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325鑑定之聲請

快速跳轉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聲請鑑定應具體表明鑑定事項,問題越精準,鑑定結果越能對準爭點。

Q · 聲請鑑定要寫什麼才不會被法院退?

必須具體表明要鑑定的事項,問題越精準越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也就是必須具體寫出希望鑑定人回答的問題,而不是只說「鑑定房屋有沒有瑕疵」這種模糊範圍。事項表明得越精確(例如「系爭建物二樓西側牆面龜裂是否因施工不當導致結構性損害」),鑑定結果越能對準爭點;過於空泛或與主張混淆,可能被要求補正,或拿到一份對案情無用的報告。

白話解讀

法庭上的鑑定,不是你跟法官說「請專家來看看」就好了。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無數當事人踩過的坑:「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翻成白話就是,你必須精確告訴法院「你要鑑定人回答什麼問題」。不是「我要鑑定這棟房子有沒有問題」,而是「我要鑑定系爭建物二樓西側牆面龜裂是否因被告施工不當導致結構性損害」。問題問得越精準,鑑定結果越有用;問得太模糊,鑑定人回答了一堆跟爭點無關的東西,你花了五萬鑑定費,等了半年,拿回來一份法官不採的廢紙。更殘酷的是,鑑定費通常由聲請方先墊,結果不能用也不退。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範鑑定之聲請要件,要求當事人於聲請鑑定時必須具體表明欲鑑定之事項,使鑑定範圍明確、鑑定人有所依循,避免漫無目的之調查浪費鑑定資源與訴訟時間,並作為法院核定鑑定事項與選任鑑定人的前提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費要多少?誰出?

鑑定費用依案件類型差異極大:簡單筆跡鑑定可能幾千元,建築結構鑑定可能五萬到二十萬以上。原則上由聲請鑑定的一方先墊付,最後由敗訴方負擔。聲請前宜先評估鑑定結果對自己有利的機率,不要為了鑑定而鑑定。

Q2法官可以自己決定鑑定什麼嗎?

可以。法院得依職權選定鑑定事項,不受當事人聲請範圍的完全拘束,但實務上通常會參考當事人的聲請來擬定。你提出的鑑定事項越精確、越貼近爭點,法官越可能直接採用;若覺得法官擬的方向偏了,可在鑑定前向法院表示意見。

Q3聲請鑑定要寫什麼才不會被退?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聲請鑑定應具體表明鑑定之事項,也就是寫出希望鑑定人回答的明確問題,而非模糊範圍。事項越精確越能對準爭點,過於空泛或與主張混淆可能被要求補正,或拿到對案情無用的報告。

Q4聲請鑑定是什麼意思?

向法院請求由具專業知識的鑑定人就特定事項提供判斷意見作為證據,例如建物結構、筆跡、親子血緣、車速鑑定。

Q5鑑定事項是什麼?

聲請鑑定時應具體表明、希望鑑定人回答的特定問題,例如「某裂縫成因是否與被告施工有因果關係」。

Q6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什麼?

規定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是鑑定程序的入口要件,確保鑑定範圍明確、不漫無目的。

Q7聲請鑑定和主張有什麼不同?

主張是你的立場(被告施工不當),鑑定事項是請專家回答的具體問題(裂縫成因為何)。兩者混淆鑑定報告會用不上。

Q8民事鑑定怎麼聲請?

釐清爭點 → 轉成具體鑑定問題 → 備齊標的資料附圖 → 於準備程序內遞聲請狀 → 預備墊付鑑定費。

Q9鑑定事項要怎麼寫才精準?

避免「是否適當」「有無瑕疵」開放式問法,改寫成直接對準爭點、鑑定人看了就知道要回答什麼的具體問題。

Q10鑑定費要多少?誰先付?

依案件類型差異極大,筆跡幾千元、建築結構五萬到二十萬以上;原則聲請方先墊付,敗訴方終局負擔。

Q11鑑定報告對我不利怎麼辦?

檢視鑑定事項本身有無問題、措辭是否導致結論偏離爭點,必要時可聲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民訴 334)。

Q12聲請鑑定 vs 法院依職權鑑定差在哪?

當事人聲請須表明鑑定事項由法院核定;法院亦得依職權選定事項與鑑定人,但實務多以當事人聲請為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鑑定勘驗書證
調查對象需專業知識判斷之事項(結構、醫療、筆跡)由法官親自以五官感知的現場或物體文書本身之記載內容
由誰判斷具專業之鑑定人法官本人法官審酌文書內容
聲請要件應表明鑑定事項(§325)表明勘驗標的物提出文書或聲請命他造提出
費用負擔聲請方先墊付,敗訴方終局負擔相對較低通常無額外鑑定費

鑑定

調查對象
需專業知識判斷之事項(結構、醫療、筆跡)
由誰判斷
具專業之鑑定人
聲請要件
應表明鑑定事項(§325)
費用負擔
聲請方先墊付,敗訴方終局負擔

勘驗

調查對象
由法官親自以五官感知的現場或物體
由誰判斷
法官本人
聲請要件
表明勘驗標的物
費用負擔
相對較低

書證

調查對象
文書本身之記載內容
由誰判斷
法官審酌文書內容
聲請要件
提出文書或聲請命他造提出
費用負擔
通常無額外鑑定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80条・第212条(鑑定の申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35조(감정인의 지정)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79条(当事人申请鉴定)
德國ZPO § 403(Beweisantritt durch Bezeichnung der zu begutachtenden Punkt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232 et 263(expertise)
美國Fed. R. Evid. 706(court-appointed expert)/Fed. R. Civ. P. 26(a)(2)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聲請,預行酌給之。

(0231219 制定)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0190913 制定)

鑑定人於法定之日費、旅費外,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鑑定所需費用,得依鑑定人之聲請,預行酌給之。

(0231219 制定)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