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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24 條(準用人證之規定)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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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鑑定人因此須具結、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

Q · 鑑定人是不是想出庭就出庭、不想來就算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這代表鑑定人原則上負有與證人相同的義務:須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處罰鍰,並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最重要的例外是第 32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因此一份不利的鑑定報告,當事人可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方法論的破綻往往在這個環節才暴露。

白話解讀

鑑定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多數人以為法院請來的專家是「特殊來賓」,享有某種超然地位,出不出庭、講不講真話都看心情。錯了。這條法律一句話就把鑑定人拉下神壇:除了鑑定專屬的特殊規定以外,所有適用於證人的規則,全部適用在鑑定人身上。這代表什麼?鑑定人必須具結(等同宣誓),具結後說謊就是偽證罪。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處罰鍰。鑑定人可以請求日費和旅費,但也不能隨便拒絕出庭。你手上那份改變案件走向的鑑定報告,背後的鑑定人受到的約束比你以為的嚴格得多,而這正是你可以利用的破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為鑑定程序的概括準用條款,明定鑑定除鑑定章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證人)之規定。其效果是將證人的具結義務、到庭義務、罰鍰制裁與日費旅費請求權整套移植到鑑定人身上,使鑑定意見成為可被傳喚、具結、交互詰問與追究偽證責任的證據方法,而非不可挑戰的專家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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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報告對我很不利,我能要求重新鑑定嗎?

可以,但法院不一定准。你需要具體指出原鑑定有什麼瑕疵:方法不當、資料不足、邏輯矛盾、鑑定人資格有疑義等(民事訴訟法第334條)。單純不滿意結果不是理由。實務上建議先聲請傳喚原鑑定人到庭詰問,在庭上問出具體破綻,再以此作為聲請重新鑑定的理由,准許機率會高很多。

Q2鑑定人不來法院怎麼辦?

準用證人規定,法院可以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鑑定人裁處罰鍰(第303條準用)。但要注意第329條的例外:鑑定人不得拘提,不能像證人一樣強制帶到法院。如果鑑定人一直不來,與其乾等,不如聲請法院撤換鑑定人(第326條第3項),換一個配合的,時間成本更重要。

Q3鑑定人需要具結嗎?說謊會怎樣?

需要。鑑定準用人證後,鑑定人原則上須具結。具結後故意在報告或陳述中為虛偽內容,不只是專業意見有爭議,而是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知道這點,詰問鑑定人的方式會完全不同。

Q4民事訴訟法 324 條在規定什麼?

鑑定除鑑定章節另有規定外,準用證人的規定,使鑑定人負具結、到庭、罰鍰等義務。

Q5什麼叫準用人證?

把性質相近的證人規則整套比照適用到鑑定人身上的立法技術,不必逐條重寫。

Q6鑑定人具結是什麼意思?

鑑定人陳述前後簽結文擔保所述屬實,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Q7鑑定人和證人差在哪?

具結、到庭、罰鍰都相同,唯一關鍵差別是第329條鑑定人不得拘提。

Q8鑑定報告對我不利怎麼挑戰?

分析方法論→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交互詰問→問出瑕疵後依334條聲請重新鑑定。

Q9怎麼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

依324條準用證人規定,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傳喚並準備詰問題目清單。

Q10鑑定人不到庭可以怎麼處理?

聲請法院裁處罰鍰,但不得拘提;長期不來可改聲請依326條撤換鑑定人。

Q11怎麼證明鑑定報告有問題?

從鑑定方法、資料來源、邏輯推導、鑑定人利益衝突與具結程序瑕疵五個面向切入。

Q12鑑定人 vs 證人哪個約束多?

兩者具結、到庭義務相同,但證人可拘提、鑑定人不得拘提,鑑定人少一道強制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6条(証人尋問の規定の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3조(증인신문 규정의 준용)
🇩🇪 德國ZPO § 402(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Vorschriften über den Zeugenbewei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2–706(expert witness 本即以證人身分受詰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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