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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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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2. 2.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
  3. 3.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4. 4.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5. 5.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6. 6.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準用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7. 7.第二項及前項之裁定確定,而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抗告以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抗告,但可向所屬法院提異議;其餘再抗告僅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Q · 抗告被駁回後還能再抗告嗎?

看駁回理由,不合法駁回不能再抗告但可提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抗告法院如果是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例如逾期、未繳裁判費、格式錯誤),不得再為抗告,但可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其他合議庭審查程序瑕疵認定。若是以「無理由」駁回,則只能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一個理由提再抗告。一旦裁定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深度解讀

法院給了你一個不滿意的裁定,你提抗告,結果抗告法院只用一句「你的抗告不合法」就把你打回票。你氣炸了想再打上去,結果發現:不行,這扇門被鎖死了。這條法律設下了一道「程序不合法就此為止」的鐵門,但同時也偷偷留了一扇小窗:你可以向「所屬法院」(113 年修法後改由原法院所屬的其他合議庭審理,程序更公正)提出異議。另外,如果你想再抗告質疑適用法律錯誤,條件苛刻到你必須精準指出「法規適用顯有錯誤」這一個理由,其他理由全部無效。最狠的是最後一項:對於這些確定的裁定,你如果再去聲請再審或用其他方法不服,法院連看都不會看,直接當你沒寫。三道門檻層層堵死,設計邏輯是「司法資源有限,不能讓一個爭點無限循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抗告名詞
  • 上級法院名詞
  • 裁定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駁回名詞
  • 異議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適名詞
  • 顯有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條文
  • 裁判費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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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