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4 條(準用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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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鑑定人因此須具結、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
Q · 鑑定人是不是想出庭就出庭、不想來就算了?
不是。鑑定準用人證,鑑定人要具結也要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這代表鑑定人原則上負有與證人相同的義務:須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處罰鍰,並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最重要的例外是第 32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因此一份不利的鑑定報告,當事人可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方法論的破綻往往在這個環節才暴露。
深度解讀
鑑定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多數人以為法院請來的專家是「特殊來賓」,享有某種超然地位,出不出庭、講不講真話都看心情。錯了。這條法律一句話就把鑑定人拉下神壇:除了鑑定專屬的特殊規定以外,所有適用於證人的規則,全部適用在鑑定人身上。這代表什麼?鑑定人必須具結(等同宣誓),具結後說謊就是偽證罪。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處罰鍰。鑑定人可以請求日費和旅費,但也不能隨便拒絕出庭。你手上那份改變案件走向的鑑定報告,背後的鑑定人受到的約束比你以為的嚴格得多,而這正是你可以利用的破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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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