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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24 條(準用人證之規定)

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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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鑑定人因此須具結、到庭並接受交互詰問。

Q · 鑑定人是不是想出庭就出庭、不想來就算了?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這代表鑑定人原則上負有與證人相同的義務:須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處罰鍰,並得請求日費及旅費。最重要的例外是第 32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因此一份不利的鑑定報告,當事人可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並接受交互詰問,方法論的破綻往往在這個環節才暴露。

白話解讀

鑑定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多數人以為法院請來的專家是「特殊來賓」,享有某種超然地位,出不出庭、講不講真話都看心情。錯了。這條法律一句話就把鑑定人拉下神壇:除了鑑定專屬的特殊規定以外,所有適用於證人的規則,全部適用在鑑定人身上。這代表什麼?鑑定人必須具結(等同宣誓),具結後說謊就是偽證罪。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處罰鍰。鑑定人可以請求日費和旅費,但也不能隨便拒絕出庭。你手上那份改變案件走向的鑑定報告,背後的鑑定人受到的約束比你以為的嚴格得多,而這正是你可以利用的破口。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4 條為鑑定程序的概括準用條款,明定鑑定除鑑定章節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證人)之規定。其效果是將證人的具結義務、到庭義務、罰鍰制裁與日費旅費請求權整套移植到鑑定人身上,使鑑定意見成為可被傳喚、具結、交互詰問與追究偽證責任的證據方法,而非不可挑戰的專家黑箱。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324 條在規定什麼?

鑑定除鑑定章節另有規定外,準用證人的規定,使鑑定人負具結、到庭等義務。

Q2鑑定人需要具結嗎?

需要。準用人證後鑑定人原則上須具結,具結後虛偽陳述構成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

Q3鑑定人不到庭怎麼辦?

準用證人規定,法院得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鑑定人裁處罰鍰,但依第 329 條不得拘提。

Q4鑑定報告對我不利可以挑戰嗎?

可以。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具結並交互詰問,再視情況依第 334 條聲請重新鑑定。

Q5鑑定人和證人有什麼不同?

最大差異是第 329 條鑑定人不得拘提;其餘具結、到庭、罰鍰大致相同。

Q6鑑定人說謊會怎樣?

具結後故意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Q7可以要求換鑑定人嗎?

可以依第 326 條第 3 項聲請撤換,或依第 334 條聲請重新鑑定。

Q8未具結的鑑定意見還算數嗎?

證據力大打折扣,具結程序有瑕疵常成為對造攻擊報告的切入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6条(証人尋問の規定の準用)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3조(증인신문 규정의 준용)
🇩🇪 德國ZPO § 402(entsprechende Anwendung der Vorschriften über den Zeugenbewei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2–706(expert witness 本即以證人身分受詰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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