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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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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2000年刪除,原毀證制裁規定升級為第282條之1,適用所有妨礙舉證行為。

Q ·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還能用嗎?

不能,已於2000年刪除,改適用第282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民國89年(2000年)刪除。原條文規範當事人故意毀損、隱匿文書證據時,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把此制裁擴大為證據通則,適用於任何妨礙他造舉證的不正當手段,不再僅限文書。現行案件應引用第282條之1。

深度解讀

這條曾經是對付訴訟中「毀滅證據」行為的制裁條款:如果你為了不讓對方用某份文書當證據,故意把它藏起來、燒掉或弄到不能用,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方說的都是真的。這是一個很有力的嚇阻機制。2000年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已經把這個制裁擴大成通則性規定,不再只限於文書證據,任何妨礙對方舉證的不正當手段都適用。所以本條不是被廢棄,而是被升級了,制裁範圍變得更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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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62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