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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94 條(聲明證據)

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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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要求當事人主動聲明所用證據,未聲明者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體現辯論主義。

Q · 把證據交給法院就好,還要特別「聲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當事人必須依證據章節規定,正式聲明所用之證據。所謂聲明,是明確告訴法院「我要用這份證據證明什麼待證事實」。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法院不主動偵查,只就當事人聲明並提出的證據作判斷。把文件丟進卷宗卻沒聲明其待證事實,法院可能不會把它與你的主張連結起來。

白話解讀

打官司不是辯論比賽,光說不夠,你還得拿出東西來證明。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指向的是整套證據法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也就是第277條以下)。它要求你在法庭上正式「聲明」你要用什麼證據。所謂聲明,就是明確告訴法官:我要用這份合約證明對方違約、我要傳這個證人證明事發經過、我要請法院送鑑定證明損害金額。沒有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去調查(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不是法官包青天主動偵查)。你口袋裡的王牌證據,如果沒有在法庭上正式亮出來,它就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為證據程序的入口規範,要求當事人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主動聲明所使用之證據。其核心在於辯論主義:證據的提出與聲明由當事人主導,法院不主動探知,未經合法聲明的證據原則上不進入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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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庭後才找到新證據,還能用嗎?

在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追加聲明。若法官已宣布辯論終結,須聲請再開辯論(第210條),法院有裁量權;且依適時提出主義(第196條),遲延提出有礙終結者可能被駁回。實務上在法官諭知辯論終結前都還能補齊證據聲明,感覺快結案就要趕在那之前補完。

Q2對方提出的證據我覺得是偽造的,怎麼辦?

於法庭口頭聲明否認該文書真正(第357條),可聲請鑑定筆跡或文件真偽,必要時併對偽造文書提起刑事告訴(刑法第210-215條)。否認時要講具體理由:簽名不像、日期矛盾、格式不對,單純說「我覺得是假的」說服力很弱。

Q3聲明證據是什麼意思?

明確告訴法院你要用哪份證據、證明哪個待證事實,不只是把文件交出去就算。

Q4什麼是辯論主義?

訴訟資料與證據由當事人提出,法院不主動探知,只就兩造聲明的證據判斷。

Q5聲明證據和舉證責任有什麼不同?

第 194 條是程序上「要正式提出」,第 277 條是實體上「誰負敗訴風險」,兩件事。

Q6民事和刑事的證據提出差在哪?

民事由當事人聲明(辯論主義),刑事偵查蒐證由檢察官負責,法院角色不同。

Q7證據要怎麼聲明?

整理編號 → 書狀寫明各證據的待證事實 → 言詞辯論口頭聲明,三步走完才算數。

Q8LINE、email 怎麼當證據聲明?

列印、標註日期與對話人、在書狀具體指明證物與待證事實,不能只用手機翻給法官看。

Q9證據要在什麼時候聲明?

言詞辯論終結前;建議第一次準備書狀就一次備齊,逾時依第 196 條可能被駁回。

Q10怎麼質疑對方的證據?

口頭否認文書真正(第 357 條)、聲請鑑定,必要時併提偽造文書刑事告訴。

Q11證據沒聲明還有救嗎?

辯論終結前可追加;終結後須聲請再開辯論(第 210 條),法院有裁量權不一定准。

Q12第 194 條 vs 第 277 條哪個重要?

兩者互補:194 管「程序上提出」,277 管「實體上由誰舉證」,缺一不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ivil_194criminal
誰負責提出證據當事人自行聲明(辯論主義)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國家機關蒐證
法院角色原則被動,僅例外依職權調查(第 288 條)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未提出的後果證據視同不存在,敗訴風險自負不利益原則上不歸被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80条(証拠の申出)
🇩🇪 德國ZPO § 282(Rechtzeitigkeit/適時舉證,概念對應而非逐條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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