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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2.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3.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4.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5.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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