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民事訴訟法362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2000年刪除,原毀證制裁規定升級為第282條之1,適用所有妨礙舉證行為。

Q ·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2000年刪除,改適用第282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民國89年(2000年)刪除。原條文規範當事人故意毀損、隱匿文書證據時,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把此制裁擴大為證據通則,適用於任何妨礙他造舉證的不正當手段,不再僅限文書。現行案件應引用第282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對付訴訟中「毀滅證據」行為的制裁條款:如果你為了不讓對方用某份文書當證據,故意把它藏起來、燒掉或弄到不能用,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方說的都是真的。這是一個很有力的嚇阻機制。2000年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已經把這個制裁擴大成通則性規定,不再只限於文書證據,任何妨礙對方舉證的不正當手段都適用。所以本條不是被廢棄,而是被升級了,制裁範圍變得更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文書證據之毀損隱匿制裁規定。其規範功能於民國89年由第282條之1通則性條文承接並擴大,現已無獨立適用效力。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為之,雖在起訴後而有急迫情形者,亦同。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文書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者,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文書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者,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

(089011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有關當事人故意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舉證活動之制裁,已增設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為證據通則規定,為免重複規定,爰將本條刪除。

(0190913 制定)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為之,雖在起訴後而有急迫情形者,亦同。

(0231219 制定)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文書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者,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

(0570109 全文修正)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文書隱匿、毀壞或致不堪使用者,法院得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正當。

(0890115 刪除)

有關當事人故意以不正當手段妨礙他造舉證活動之制裁,已增設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一為證據通則規定,為免重複規定,爰將本條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