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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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2000年刪除,原毀證制裁規定升級為第282條之1,適用所有妨礙舉證行為。
Q ·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2000年刪除,改適用第282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民國89年(2000年)刪除。原條文規範當事人故意毀損、隱匿文書證據時,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把此制裁擴大為證據通則,適用於任何妨礙他造舉證的不正當手段,不再僅限文書。現行案件應引用第282條之1。
深度解讀
這條曾經是對付訴訟中「毀滅證據」行為的制裁條款:如果你為了不讓對方用某份文書當證據,故意把它藏起來、燒掉或弄到不能用,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方說的都是真的。這是一個很有力的嚇阻機制。2000年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已經把這個制裁擴大成通則性規定,不再只限於文書證據,任何妨礙對方舉證的不正當手段都適用。所以本條不是被廢棄,而是被升級了,制裁範圍變得更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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