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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30 條(不得為鑑定人或免除鑑定義務)

  1. 1.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鑑定人。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2. 2.鑑定人拒絕鑑定,雖其理由不合於第三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如法院認為正當者,亦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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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30條準用法官迴避,鑑定人有配偶、血親、監護或利害關係者不得擔任,但無其他適當人選或當事人合意時例外。

Q · 法院選的鑑定人跟對方好像認識,我能要求換人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330條第1項,鑑定人有第32條第1至5款情形(配偶、前配偶、一定親屬、監護關係、與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一者,不得擔任鑑定人,你可據此聲明異議。但單純「同業」「認識」「同學」不在排除事由內,這時不能主張不適格,要改走第331條的拒卻程序,並提出偏頗之虞的具體事證。

白話解讀

法官審案要迴避的理由,鑑定人也要。第32條列了五種情形:鑑定人是當事人的配偶、前配偶、血親、有監護關係、或跟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原則上不能擔任鑑定人。道理很直覺:你老婆的案子你來鑑定,誰信?但現實比原則複雜。有些專業領域專家就那幾個人,全台灣能做某種鑑定的可能不超過五位,而其中三位跟當事人有同學、同事、師生關係。所以本條開了一個但書:如果真的找不到其他適當人選,或雙方當事人都同意,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做鑑定人。第二項則是另一道安全閥:鑑定人想拒絕鑑定,就算理由不符合法定拒絕事由(第307條),只要法院覺得合理,也可以放他走。這兩項加在一起的邏輯是:公正性是預設值,但不是死規則。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30條為鑑定人選任之消極資格與免責規範。其準用法官迴避事由(第32條第1至5款),排除與當事人具配偶、親屬、監護或利害關係之人擔任鑑定人,但設「無其他適當人選」與「當事人合意指定」兩項但書;第二項並賦予法院裁量權,於鑑定人拒絕鑑定之理由正當時免除其鑑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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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跟對方是同事,我能要求換人嗎?

單純同事關係不在第32條第1至5款的排除事由內,不能直接主張不適格,但可走第331條拒卻程序,主張鑑定人有偏頗之虞。關鍵在能否提出具體事證,例如鑑定人曾在對方案件擔任顧問或專家證人,比單純「他們認識」有說服力得多。

Q2法院說找不到其他人,一定要用有關係的鑑定人,我能拒絕嗎?

但書有兩種情形:無其他適當人選,或雙方合意。屬前者時你沒有否決權,法院可逕行選任;屬後者你不同意就不能用。若不信任該鑑定人,可依第336條聲請到場陳述意見,並於報告作成後針對鑑定方法與結論具體質疑,降低其影響力。

Q3民事訴訟法330條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的消極資格與免責:準用法官迴避事由排除有特定關係者擔任鑑定人,並讓法院在正當理由下免除鑑定義務。

Q4鑑定人不適格與拒卻差在哪?

不適格(330)是法定五款關係的絕對排除;拒卻(331)是有偏頗之虞、由當事人釋明聲請的相對排除。

Q5什麼叫第32條第1至5款情形?

配偶、前配偶、一定範圍親屬、與當事人有監護關係、與案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五種。

Q6免除鑑定義務跟拒絕證言一樣嗎?

不同。拒絕證言(307)有法定事由;免除鑑定義務縱不合307,只要法院認理由正當即可。

Q7鑑定人有問題我要怎麼主張?

查核是否有第32條法定關係→有則聲明不適格、無則走331拒卻→提出具體事證→務必在鑑定前提出。

Q8怎麼證明鑑定人有偏頗之虞?

蒐集鑑定人曾任對方顧問、專家證人、業務往來等具體紀錄,而非只主張「他們認識」。

Q9無法換掉鑑定人時還能怎麼做?

依第336條聲請到場陳述意見,並針對鑑定方法、依據與結論逐點質疑,降低報告影響力。

Q10鑑定人想拒絕鑑定要怎麼處理?

主動向法院說明利益衝突並聲請免除義務;縱理由不在307條內,法院認正當亦得依第二項免除。

Q11鑑定人迴避 vs 法官迴避差在哪?

330條準用法官迴避第32條1至5款,但多了『無適當人選/當事人合意』兩項但書,彈性高於法官迴避。

Q12330條 vs 331條哪個對我有利?

有法定關係用330一擊排除;只是不信任、有偏頗疑慮用331但要釋明事證。看你手上證據強弱選路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isqualificationchallenge
法律依據第330條第1項(準用第32條)第331條(準用法官拒卻)
事由性質法定五款關係,絕對排除有偏頗之虞,相對排除
舉證負擔證明具備法定關係即可須釋明偏頗之具體事證
但書例外無適當人選或當事人合意可選任無對應但書
提出時點鑑定前盡早原則於鑑定人陳述意見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14条(鑑定人の忌避,準用裁判官の除斥・忌避)
🇩🇪 德國ZPO § 406(Ablehnung eines Sachverständigen,準用 § 42 法官迴避)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34(récusation du technicien/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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