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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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抗告以不合法駁回者不得再抗告,但可向所屬法院提異議;其餘再抗告僅限「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Q · 抗告被駁回後還能再抗告嗎?
看駁回理由,不合法駁回不能再抗告但可提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抗告法院如果是以「抗告不合法」駁回(例如逾期、未繳裁判費、格式錯誤),不得再為抗告,但可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由其他合議庭審查程序瑕疵認定。若是以「無理由」駁回,則只能用「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一個理由提再抗告。一旦裁定確定後再聲請再審或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深度解讀
法院給了你一個不滿意的裁定,你提抗告,結果抗告法院只用一句「你的抗告不合法」就把你打回票。你氣炸了想再打上去,結果發現:不行,這扇門被鎖死了。這條法律設下了一道「程序不合法就此為止」的鐵門,但同時也偷偷留了一扇小窗:你可以向「所屬法院」(113 年修法後改由原法院所屬的其他合議庭審理,程序更公正)提出異議。另外,如果你想再抗告質疑適用法律錯誤,條件苛刻到你必須精準指出「法規適用顯有錯誤」這一個理由,其他理由全部無效。最狠的是最後一項:對於這些確定的裁定,你如果再去聲請再審或用其他方法不服,法院連看都不會看,直接當你沒寫。三道門檻層層堵死,設計邏輯是「司法資源有限,不能讓一個爭點無限循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2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抗告名詞
- 上級法院名詞
- 裁定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駁回名詞
- 異議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適名詞
- 顯有名詞
- 錯誤名詞
-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條文
- 裁判費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36-6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4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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