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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339鑑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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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訴 339 條:因特別知識而親歷過去事實之人為鑑定證人,適用人證規定,可直接傳喚作證,無須另行聲請鑑定。

Q · 身邊的專業人士剛好親眼看到事發經過,能直接傳他作證嗎?

能,依民訴 339 條當鑑定證人傳喚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因特別知識而親身得知過去事實之人(例如替你開刀的主治醫師、親手拆牆的水電師傅),適用關於人證的規定,可直接以證人身分傳喚。他必須到庭、具結、接受交叉詰問,但你不需要另外走耗時費錢的鑑定程序,其證詞同時兼具目擊事實與專業判斷兩種效力。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證人,律師圈叫他「鑑定證人」,但多數當事人甚至不知道這個角色存在。他既不是你找來說「我看到了什麼」的普通證人,也不是法院指定來出具專業意見的鑑定人。他是一個因為自己的專業背景,恰好親身經歷或觀察到案件事實的人。最典型的例子:幫你開刀的主治醫師。他不是被法院指派來鑑定你傷勢的人(那是鑑定人),他是親手替你處理傷口、親眼看到你傷勢的人,同時又具備判斷傷勢成因和嚴重程度的醫學知識。這種人的證詞,既有目擊者的直接性,又有專家的判斷力。339條的規定很簡潔:這種人適用「證人」的規則。意思是,他必須到庭、必須具結(宣誓說實話,否則觸犯偽證罪)、可以被交叉詰問。這對你的策略佈局極其重要:你不需要另外聲請鑑定,直接傳喚這個人當證人就好。

法律定性

鑑定證人,指因特別知識而親身經歷或觀察過去事實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其訊問適用人證規定,而非鑑定規定。與鑑定人(事後依資料出具意見、未親歷事實)不同,鑑定證人兼具目擊者的直接性與專家的判斷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證人跟鑑定人到底差在哪?請律師的時候要怎麼分?

最簡單的判斷:這個人有沒有親身經歷案件事實?有的話是鑑定證人(民訴 339),適用證人規則;沒有的話是鑑定人(民訴 324 以下),適用鑑定規則。鑑定人是事後被找來分析資料的,鑑定證人是當時就在現場的專業人士。內行人提示:鑑定人費用由聲請方預納可能很高,鑑定證人只需日費旅費,成本差距可達十倍以上。

Q2我的主治醫師不願意出庭怎麼辦?

鑑定證人適用證人規則,證人有到庭作證義務(民訴 302)。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處罰鍰並拘提。內行人提示:先禮後兵,提前向醫師說明法律義務,並告知日費旅費由聲請方負擔,多數人聽完就願意配合。

Q3鑑定證人是什麼?

因特別知識而親身得知過去事實的人,依民訴 339 條適用證人規定,例如替你開刀的主治醫師。

Q4鑑定證人和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證人親歷事實、適用人證規則、只需日費旅費;鑑定人事後分析資料、適用鑑定規則、須預納高額鑑定費。

Q5什麼叫特別知識?

超出一般人經驗、需專業訓練才具備的知識,如醫學、工程結構、會計查核等領域知識。

Q6鑑定證人和一般證人差在哪?

一般證人只陳述見聞事實,鑑定證人因專業背景能對所見事實再作專業判斷,證據力更厚。

Q7怎麼聲請傳喚鑑定證人?

於證據調查期間向法院聲請傳喚,明確載明依民訴 339 條適用人證規定即可,越早聲請越好。

Q8傳喚鑑定證人要花多少錢?

只需負擔證人日費及旅費,相較鑑定人預納的鑑定費,成本可低至十分之一。

Q9怎麼讓不願出庭的專業人士配合?

說明證人到場義務(民訴 302),無故不到可處罰鍰拘提,並告知日費旅費由聲請方負擔。

Q10詰問鑑定證人該問什麼?

雙層提問:先問『你看到什麼』確立親歷事實,再問『依專業判斷代表什麼』取得判斷證據。

Q11鑑定證人 vs 鑑定人 哪個有利?

若有專業人士親歷事實,鑑定證人程序快、費用低、可信度高,且對造不能用挑戰鑑定人資格的方式排除。

Q12對方聲請的鑑定證人,我能反制嗎?

能,他適用證人規定你有交叉詰問權,可質疑其專業是否涵蓋爭點、觀察是否受專業偏見影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鑑定證人鑑定人
是否親歷事實是,親身經歷或觀察否,事後依資料分析
適用規定人證規定(民訴 339)鑑定規定(民訴 324 以下)
可否替換不可替換,特定人可由他人替換
費用日費、旅費鑑定費,由聲請方預納,金額高
證據力特性目擊事實+專業判斷純專業意見

鑑定證人

是否親歷事實
是,親身經歷或觀察
適用規定
人證規定(民訴 339)
可否替換
不可替換,特定人
費用
日費、旅費
證據力特性
目擊事實+專業判斷

鑑定人

是否親歷事實
否,事後依資料分析
適用規定
鑑定規定(民訴 324 以下)
可否替換
可由他人替換
費用
鑑定費,由聲請方預納,金額高
證據力特性
純專業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217条(鑑定証人)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40조(감정증인)
德國ZPO § 414(Sachverständiger Zeuge)
美國FRE 701-702 + 治療醫師等非受聘專家(non-retained expert,FRCP 26(a)(2)(C))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公署所保管或公務員所執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依職權調取之。

(0231219 制定)

訊問依特別智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0190913 制定)

公署所保管或公務員所執之文書,不問其有無提出之義務,法院得依職權調取之。

(0231219 制定)

訊問依特別智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0570109 全文修正)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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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規定:「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