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鑑定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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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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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聲請鑑定應具體表明鑑定事項,問題越精準,鑑定結果越能對準爭點。
Q · 聲請鑑定要寫什麼才不會被法院退?
必須具體表明要鑑定的事項,問題越精準越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也就是必須具體寫出希望鑑定人回答的問題,而不是只說「鑑定房屋有沒有瑕疵」這種模糊範圍。事項表明得越精確(例如「系爭建物二樓西側牆面龜裂是否因施工不當導致結構性損害」),鑑定結果越能對準爭點;過於空泛或與主張混淆,可能被要求補正,或拿到一份對案情無用的報告。
深度解讀
法庭上的鑑定,不是你跟法官說「請專家來看看」就好了。這條只有一句話,卻是無數當事人踩過的坑:「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翻成白話就是,你必須精確告訴法院「你要鑑定人回答什麼問題」。不是「我要鑑定這棟房子有沒有問題」,而是「我要鑑定系爭建物二樓西側牆面龜裂是否因被告施工不當導致結構性損害」。問題問得越精準,鑑定結果越有用;問得太模糊,鑑定人回答了一堆跟爭點無關的東西,你花了五萬鑑定費,等了半年,拿回來一份法官不採的廢紙。更殘酷的是,鑑定費通常由聲請方先墊,結果不能用也不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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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