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4 條(準用人證之規定)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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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鑑定人因此須具結、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
Q · 鑑定人是不是想出庭就出庭、不想來就算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這代表鑑定人原則上負有與證人相同的義務:須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處罰鍰,並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最重要的例外是第 32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因此一份不利的鑑定報告,當事人可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方法論的破綻往往在這個環節才暴露。
白話解讀
鑑定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多數人以為法院請來的專家是「特殊來賓」,享有某種超然地位,出不出庭、講不講真話都看心情。錯了。這條法律一句話就把鑑定人拉下神壇:除了鑑定專屬的特殊規定以外,所有適用於證人的規則,全部適用在鑑定人身上。這代表什麼?鑑定人必須具結(等同宣誓),具結後說謊就是偽證罪。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處罰鍰。鑑定人可以請求日費和旅費,但也不能隨便拒絕出庭。你手上那份改變案件走向的鑑定報告,背後的鑑定人受到的約束比你以為的嚴格得多,而這正是你可以利用的破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為鑑定程序的概括準用條款,明定鑑定除鑑定章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證人)之規定。其效果是將證人的具結義務、到庭義務、罰鍰制裁與日費旅費請求權整套移植到鑑定人身上,使鑑定意見成為可被傳喚、具結、交互詰問與追究偽證責任的證據方法,而非不可挑戰的專家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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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324 條在規定什麼?▾
鑑定除鑑定章節另有規定外,準用證人的規定,使鑑定人負具結、到庭等義務。
Q2鑑定人需要具結嗎?▾
需要。準用人證後鑑定人原則上須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Q3鑑定人不到庭怎麼辦?▾
準用證人規定,法院得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鑑定人裁處罰鍰,但依第 329 條不得拘提。
Q4鑑定報告對我不利可以挑戰嗎?▾
可以。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並交互詰問,再視情況依第 334 條聲請重新鑑定。
Q5鑑定人和證人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異是第 32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其餘具結、到庭、罰鍰大致相同。
Q6鑑定人說謊會怎樣?▾
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Q7可以要求換鑑定人嗎?▾
可以依第 326 條第 3 項聲請撤換,或依第 334 條聲請重新鑑定。
Q8未具結的鑑定意見還算數嗎?▾
證據力大打折扣,具結程序有瑕疵常成為對造攻擊報告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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