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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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當事人不通國語、使用方言或為聽語障礙者,法院應提供通譯,通譯並準用鑑定人迴避規定。
Q · 出庭聽不懂國語,法院要幫我找通譯嗎?
要。民訴207條用「應」字,法院沒得選
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一項,參與辯論人若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這是義務不是裁量。保護範圍也及於本國方言,法官若不通當事人所用之台語、客語或原住民族語,同樣須配通譯。第二項規定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出庭,法院亦應用通譯,但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你要做的只是開口要求並記明筆錄。
深度解讀
一個越南移工在台灣跟仲介公司打官司討欠薪,他聽不懂法官說的每一句話。一個聽障者要出庭當證人,沒有人幫他翻譯。如果法院不提供通譯,這些人的訴訟權就只是寫在紙上的空話。第207條用「應」這個字,不是「得」。法院沒有選擇,必須提供通譯。而且這條的保護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寬:第一項不只涵蓋外語,連方言都算。法官聽不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一樣要配通譯。第二項在2021年修正,把過時的「聾啞人」改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並且允許用文字代替口語溝通。第三項把通譯的規範比照鑑定人,這代表通譯跟鑑定人一樣有拒卻(迴避)事由,如果通譯跟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你可以要求換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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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