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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61 條(拍賣之人員及場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於執行法院或動產所在地行之。
  2. 前項拍賣,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委託拍賣行或適當之人行之。但應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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