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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2000年刪除,原毀證制裁規定升級為第282條之1,適用所有妨礙舉證行為。
Q ·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還能用嗎?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已於民國89年(2000年)刪除。原條文規範當事人故意毀損、隱匿文書證據時,法院得認他造主張為真實。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把此制裁擴大為證據通則,適用於任何妨礙他造舉證的不正當手段,不再僅限文書。現行案件應引用第282條之1。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對付訴訟中「毀滅證據」行為的制裁條款:如果你為了不讓對方用某份文書當證據,故意把它藏起來、燒掉或弄到不能用,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對方說的都是真的。這是一個很有力的嚇阻機制。2000年刪除,原因是新增的第282條之1已經把這個制裁擴大成通則性規定,不再只限於文書證據,任何妨礙對方舉證的不正當手段都適用。所以本條不是被廢棄,而是被升級了,制裁範圍變得更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62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文書證據之毀損隱匿制裁規定。其規範功能於民國89年由第282條之1通則性條文承接並擴大,現已無獨立適用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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