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 1.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 2.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 3.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當事人不通國語、使用方言或為聽語障礙者,法院應提供通譯,通譯並準用鑑定人迴避規定。
Q · 出庭聽不懂國語,法院要幫我找通譯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一項,參與辯論人若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這是義務不是裁量。保護範圍也及於本國方言,法官若不通當事人所用之台語、客語或原住民族語,同樣須配通譯。第二項規定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出庭,法院亦應用通譯,但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你要做的只是開口要求並記明筆錄。
白話解讀
一個越南移工在台灣跟仲介公司打官司討欠薪,他聽不懂法官說的每一句話。一個聽障者要出庭當證人,沒有人幫他翻譯。如果法院不提供通譯,這些人的訴訟權就只是寫在紙上的空話。第207條用「應」這個字,不是「得」。法院沒有選擇,必須提供通譯。而且這條的保護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寬:第一項不只涵蓋外語,連方言都算。法官聽不懂台語、客語、原住民語,一樣要配通譯。第二項在2021年修正,把過時的「聾啞人」改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並且允許用文字代替口語溝通。第三項把通譯的規範比照鑑定人,這代表通譯跟鑑定人一樣有拒卻(迴避)事由,如果通譯跟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你可以要求換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為法庭語言近用之程序規範,課予法院於三種情形提供通譯之義務:當事人或參與辯論人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官不通其所用之方言、以及參與辯論人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第三項並使鑑定人之規定於通譯準用,賦予通譯具結與拒卻(迴避)之適用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出庭聽不懂國語,法院會找通譯嗎?▾
會。民訴207條第一項用「應」字,法院有義務提供通譯,不是恩惠。
Q2只會講台語、客語,法官能要我說國語嗎?▾
不能。法官不通該方言時,依207條第一項後段一樣要配通譯。
Q3聽障者出庭怎麼辦?▾
依207條第二項法院應用通譯,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Q4通譯費用誰出?▾
屬訴訟費用,原則由敗訴方負擔,但不以預繳為前提,沒錢也不能不給通譯。
Q5通譯翻錯了怎麼辦?▾
可當庭表示,準用鑑定人規定通譯須具結,翻譯嚴重不佳可作為上訴理由。
Q6通譯跟對方認識可以換嗎?▾
可以。第三項準用鑑定人拒卻事由,當事人得聲請通譯迴避。
Q7通譯要事先聲請嗎?▾
建議收到傳票後即以書狀指明所需語種,讓法院有時間安排合格通譯。
Q8通譯可以自己帶嗎?▾
法院程序的通譯由法院指定,非任一造帶來;對造帶來者可提出異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