters)
🇺🇸 美國FRCP 72(a)(objections to a magistrate judge's nondispositive order)— 功能類比,非直接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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