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94 條(聲明證據)
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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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要求當事人主動聲明所用證據,未聲明者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體現辯論主義。
Q · 把證據交給法院就好,還要特別「聲明」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當事人必須依證據章節規定,正式聲明所用之證據。所謂聲明,是明確告訴法院「我要用這份證據證明什麼待證事實」。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法院不主動偵查,只就當事人聲明並提出的證據作判斷。把文件丟進卷宗卻沒聲明其待證事實,法院可能不會把它與你的主張連結起來。
白話解讀
打官司不是辯論比賽,光說不夠,你還得拿出東西來證明。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指向的是整套證據法則(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也就是第277條以下)。它要求你在法庭上正式「聲明」你要用什麼證據。所謂聲明,就是明確告訴法官:我要用這份合約證明對方違約、我要傳這個證人證明事發經過、我要請法院送鑑定證明損害金額。沒有聲明的證據,法院原則上不會主動去調查(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不是法官包青天主動偵查)。你口袋裡的王牌證據,如果沒有在法庭上正式亮出來,它就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194 條為證據程序的入口規範,要求當事人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主動聲明所使用之證據。其核心在於辯論主義:證據的提出與聲明由當事人主導,法院不主動探知,未經合法聲明的證據原則上不進入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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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明證據是什麼意思?▾
明確告訴法院你要用哪份證據、證明哪個待證事實,不只是把文件交出去。
Q2證據沒聲明會怎樣?▾
法院原則上不主動調查未經聲明的證據,等於這份證據在判決中不存在。
Q3開庭後才找到新證據還能用嗎?▾
言詞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聲明;終結後須聲請再開辯論,且受適時提出主義(第 196 條)限制。
Q4LINE、email 怎麼聲明?▾
列印、編號、在書狀具體指明證物與待證事實,不能只用手機翻給法官看。
Q5聲明證據和舉證責任差在哪?▾
第 194 條是「程序上要正式提出」,第 277 條是「誰負舉證敗訴風險」,兩者分屬程序與實體。
Q6民事和刑事的證據提出差在哪?▾
民事由當事人聲明(辯論主義),刑事偵查由檢察官負責蒐證,法院角色不同。
Q7對方提出的證據我覺得是假的怎麼辦?▾
於法庭口頭否認文書真正(第 357 條),可聲請鑑定,必要時併提刑事告訴。
Q8證據要在什麼時候聲明最好?▾
第一次準備書狀就一次備齊,比分批提出更能取得法官信任,也避開逾時駁回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194 | criminal |
|---|---|---|
| 誰負責提出證據 | 當事人自行聲明(辯論主義) | 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國家機關蒐證 |
| 法院角色 | 原則被動,僅例外依職權調查(第 288 條) | 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 |
| 未提出的後果 | 證據視同不存在,敗訴風險自負 | 不利益原則上不歸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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