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5 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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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Q · 受命法官做的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不能抗告,只能向受訴法院提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僅能向受訴法院(本案合議庭)提出異議。異議準用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才能依本編規定再抗告。第三審繫屬中則向第三審法院提異議。
深度解讀
法院有三種法官角色:合議庭主審、受命法官(被合議庭指派處理特定程序事項的法官)、受託法官(被其他法院委託調查證據的法官)。他們做的裁定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合議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到上級法院;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個人做的裁定,不能抗告,只能向『受訴法院』(就是本案的合議庭)提『異議』。差別很重要:抗告跑上級法院,異議留原法院。搞錯方向寫錯書狀送錯地方,10天期限跑完才發現,你就永遠失去救濟機會。本條的邏輯是:合議制精神要求合議庭自己的裁定才直接受上級審查;個別法官做的程序指揮行為,應該先由合議庭做第一層檢視。第四項還特別照顧到第三審繫屬或二審不得上訴三審的情況,讓異議管道不會因為審級關係落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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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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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