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 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事訴訟法 第20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