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39 條(鑑定證人)
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者,適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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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訴 339 條:因特別知識而親歷過去事實之人為鑑定證人,適用人證規定,可直接傳喚作證,無須另行聲請鑑定。
Q · 身邊的專業人士剛好親眼看到事發經過,能直接傳他作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因特別知識而親身得知過去事實之人(例如替你開刀的主治醫師、親手拆牆的水電師傅),適用關於人證的規定,可直接以證人身分傳喚。他必須到庭、具結、接受交叉詰問,但你不需要另外走耗時費錢的鑑定程序,其證詞同時兼具目擊事實與專業判斷兩種效力。
白話解讀
法庭上有一種證人,律師圈叫他「鑑定證人」,但多數當事人甚至不知道這個角色存在。他既不是你找來說「我看到了什麼」的普通證人,也不是法院指定來出具專業意見的鑑定人。他是一個因為自己的專業背景,恰好親身經歷或觀察到案件事實的人。最典型的例子:幫你開刀的主治醫師。他不是被法院指派來鑑定你傷勢的人(那是鑑定人),他是親手替你處理傷口、親眼看到你傷勢的人,同時又具備判斷傷勢成因和嚴重程度的醫學知識。這種人的證詞,既有目擊者的直接性,又有專家的判斷力。339條的規定很簡潔:這種人適用「證人」的規則。意思是,他必須到庭、必須具結(宣誓說實話,否則觸犯偽證罪)、可以被交叉詰問。這對你的策略佈局極其重要:你不需要另外聲請鑑定,直接傳喚這個人當證人就好。
法律定性
鑑定證人,指因特別知識而親身經歷或觀察過去事實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其訊問適用人證規定,而非鑑定規定。與鑑定人(事後依資料出具意見、未親歷事實)不同,鑑定證人兼具目擊者的直接性與專家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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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證人是什麼?▾
因專業知識而親身得知過去事實的人,依民訴 339 條適用證人規定。
Q2鑑定證人和鑑定人差在哪?▾
鑑定證人親歷事實、適用人證規則;鑑定人事後分析資料、適用鑑定規則。
Q3鑑定證人要具結嗎?▾
要,適用人證規定須具結,虛偽陳述構成偽證罪。
Q4傳喚鑑定證人要付鑑定費嗎?▾
不用,只需日費及旅費,比鑑定費便宜許多。
Q5主治醫師可以當鑑定證人嗎?▾
可以,他親手處理你的傷勢又具醫學判斷力,是典型鑑定證人。
Q6鑑定證人可以被交叉詰問嗎?▾
可以,適用人證規定,對造有交叉詰問權。
Q7怎麼聲請傳喚鑑定證人?▾
向法院聲請傳喚,載明依民訴 339 條適用人證規定即可。
Q8鑑定證人不到庭怎麼辦?▾
適用證人到場義務,經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可處罰鍰並拘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鑑定證人 | 鑑定人 |
|---|---|---|
| 是否親歷事實 | 是,親身經歷或觀察 | 否,事後依資料分析 |
| 適用規定 | 人證規定(民訴 339) | 鑑定規定(民訴 324 以下) |
| 可否替換 | 不可替換,特定人 | 可由他人替換 |
| 費用 | 日費、旅費 | 鑑定費,由聲請方預納,金額高 |
| 證據力特性 | 目擊事實+專業判斷 | 純專業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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