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須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聲請,旅費可預行酌給;被拘提或無故拒絕作證者喪失請求權。
Q · 被法院傳去當證人,交通費和出席費可以跟法院請嗎?
可以,是法定權利,訊問後十日內要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一項,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金額依「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計算。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提出(第二項),逾期喪失請求權。住外地者可依第四項聲請預行酌給旅費,不必自己先墊。但被拘提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拒絕證言者,依但書喪失此項請求權。對裁定金額不服,可依第三項提抗告。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是「又要請假、又要跑法院、浪費我一天」。但法律不會讓你白跑。本條明確規定證人可以請求法定的日費和旅費,白話說就是你的交通費和出席費法院會出。而且如果你住得遠或擔心旅費墊不起,可以先向法院聲請預支。這筆錢不是要你跑完再等三個月才拿到的報帳款,而是可以在出發前就先拿到的預行給付。但書裡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被拘提來的(拒絕出庭被法院強制帶來),或者你到了法庭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作證,那你就喪失請求費用的資格。法律的邏輯很清楚:你配合司法,司法補償你的付出;你抗拒司法,你自己承擔成本。請求的期限是訊問完畢後十天,過期就喪失了。
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為證人費用請求權規範,賦予證人就配合司法所支出之交通與時間,向法院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之權利,並設有十日請求期限、預行酌給及抗告救濟機制;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者則喪失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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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一項規定證人可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依「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計算,包含交通費與出席日費。住很遠的話,第四項還允許提前預支旅費,不用自己先墊。提醒:十日聲請期限是硬限制,建議出庭當天就把聲請書準備好、訊問結束立刻遞交書記官。
原則上不可以。證人有出庭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到可依第303條罰鍰或拘提。就算到場卻拒絕具結或作證,依第323條但書會喪失日費旅費請求權。提醒:若有正當理由(如牽涉自己或親屬刑責),可依第307條主張拒絕證言權,這是合法拒絕,不被罰也不喪失費用,關鍵在於有沒有正當理由。
日費依現行支給標準計算(金額不高),旅費依實際交通方式核計,具體以現行法為準。金額雖不高,但第四項預行酌給旅費對住外地者很實用,第三項還給了抗告救濟途徑。提醒:因親友案件被傳喚時,與親友談好額外補貼薪資損失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只要補貼不影響證言內容。
日費是補償出席時間損失的定額,旅費是往返法院的交通費依實際核計,旅費可預支、日費不行。
證人在出庭前就先向法院聲請拿到旅費,不必自己墊錢來回跑,是第四項的特別設計。
訊問完畢後十日內,這是除斥期間,逾期即喪失且不能展延或補辦。
備妥聲請書→(住遠者出庭前先聲請預支旅費)→出庭作證→訊問完畢十日內遞交書記官。
依第四項向法院聲請預行酌給,附上住址到法院的交通費明細(高鐵票價或里程),法院通常核准。
日費依現行支給標準(金額不高),旅費按實際交通方式核計,具體以現行法為準。
依第三項對該裁定提抗告,於法定期間內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自行配合到場可請領日費旅費;被拘提到場依但書喪失請求權。
無正當理由拒絕喪失費用還可能被罰;依第307條有正當理由拒絕則合法,不被罰也不喪失費用。
| 比較面向 | result | note |
|---|---|---|
| 配合作證(具結並陳述) | 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旅費可預支 | 正常情形 |
| 被拘提到場 | 喪失日費旅費請求權 | 但書排除 |
| 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 喪失日費旅費請求權,並可能另被罰鍰 | 但書+第303條 |
| 依第307條正當拒絕證言 | 合法拒絕,不被罰、不喪失費用請求權 | 有正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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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立法理由一、為限制證人其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資限制。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之「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已包含「訊問完畢時」在內,爰將「完畢時,或」刪除,以期簡潔。 三、第三、四項不修正。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命其共同或各別陳述意見。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時,或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一、為限制證人其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爰增訂第一項但書,以資限制。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之「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已包含「訊問完畢時」在內,爰將「完畢時,或」刪除,以期簡潔。 三、第三、四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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