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5 條(異議之提出-準抗告)
- 1.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 2.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
- 3.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 4.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第二審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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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5條規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當事人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Q · 受命法官做的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僅能向受訴法院(本案合議庭)提出異議。異議準用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才能依本編規定再抗告。第三審繫屬中則向第三審法院提異議。
白話解讀
法院有三種法官角色:合議庭主審、受命法官(被合議庭指派處理特定程序事項的法官)、受託法官(被其他法院委託調查證據的法官)。他們做的裁定救濟管道完全不同。合議庭的裁定可以抗告到上級法院;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個人做的裁定,不能抗告,只能向『受訴法院』(就是本案的合議庭)提『異議』。差別很重要:抗告跑上級法院,異議留原法院。搞錯方向寫錯書狀送錯地方,10天期限跑完才發現,你就永遠失去救濟機會。本條的邏輯是:合議制精神要求合議庭自己的裁定才直接受上級審查;個別法官做的程序指揮行為,應該先由合議庭做第一層檢視。第四項還特別照顧到第三審繫屬或二審不得上訴三審的情況,讓異議管道不會因為審級關係落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為準抗告(異議)之規範,明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當事人僅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異議準用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始得再抗告,藉此維持合議制由合議庭先行自我審查的程序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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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的裁定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依民訴第485條,受命或受託法官個別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只能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Q2異議和抗告差在哪?▾
異議由受訴法院(原合議庭)自己審查,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兩者送件對象與審級不同。
Q3向誰提異議?▾
向受訴法院(本案合議庭)提出;第三審繫屬中則向第三審法院提異議。
Q4異議有期間限制嗎?▾
異議準用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抗告期間為裁定送達後10日內(第487條)。
Q5受託法官是什麼?▾
受其他法院委託代為調查證據等事項的法官,其個別裁定同樣走異議而非抗告。
Q6對異議裁定還能再救濟嗎?▾
可以。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規定提起抗告(第三項)。
Q7寫錯成抗告狀送上級會怎樣?▾
上級法院會以不合法駁回,若10日期間已過將喪失救濟機會。
Q8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怎麼提異議?▾
第二審受命或受託法官之裁定,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第四項後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bjection | appeal |
|---|---|---|
| 受理機關 | 受訴法院(原合議庭) | 直接上級法院 |
| 適用對象 | 受命/受託法官個別裁定 | 合議庭(受訴法院)裁定 |
| 審查角度 | 合議制內部自我審查 | 上級法院獨立審查 |
| 期間 | 準用抗告,送達後10日 | 送達後10日(第487條) |
| 後續救濟 | 異議裁定得再抗告(第三項) | 限制再抗告(第48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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