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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2.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3.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4.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5.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6. 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7. 第二項及前項之裁定確定,而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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