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4 條(聲明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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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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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要求當事人主動聲明所用證據,未聲明者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體現辯論主義。
Q · 把證據交給法院就好,還要特別「聲明」嗎?
要。沒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主動採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當事人必須依證據章節規定,正式聲明所用之證據。所謂聲明,是明確告訴法院「我要用這份證據證明什麼待證事實」。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法院不主動偵查,只就當事人聲明並提出的證據作判斷。把文件丟進卷宗卻沒聲明其待證事實,法院可能不會把它與你的主張連結起來。
深度解讀
打官司不是辯論比賽,光說不夠,你還得拿出東西來證明。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指向的是整套證據法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也就是第277條以下)。它要求你在法庭上正式「聲明」你要用什麼證據。所謂聲明,就是明確告訴法官:我要用這份合約證明對方違約、我要傳這個證人證明事發經過、我要請法院送鑑定證明損害金額。沒有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去調查(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不是法官包青天主動偵查)。你口袋裡的王牌證據,如果沒有在法庭上正式亮出來,它就不存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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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