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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證人法定日費及旅費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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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3. 3.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4. 4.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日費及旅費,須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聲請,旅費可預行酌給;被拘提或無故拒絕作證者喪失請求權。

Q · 被法院傳去當證人,交通費和出席費可以跟法院請嗎?

可以,是法定權利,訊問後十日內要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一項,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金額依「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計算。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提出(第二項),逾期喪失請求權。住外地者可依第四項聲請預行酌給旅費,不必自己先墊。但被拘提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拒絕證言者,依但書喪失此項請求權。對裁定金額不服,可依第三項提抗告。

深度解讀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是「又要請假、又要跑法院、浪費我一天」。但法律不會讓你白跑。本條明確規定證人可以請求法定的日費和旅費,白話說就是你的交通費和出席費法院會出。而且如果你住得遠或擔心旅費墊不起,可以先向法院聲請預支。這筆錢不是要你跑完再等三個月才拿到的報帳款,而是可以在出發前就先拿到的預行給付。但書裡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被拘提來的(拒絕出庭被法院強制帶來),或者你到了法庭卻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作證,那你就喪失請求費用的資格。法律的邏輯很清楚:你配合司法,司法補償你的付出;你抗拒司法,你自己承擔成本。請求的期限是訊問完畢後十天,過期就喪失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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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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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