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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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00a01422
8 months ago
🌟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實務:不以文書內容是否真實為斷,因公文書較私文書具備更高的擔保與證明功能。⚠️與210標準不同!
aimer477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13司律)行政機關科長甲聽命長官乙指示偽造文書:
1、按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21),故甲不得阻卻違法。
2、甲並非無期待可能性(無法期待甲不偽造文書的可能),因為甲可以告發乙之違法命令。
3、甲非不知情,且未失其意思自由,仍可選擇告發乙,不為偽造文書,所以乙非間接正犯。
4、甲明知偽造文書違法,本無犯意,然經乙教唆而犯之,故乙成立偽造文書罪之教唆犯。
wuchiaping
4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無權更改,而擅予更改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廣義公務員基於職務製作不論內容為公私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