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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94 條(聲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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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要求當事人主動聲明所用證據,未聲明者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體現辯論主義。

Q · 把證據交給法院就好,還要特別「聲明」嗎?

要。沒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主動採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當事人必須依證據章節規定,正式聲明所用之證據。所謂聲明,是明確告訴法院「我要用這份證據證明什麼待證事實」。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法院不主動偵查,只就當事人聲明並提出的證據作判斷。把文件丟進卷宗卻沒聲明其待證事實,法院可能不會把它與你的主張連結起來。

深度解讀

打官司不是辯論比賽,光說不夠,你還得拿出東西來證明。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指向的是整套證據法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也就是第277條以下)。它要求你在法庭上正式「聲明」你要用什麼證據。所謂聲明,就是明確告訴法官:我要用這份合約證明對方違約、我要傳這個證人證明事發經過、我要請法院送鑑定證明損害金額。沒有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去調查(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不是法官包青天主動偵查)。你口袋裡的王牌證據,如果沒有在法庭上正式亮出來,它就不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0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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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規定:「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