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62 條規定,查封物為貴重物品且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作為核定拍賣底價的基礎。
Q · 我收藏的東西被法院查封,會不會被隨便估價賤賣?
貴重又難估價的,法院依法「應」找鑑定人
依強制執行法第 62 條,查封物若同時符合「貴重物品」與「價格不易確定」兩要件,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不得憑感覺核定底價。漏鑑定逕行拍賣屬程序違法,債務人或債權人可依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
一只瓷器、一幅畫、一塊玉,值多少錢?你說十萬,我說一百萬,法官也不是鑑定專家。這條就是處理這個問題的。當查封到的東西是貴重物品,而且價格不容易判斷時,法院不能憑感覺喊個底價就開賣,必須找鑑定人來估價。注意兩個關鍵字:「貴重」加上「價格不易確定」,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一台二手 iPhone 很貴但價格好查,不需要鑑定。一批老酒價格不透明且可能很值錢,就需要。這個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底價,底價決定你的財產會不會被賤賣。如果你是債務人,鑑定報告是你最重要的保護傘之一。
強制執行法第 62 條為動產拍賣的鑑定前置規範:當查封物同時具備「貴重」與「價格不易確定」兩要件時,執行法院負有命鑑定人估價的強制義務,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的基礎,以防止貴重財產遭低估賤賣。
法律沒有給具體金額標準,實務上由執行法官依經驗判斷,珠寶、藝術品、古董、名錶、稀有收藏品等都可能被認定。重點不只「貴」,還要「價格不易確定」,也就是市場沒有明確公開行情可參照。
法院通常從鑑定人名冊選任,但當事人可具狀建議適合人選,法院會參考。若認為法院選的鑑定人專業不對口,可向法院說明;報告出來後若雙方差異極大,可聲請選任第二位鑑定人。
規定查封物若是貴重物品且價格不易確定,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作為拍賣底價的基礎。
珠寶、藝術品、古董、名錶、稀有收藏品等,重點是「貴」加上「市場無明確公開行情可參照」兩要件並存。
是強制義務。兩要件成立時法院無裁量空間,漏鑑定逕行拍賣屬程序違法。
鑑定值是參考估價,通常成為核定底價的基礎,但成交價仍取決於競標,鑑定值低底價就低。
債務人收到查封通知後,主動以書狀向法院陳報物品特殊性、市場行情與購入紀錄,促使法院命鑑定。
可具狀請求法院補充鑑定或選任第二位鑑定人,並提出市場行情資料作為依據。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於拍定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主張程序違法。
由債務人先行負擔,最終自拍賣價金中扣除。
不用。雖貴但市場成交價透明,不符「價格不易確定」要件,不在本條強制鑑定範圍。
實務傾向認為屬「貴重且價格不易確定」,因價格波動劇烈且缺乏公定估價標準,但個案仍由執行法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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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處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處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查封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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