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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與辯論人如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參與辯論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2. 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3. 關於鑑定人之規定,於前二項通譯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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